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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問!吵架至人死亡!是否屬於犯

2024-08-18 08:17:55 作者: 龍泉警神
  第133章 問!吵架至人死亡!是否屬於犯罪!

  「我去你個嘚的!樓上的,你這話說的,和沒說有什麼不一樣!傻子都知道李四的行為屬於侮辱!你倒是說說結果是什麼啊!」

  「我對於怎麼判沒啥想法!我只是奇怪!為啥張律師給小三起名王五呢?這不知道的,還以為偷的是男人,不是女人呢!」

  「額……樓上的!伱踏馬也屬實是一個天才!別人看問題,你則是鑽研偷人是男人,還是女人!你這腦迴路,也是沒誰了!」

  「礙於事出有因,李四的行為應該只是屬於,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吧!還達不到侮辱罪的級別吧?」

  「呵呵……樓上的!你怕是想的有點多呦!還事出有因!現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犯罪,那個不是事出有因!他們不還都是該打靶打靶,該蹲監獄的蹲監獄嗎!」

  「就是!若是事出有因就可以減免處罰的話!那麼我假如我家裡,窮的揭不開鍋了去搶銀行,亦或者是被人欺負的不行了,去殺個人!是不是也可以免除一部分處罰啊!」

  「………………」

  就在直播間內觀眾互懟,抬槓之際,楊琪在略微思索片刻之後,也得出了一個答案。💥👺  🎉👻

  「按照這個案子裡面的情況,李四應該構成了侮辱罪,且,雖然整件事請事出有因,但進行判決的話,最多只能按照最低處罰進行判決,並不可能出現減免的情況。」

  張偉聽到楊琪的回答後,面帶微笑的點了點頭道。

  「不錯,你這回的答案十分正確。」

  「這個案子之中,李四的行為已然達到了情節惡劣的標準,判處她為侮辱罪無可厚非。」

  說著,張偉轉向了攝像頭,神色嚴肅的出聲告誡道。

  「所以,日後遇到這種情況的女生亦或者是男生注意了,一定要冷靜一些,拍照,錄像,錄音,留好對方出軌的證據之後,直接起訴離婚即可。」

  「萬萬不可因為憤怒,去做出讓仇者快,親者痛的事情。」

  「若是你實在是控制不住,那麼你就好好想一想,你進去之後,姦夫淫婦在外面住你的房子,打你的玩,開你的車,欺辱你的父母。」

  「想到這些,你若是還衝動的話,那麼記得提前叫好120,110,以免出現不可挽回的情況。」

  說罷,張偉便再次將目光放回了楊琪的身上,對其再次出聲詢問道。

  「現在,對於吵架是不是違法的問題,你搞清楚了嗎?」

  楊琪聽到張偉都詢問,微微點了點頭後道。

  「張律師,我明白了。」

  「吵架這個行為本身並不算是違法,但這個行為所可能牽連的後果,會造成當事人違法,甚至是出現犯罪的可能。」

  「嗯,你所想的不錯,看來你是真的懂了。」

  張偉聽到楊琪的回答後,便對其徑直詢問道。

  「既然你的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那麼你還有其他什麼想要諮詢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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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沒有的話,我就要有請下一位同學上台了。」


  楊琪聞言,並沒有道謝下台,而是面帶微笑的再次出聲詢問道。

  「張律師,既然吵架這個事情不違法,那麼晚要是和一個人吵架的時候,那個人死了的話,我會不會違法呢?」

  楊琪這問題一出,下方的學生還沒什麼特別的表情,但直播間內的觀眾,卻瞬間炸鍋了,紛紛發彈幕說道。

  「看來這個小姐姐,的確是來整活的!剛剛解決了吵架的問題!現在又來一個吵架至人死亡的問題!這小姐姐屬實比前面幾個強多了!」

  「樓上的!你搞搞清楚好哇!這是政法大學的普法公開課,又不是張律師的普法直播間!小姐姐敢當著全校師生的面整活,已經算是比較社牛的了,你還嫌棄這,嫌棄那的!」

  「就是!有的看就不錯了,你還在這裡挑三揀四的!真是一點都不知道滿足!」

  「諸位,誰能告訴我,吵架至人死亡,到底算不算違法啊?」

  「應該算吧?畢竟是因為和你爭吵,才會死的!或多或少都應該算違法吧?」

  「不對吧?按照張律師以前所講的內容,這個吵架至人死亡,應該是不違法吧?」

  「………………」

  張偉在聽到楊琪的詢問後,便知曉對方的整活之心還沒消停,便再次對其出聲回應道。

  「你這個問題,和上一個同學所問的問題相同,都屬於模糊不清的問題,附加條件皆不充足,可能會違法,也可能不違法。」

  「而,若是在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的情況下就單單按照你所說的情況判斷,那麼還真不太好判斷這個事情。」

  楊琪在聽到張偉的回答後,也是被勾起了一抹好奇,出聲詢問起了二者的緣由

  「那麼張律師,就我剛才的問題,怎麼樣算是違法,怎麼樣算是不違法呢?」

  張偉聞言,到是也沒有賣關子讓楊琪去猜,而是徑直告訴了對方具體的答案。

  畢竟,這個問題並不複雜,並不需要什麼太多的思考,只要熟知刑法內容,基本上都能知曉答案。

  「既然你想要知道,那麼我就先來說說違法的情況,好讓大家有個深刻的印象。」

  「若是你在和人吵架的時候,對方因為和你發生爭吵,而導致突發意外,亦或者是猝死當場的話,你是一定會負一些責任的。」

  「至於其中的原因,則是因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對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說白了,只要是你在和對方爭吵的過程之中,導致對方身體不適,猝死在了當場,而,你不能證明這一切和你無關的,你都要去負這個責任。」

  「所以,日後和人發生爭吵前,或者是發生爭吵的過程中,別只顧著自己口嗨,小心因為一時衝動,導致傷人又傷己,給自己平白無故多個大麻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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