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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不起訴決定書

2024-08-24 06:34:31 作者: 蘇維埃萬歲
  「說說吧!」

  十分鐘後,就在源宗神把不起訴決定書上交給法院僅僅十分鐘後,源宗神被叫到了德田有希檢察長的辦公室:「怎麼回事,不要以為你是源氏我就怕你。」

  「我認為目前合法的對症治療脊髓性肌萎縮的藥品價格昂貴,使得一般患者難以承受。正因為如此,審良靜男是在自己及病友無法承擔服用合法進口藥品經濟重負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實施本案行為,審良靜男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的行為的相關規定。

  但審良靜男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如果認定審良靜男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我們的法律應該是去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要製造所謂的受害者去維護政府的權威。

  「你這樣子讓我很為難啊!」德田有希檢察長看著源宗神:「你是貴族,可我不是啊,你有皇室和內閣的保護但是我沒有啊,資本的力量很大的!」

  「我不認為在一個看重人權的國家裡資本能聖過民意,人權至上理論在日本已經是十分普遍了,我們應該發動群眾的力量!」源宗神說到。

  「停,不要再說什麼人民了!」德田有希檢察長制止住了源宗神:「人民頂個屁用,今天這事,你就是不想公訴也得給我公訴,這是命令!」

  「知道了!」源宗神雙手緊緊握拳

  「你出去吧!」德田有希檢察長擺擺手開始攆人了

  咚!一聲巨響傳來,源宗神用力的關上了辦公室的門。

  「怎麼了?」九條玲子看著疲憊的源宗神問道。

  「自己看!」源宗神指了指桌子上的卷宗說到。

  九條玲子拿起卷宗:「走私罪,非法銷售假藥罪證據充分,很好起訴啊,你糾結到底是因為輿論問題還是因為良心道德問題呢?」

  「道德!」源宗神抱住頭。

  「你應該知道作為執法者我們不應該向不法低頭!」九條玲子拿起凳子上的檢察官制服外套給源宗神披上。

  「幫我一下!」源宗神低聲說到。

  「什麼?」九條玲子以為她聽錯了。

  「我說幫我一下!」源宗神抬起頭:「我決定對這個案子進行不起訴處理,既然不能在程序上提交不起訴處理那我們就在法庭上提交!」

  「你是瘋了嗎?」九條玲子看著源宗神:「審良靜男這個案子是公開審理,在法庭上發出這份不起訴決定可不能撤回了!」

  「我沒瘋!」源宗神看著九條玲子:「日本最缺的就是人情的溫度,司法冰冷,司法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的不是用來維護政府的統治堅持司法為民,就是要把握住法治的出發點落腳點都是為了」依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的權利。」

  「不是你瘋了就是我瘋了!」九條玲子認為這是她第一次露出驚恐的表情:「我答應了,我同意擔任審良靜男的檢察助理!」

  「謝謝!」源宗神認真的看著九條玲子:「這一紙不起訴決定書為絕命人開生門,是你救了他們。」

  「是我們!」九條玲子走到門口突然回頭:「我去警視廳整理證據。」

  「嗯!」源宗神微笑著看著九條玲子。

  在九條玲子離開後,源宗神掏出手機撥通了一個電話:「叔,審良靜男案件由我負責,我希望這個案件不受資本的控制!」

  一陣沉默後:「我盡力吧,但是這個問題應該問你父親,畢竟他掌握的源氏重工才是真正的大巨頭!」

  「他…」源宗神沉默了一會:「我掛了!」

  「其實你父親他……」還沒等那邊說完源宗神就掛斷了電話。

  「我哪知道我父親出啥事了,我穿越過來又沒記憶,手機通訊錄裡面連一個電話都沒有我咋聯繫!」源宗神趴在桌子上:「等等,源氏重工?」

  源宗神趕緊打開了電腦搜索源氏重工,源氏重工創立於1874年,是日本最大的軍工生產企業,自防衛廳接受的軍工訂貨額為五千億日元,居各家軍工企業之首,源氏重工生產的裝備承接了F-35戰鬥機,以及90式,10式坦克,在航空自衛隊和陸上自衛隊中都起到了核心作用,在海上自衛隊,三菱重工則建造了幾乎三分之二的潛艇,和三分之一的驅逐艦,並在日本興建了23個核電站,在美,俄,德參與建設了34個核電站。

  「估計是有什麼陰暗面!」源宗神看著這些資料,越大的企業陰暗面越大尤其是在資本主義國家。


  至於剛才源宗神打的那個電話是給源宗神的叔叔,現任日本總務大臣也是下屆內閣總理大臣候選人之一。

  ………………………………………………………………………

  幾天後

  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

  源宗神站在法庭上

  「現在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裁判官坐在主席台上說到。

  被告人審良靜男,男,1965年4月6日出生,大和族,大學本科,私營企業主,日本東京沙德爾國際旅遊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日本東京......。

  辯護人久保田弓椰,東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京警視廳偵查終結,以審良靜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走私罪,於1991年4月15日向東京地方檢察廳院移送審查起訴。

  東京地方檢察廳院於同年5月12日將本案退回東京警視廳補充偵查,東京警視廳於同年6月10日將本案重新移送起訴至東京地方檢察廳,同年7月10日東京地方檢察廳將本案移交本院,本院依法對將本案審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對審良靜男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走私罪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東京警視廳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

  1990年8月間,陸勇先後在網際網路上以「DHJK33659」名義從……(另案處理)手中以5009美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卡。審良靜男購買了這3張卡以後使用了1張戶名為川德工靜的東京銀行卡用來吸收銷售假藥的資金。

  一年間,澳大利亞人ainsanjay在東京市三菱銀行開辦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兩個帳戶來吸取販賣藥物的涉案資金,在其兩個帳戶無法操控的情況下,從1989年1月開始,Jainsanjay與審良靜男合夥採用網上發郵件和QQ群聯繫客戶等方式在中國國內銷售澳大利亞「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產的諾西那生鈉,審良靜男先後使用鹿兒島病人羅**和楊**兩人的三菱銀行帳戶為其收取售藥資金。

  直至1990年8月審良靜男為了逃避打擊、周轉銷售澳大利亞藥物的資金,從網際網路網店上購買了以**美國綠卡辦理的這張東京銀行卡。用於收取澳大利亞「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日本銷售藥物的資金。

  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審良靜男幫「cyo」公司在日本銷售的藥物均未經日本進口藥品許可銷售。

  自1986年以來,審良靜男銷售這幾種藥物的金額達300餘萬元,期間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將這些錢款匯給北海道從事外貿的張**帳戶上。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980年,審良靜男被查出患有脊髓性肌萎縮症,需要長期服用藥品諾西那生鈉。

  我國國內對症治療脊髓性肌委隨的正規藥品「諾西那生鈉」系列美系進口,每盒需日元兩百六十三萬元,審良靜男曾服用該藥品。為了進行同病患者之間的交流,相互傳遞尋醫問藥信息,通過增加購同一藥品的人數降低藥品價格,陸勇從1987年4月開始建立了脊髓性肌萎縮患者病友網絡Facebook群。

  2004年9月,審良靜男通過他人從澳大利亞購買由其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日元兩萬四千元,服用效果與美國進口的「諾西那生鈉」相同。

  之後,審良靜男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提供的聯繫方式,直接聯繫到了藥物的經銷商澳大利亞西索頓公司,並開始直接從公司購買藥物。

  審良靜男通過自己服用一段時間後,覺得澳大利亞同類藥物療效好、價格便宜,遂通過網絡facebook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薦。網絡臉書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澳大利亞公司購買該藥品的行列。

  審良靜男及病友首先是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向澳大利亞該公司支付購藥款。

  在此過程中,審良靜男還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長和生物特長免費為患者翻譯與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等資料。

  隨著病友間的傳播,從澳大利亞公司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日元一萬五千餘元。

  由於前述支付購藥款方式,既要先把日元換成美元在換算成AUD,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瑣,操作難度大。


  求藥的患者向該公司提出了在日本開設帳號便於付款的要求。

  公司與最早在該公司購藥的審良靜男商談,由審良靜男在日本國內設立銀行帳戶,接收患者的購藥款。

  並定期將購藥款轉帳到公司指定的國內銀行帳戶,在審良靜男統計好各病友具體購藥數量、告知公司後,再由印度賽諾公司直接將藥品郵寄給患者,公司承諾對提供帳號的病友將免費供應藥品。

  審良靜男在臉書病友群里發布了公司的想法,北海道籍患者羅**即與審良靜男聯繫,願意提供本人及其楊**的銀行帳號,以換取免費藥品。陸勇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羅**提供的帳號,在病友向該帳號支付購藥款後,將購藥款轉至張**帳戶,通知印度賽諾公司向病友寄送藥品,免除了購藥的病友換匯、翻譯等以往的一些繁瑣勞動。

  在使用羅**、楊**帳號支付購藥款一段時間後,羅**聽說銀行卡的交易額太大,有可能導致被懷疑為洗錢,不願再提供使用了。

  根據在卷證據,被查證屬實的共有三十七患者通過審良靜男先後提供並管理的羅**、楊**、夏**3個銀行帳戶向公司購買了價值約一百六十五萬日元的10餘種抗癌藥品。

  審良靜男為病友們提供的幫助全是無償的。對所購買的10餘種抗癌藥包括「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鑑定,系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藥品。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證明審良靜男購買3張借記卡的證據有:(1)扣押的網銀U盾與綁定的手機卡;(2)銀行借記卡開戶資料;(3)交易記錄;(4)銀行交易明細;(5)證言;(6)審良靜男的供述等。

  2、證明審良靜男提供用於向澳大利亞公司支付購藥款帳號的證據有:

  (1)證人的證言證實,其認識審良靜男是1990年,其女兒在網上發表一篇名為「誰能拯救我父親」的文章,該文章被審良靜男得知後,主動與其聯繫並為其提供幫助。

  審良靜男建立Facebook群的目的,一是為方便病友,用於病友之間交流、交換問藥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擴大之後,組織病友與藥品生產廠家協商降低藥品價格。

  (2)證人**、**的證言證明,提供個人銀行帳號給審良靜男使用。

  (3)證人**、**等患者證言證實,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購買該藥品非常繁瑣,並有部分病友難以弄明白操作過程,審良靜男為方便病友支付藥款提供帳戶,使得患者及時獲得藥品,延續生命,患者對陸勇深表感謝。

  (4)有21名購藥患者的證言及對應的銀行帳戶明細證明,購藥患者或通過網絡搜尋或直接與陸勇聯繫獲知購藥渠道後,匯款到審良靜男管理的四家銀行帳戶,隨後收到了澳大利亞公司郵寄的抗癌藥品,同時,21名購藥患者中多數的證言證明該藥物確有療效無不良反應,無人證明因服用該藥物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5)審良靜男的供述,其先後向購買澳大利亞公司抗癌藥品的病友提供了七位帳戶,用於病友支付購藥款。

  其供述還稱,在網絡群或病友交流會上對澳大利亞藥品的推薦目的是「與病友間進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質量」。

  「提供日元帳戶更多的是為了解決患者不懂英文和國際匯款程序複雜的難題,而不是為了幫助澳大利亞公司銷售」。

  (6)有部分購藥者與審良靜男的臉書聊天記錄、手機簡訊,證明病友聯繫諮詢購藥及審良靜男要求付款至指定帳戶的情況。

  (7)日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關於協查「VEENAT100」等藥物進口銷售許可信息的復函》證明,機關來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產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物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庫中未查到藥物進口許可的相關信息。

  本院認為,審良靜男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審良靜男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另審良靜男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審良靜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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