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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章 黃大發本身就不應該是犯罪!

2024-08-16 18:06:15 作者: 別動我的
  第309章 黃大發本身就不應該是犯罪!

  「我真的想不通,為什麼我會碰上這樣的事,我就是想要取點錢去救我父親的命,為什麼就這麼的難!」

  崩潰的黃大發跪在地上,內心開始瘋狂的責怪起自己。

  因為就目前的形勢來看,他感覺自己救不了父親了。

  整個大廳很安靜,黃大發的異常也是很快引來了劫匪的注意。

  剛開始的劫匪是不屑的。

  他們只是過來搶劫,又沒有擊殺人質,更沒有什麼血腥的場面發生。

  至於麼??

  你一個三十多歲的人跪在地上失聲痛哭?

  而黃大發也是下定了決心。

  自己好不容易取出來的錢絕不可能被這幫該死的劫匪搶走。

  黃大發將幾萬塊錢抱在懷中,發誓要與這筆錢共存亡。

  劫匪一開始不知道他的情況,剛開始還想搶他的錢。

  幾番威脅下,也是知道了他的原因。

  他們沒有為難黃大發,而是選擇放他離開,畢竟救人要緊。

  黃大發聞言後便是站起身來轉身往外跑。

  「你是說,劫匪並沒有給你錢,伱手中拿的錢是你自己從銀行里取出來的??」

  黃大發聞言點了點頭:「是…」

  李晨聞言後陷入了沉默。

  在一開始的時候,他還以為對方是接了劫匪的錢…

  按照他原來的思路。

  黃大發接受了劫匪的帳款,因此被武協機關抓捕歸案,誤把他當成了劫匪的同夥,給他定成了搶劫罪。

  在這個版本中,黃大發最有可能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這也是李晨詢問黃大發父母銀行有沒有找他們要錢的主要原因。

  因為從法定的角度來看,構成掩飾隱瞞的主要因素,就是在銀行向客戶進行聯繫嘗試追回後被拒絕後而構成的犯罪行為。

  當然了…

  銀行不聯繫也是可以構成的,因為黃大發的錢就屬於「髒款」…

  可現在呢?

  劫匪搶銀行,黃大發拿著自己從銀行里取出的錢,並不是劫匪的贈與…

  這能構成犯罪麼??

  這到底犯了什麼罪?

  「我希望你和我說的都是實話。」

  李晨一臉嚴肅的看著黃大發開口說道:「畢竟,這些東西你是瞞不住的,對我隱瞞也沒有多大的意義。」

  「我說的都是實話。」

  黃大發聞言後神情嚴肅,沒有逃避李晨那審視的目光。

  「探視時間到了。」

  就在這時,男獄警推開接見室的房門,打斷了二人的談話。

  兩人聞言後便是站起身來。

  「如果這件事情就像你說的那樣,那你就是無罪的。」

  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李晨已經徹底了解,接下來便是查閱卷宗看一下執法機關的「罪證」認定。

  黃大發是怎麼樣「淪落」成搶劫犯的,他們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時間來到下午,李晨又動身前往審判院申請閱卷。

  在閱卷室內,李晨十分認真的翻閱著每個人的口供筆錄。

  看完其他人的筆錄,李晨便明白了黃大發為什麼會成為「搶劫犯」同夥。

  在銀行員工的口供中,黃大發一天多次前往銀行「取錢」的反常行為在他們眼中就是不正常的。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搶銀不僅沒有搶劫他的錢反而把他放走了。

  黃大發很聰明,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排除自己的「犯罪嫌疑」…

  看著黃大發的認罪認罰口供,李晨又想到了很多不好的現象。

  作為「第一個」落網的涉案嫌疑人,他的待遇也可想而知…

  從審判院離開後,李晨返回酒店,並於當天寫下二審申請書。

  黃大發的案子不能拖下去了。

  這件案子他本來就沒有錯,他就不該有這場「莫須有」的牢獄之災…


  李晨的辯護意見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經過。

  黃大發拿著自己從銀行取出的存款從銀行離開,並且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指控黃大發就是劫匪的同夥。

  搶劫犯放走了一個著急拿錢去救自己父親的人就是劫匪的同夥麼??

  這種懷疑理由是何其的荒唐??

  就不能是劫匪們同情他本身的遭遇,因此放了他??

  第二點則是銀行的行為。

  在案件中,黃大發多次前往銀行取錢的異常行為是銀行懶惰不負責任造成的。

  取錢所需要的各種手續,為什麼不在對方第一次拿存摺的時候就像對方說明情況,為什麼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去折騰黃大發?

  而且,銀行是有綠色通道的,其目的就是為了幫助那些急需要「救命錢」的客戶能夠更加方便的處理他的業務。

  你懷疑黃大發取錢救父的真實性,那還不簡單?

  直接派兩名工作人員去醫院看一下不就明白了麼??

  歸根結底,還是銀行懶惰而造成的黃大發取錢異常的行為。

  第三部分則是有關部門的問題。

  在案件中,黃大發的口供來源是否真實,這其中有沒有違規審訊?

  武協部門為什麼沒有提供審訊他的執法錄像設備,地檢署有沒有詢問該情況,他們的審訊視頻又在哪裡?

  負責該案件的審理法官有沒有注意到這樣的問題?

  為什麼會在其他劫匪落網並表示不認識黃大發時還會把黃大發當成搶劫犯的同夥給一塊判刑了?

  李晨的二審申請書於次日早上九點鐘遞交給了一審審判院,並於同一天被遞交到了他的上級審判院南河省高級審判院(真是虛構的地名,請勿瞎想與關聯!)

  南河省高院閱卷室。

  負接本案的劉程遠律師在看完李晨的上訴時表情嚴峻。

  查閱卷宗,從黃大發的口供開始直到最後的幾名劫匪的供述。

  這個事情很離譜。

  幾名案件的主要涉安人員和黃大發的口供完全不符。

  黃大發的口供里稱自己認識劫匪,而落網劫匪的口供中卻說他們不認識黃大發?

  所以…

  他們到底是不是同夥??

  答案很明顯,那就是黃大發的認罪認罰與口供是有問題的。

  也就是說…

  不排除有人採用了特殊的方法來得到了黃大發認罪認罰的口供…

  這和申請書的第三點也是完全吻合的…

  再然後,他開始查閱銀行員工的描述以及定罪的證據…

  看到最後,他也是大概明白了整體事件的來龍去脈。

  很明顯…

  黃大發就應該是無罪的才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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