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章 道義真解
2024-08-04 05:48:17
作者: 辭御
體用。凡占卜成卦。即盡成三重。本卦。互卦。變卦也。使於本卦分體用。止一體一用也以卦五行。明生克比之理。此一月封最切。看書卦。變卦。直變亦用也。此內之體用也。又次看應卦亦也。
此合外之體用也。然則不止一體一用。所謂一用百也。生克即分。體用則論生克。生體則吉。克體則凶。比和則吉。不必論矣。生體多者。則愈吉。克體多者則愈凶。
然此卦生克體。諸者。稍斛其窮。有生此卦者吉。有克此卦者凶。此體用之生克也。然卦之生克。有不論體用者。如占天時。有震則有雷。有巽亦有風。
逢坎則有雨。逢離則晴。此一定之理。又有不然者。如論卦中乾兌多。則震無霜。巽亦無風。又必有此訣也。皆隱然外卦之意。如觀梅有女折花。算牡丹有馬踐。地風升。有飲食兆。此又非外應之兆。不能決也。
體用類。心易寓物之用。以體為主然。人知一體一用之常。不知一體百用之變。並體之變。全卦為內卦。內亦不知一用。而互變皆用也。三要十應之卦外卦也。外亦不一。無非用也。
學寓物者。得體用以為至術。十應則罕有之。後則三要以為全術。且謂體自體用。三要自三要。遂以體用決吉凶。以三要為吉凶之兆孰知三要十應體用之致鳴呼。
體用不可無三要。十應不可無三要。十應不可無體用。體用三要十應。理無聞然也。在此者。是為心易之全術。而可以書古卜之道也又如坤兌多則巽風。坤艮多。則坎無雨。坎多則離亦不睛蓋以乾兌之金。克震巽之末。坤艮之土。克坎水。坎水克離火也。此又須通變而推驗之。
體用動靜之塊。占卦體用互變既分。必以內外之卦察其動不動。不動不占。亦不斷其吉凶悔吝。生平動也。失體封靜。互卦為靜。
用卦變卦則動也。此內卦之動靜也,以外卦言之文應之卦。天時地理之卦應皆靜。若人事之應。器物之類。則有動者矣。
器物本靜。人持其器而來則動矣。若乾馬坤牛皆動者矣。蓋水之井沼。土之山岩石。皆靜者矣。人汲水擔水而前。水之動也。又人負土而前。土之動也。於外卦之應觀其動石。持。而審其吉凶。動而吉者應吉之速。動而凶者應凶之速。不動而應者。青凶之未見也。
內外論。凡占卜。體用為內。諸應卦為外卦。此占卜之例也諸應卦與三要之應。必合內外而斷之也。
謂用自用。敬不要知合內外卦為斷。謂體用自體用。三要十應自三要十應。如此則鮮見其有驗者。
然十應罕有知應。如前與論雲。金銀為世寶。三要為凶者。若坎為體。則金生水。反為不凶占產見男子。
謂有生子兆。設坎為體。少男為艮土。土克水。產反不吉。占病見棺必死。若遇離體。則末生火。而反吉。似此之震。則內卦不可無外卦。外卦不可無內卦。占卜之精者。無非合內外之道也。
動靜。凡占決雖明動靜之機。然有理之常。有事之變。陽動而陰靜一動一靜者。理之發。此靜而彼動一靜百動者。事之變也。
天下之事物。物紛群動。我則以一靜而待之事物之動各有其端我則以一靜而測之。
不動不占。不因事不占。占卜之際。亦其群物之事。物動而凶者。兆吾卦之凶。物動而吉者兆吾卦之吉。然於鬧喧市塵之地。人物雜攏。群物滿前。
何事拈何物為吉吾占卜之應。此之扒乎理而合其事。蓋於群動之中。或觀其身臨吾耳目之近者。或以先見者。或群事分明或吾之一念所在者。此發占之所用。
向背。凡占卜求應。必須審其向背。何背為事物之應。來其而來。背者為事物之應相背而去也。
如鴉報災。鴉飛適來其災將至。鴉飛而去。則災已過去也。如至於外應之卦皆然。其他克體之卦。器物萬來。其渦。將至去則散。其生體之卦。器物方來則吉。去則古已過去矣。其他應兆皆然。此為占卦。向背至當之理也。
癸出兼子來水乾亥甲卯方位水去放甲丁方位
癸山兼丑來水乾亥四卯方位水去放四丁方位
丑山兼來水坤申壬子方位水放庚辛丙方位
靜占。凡應占在靜室。無所聞見。則無外卦即不論外卦。但以癸卦年月日值五行衰旺之。以體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