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邊。
林北已經在琢磨用什麼辦法把自己的錢要回來,以及,制裁江洋那個白眼兒狼。
對於林北來說,後者比前者還要更重要。
錢?
林北有很多。
別說區區十萬出頭,就是一百萬,一千萬,對於他來說,也就是一串數字而已。
有沒有,不在意。
這可不是林北裝逼。
而是當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之後,多一點少一點,已經無感了。
所以,
借出去的那10萬——準確的說應該是105000元——這筆錢本身,林北是不在乎的。
他在乎的是,欠債還錢!
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你遇到急事,找我借錢,我借給你錢,是讓你應急的,可不是讓你占我便宜的。
所以這筆錢,必須還!
而且更重要的是,得讓江洋這個白眼兒狼得到制裁。
......
林北腦海中閃過一個個辦法。
他總結歸納了一下,有上中下三策:
下策,申請支付令。
簡單說來,就是如果你借了錢出去卻要不回來,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個東西就是督促對方還錢的書面法律文書。
但強制性較低,遇到臉皮厚的,那就沒轍了。
有點類似交管12123上面的「一鍵挪車」。
遇到有素質的車主,並且看到挪車信息,他們會來挪車,可但凡遇到個素質低的,這玩意兒屁用沒有——很多汽車博主總會煞有介事地給你介紹「停車被堵一招讓車主乖乖來挪車」的時候就會拿出「一鍵挪車」來說事兒,都是在忽悠人。
......
中策,向法院起訴。
只要在訴訟期內,並且有證據可以證明借錢行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要求對方還錢。
這樣的官司,勝率是挺高的。
法院的判決,強制性和威懾力,比支付令高,但也高得有限。
畢竟是民事案,
只要臉皮厚,豁出去當個老賴,你還真不好處理。
而且民事案起訴,也比較耗時間。
......
上策,刑事立案!
既然民事的強制性和威懾力不夠,那就轉刑事!
還是那句話,
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解決製造問題的人。
只要把人解決了,問題還是問題麼?
人,送進去。
錢,拿回來。
這不就妥了?
制裁了爛人,出了口惡氣。
這才是維權最正確的打開方式。
也是林北最擅長和喜歡的解決手段。
......
上中下三策。
林北略一思索,便果斷決定選擇「上策」。
如果江洋別太囂張,或許林北會選擇下策中策......
可他那副嘴臉,林北是真的看不慣。
狼心狗肺!
忘恩負義!
以怨報德!
這種狗東西,就得來點真實的。
刑法十二卷,卷卷有其名。
幾百條罪名,總有一條適合他。
林北閉上眼睛,開始思考。
腦海中,
一條條刑法罪名閃過。
突然,
一個罪名浮現出來——詐騙罪!
沒錯就是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詐騙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最重要最關鍵的一點就在於「欺騙方法」。
「江洋這狗東西,三次借錢包括第四次借錢失敗,用的理由都是假的虛構的,這不就是妥妥的『欺騙方法』麼?」
「所以......」
「這根本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熟人借錢,這就是一起有預謀的詐騙!」
「老子被騙了10萬......零五千。」
思路清晰,
林北眼睛都亮了。
詐騙罪,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至於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值,則分別對應的是:
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上!
現在,
江洋從林北手中借(騙)了105000,已經超過10萬。
妥妥的數額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個區間。
真的很刑啊。
......
說干就干。
林北雷厲風行。
當即出門,直奔派出所。
「哎林北,你油來遼。」
看到林北,老吳眼睛都亮了。
仿佛看到行走的業績和功勞在向自己招手。
林北走了過來。
「吳叔!」
這麼多次接觸下來,林北和老吳早已熟悉,稱呼也從一開始的「警官」到了「吳叔叔」又到「吳叔」,現在正向著「叔」進發。
跟老吳搞好關係,還是挺好的。
畢竟以林北的「主角命格」,那就跟柯南一樣。
柯南是走哪兒哪兒死人,林北是走哪兒哪兒有賤人。
以後少不了跟民警打交道。
關係拉近,方便「警民合作」。
而且,在這個小縣城裡,自家認識一個未來的副所長甚至所長,說不定什麼時候就有用了。
當然,
最重要的是老吳的辦案風格,也很對林北的脾氣。
不和稀泥,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還是個性情中人......
反正林北挺喜歡老吳的,而老吳對林北也挺欣賞。
倆人也算「雙向奔赴」了。
不過這些略顯親近的稱呼,僅限於四下無人的時候,如果旁邊有其他人,尤其是跟林北發生衝突的對立方,那還是「警官」、「小伙子」這樣叫,省得讓對方覺得他們倆認識,會執法不公正之類的。
......
林北喊了聲「吳叔」後,直接闡明來意:
「我來報案,我被人詐騙了10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