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遊戲競技> 金庸武俠中的法律學> /第五章 程序法學視野下的金庸武俠小說/

/第五章 程序法學視野下的金庸武俠小說/

2024-08-25 01:22:21 作者: 黃豹
  5.1刑訊逼供:阿紫毒辣手段審馬夫人

  【情節】

  《天龍八部》中有一條重要的主線,就是蕭峰查找帶頭大哥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夾雜了馬夫人對蕭峰的單相思以及由此引發的惡果。蕭峰想從馬夫人口中得知帶頭大哥的身份,卻無計可施。刁蠻歹毒的阿紫想了一個辦法,脅迫馬夫人。第24回「燭畔鬢雲有舊盟」是這麼記載的:

  她伏在陰暗之處,蕭峰看不清楚,聽她這麼說,便過去推開窗子,亮光照進屋來,一瞥之下,不由得微微一顫,只見馬夫人肩頭、手臂、胸口、大腿,到處給人用刀子劃成一條條傷口,傷口中竟密密麻麻地爬滿了螞蟻。蕭峰看了她傷處,知她四肢和腰間關節處的筋絡全給人挑斷了,再也動彈不得。這不同點穴,可以解開穴道,回復行動,筋脈既斷,那就無可醫治,從此成了軟癱的廢人。但怎麼傷口中竟有這許多螞蟻?

  馬夫人顫聲道:「那小賤人,挑斷了我的手筋腳筋,割得我渾身是傷,又……又在傷口中倒了蜜糖水……蜜糖水,說要引得螞蟻咬我全身。讓我疼痛麻癢幾天幾夜,受盡苦楚,說叫我求生不得,求……求死不能。」

  蕭峰只覺再看她的傷口一次,便要作嘔。他絕不是軟心腸之人,但殺人放火,素喜爽快乾脆,用惡毒法子折磨敵人,實所不取,嘆了口氣,轉身到廚房中去提了一大桶水來,潑在她身上,令她免去群蚊齧體之苦。

  【問題】

  1.阿紫採用什麼手段對付馬夫人?

  2.阿紫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效果?

  【解讀】

  阿紫,金庸小說《天龍八部》的女主角之一,是段正淳與情婦阮星竹所生之女,面目姣好,為阿朱的妹妹。在丁春秋門下,自小被卑鄙歹毒的星宿老人養大,為人刁蠻陰戾、陰險無恥、冷血殘忍。游坦之愛上她後甘心被其凌虐、毀容甚至挖去雙目。曾毀馬夫人康敏的容貌,挑斷筋脈,使康敏生不如死,其毒辣心狠在金庸作品的女子中實屬罕見。蕭峰為阿朱照顧她,而阿紫卻愛上蕭峰。曾為了讓姐夫永遠留在身邊而用毒針刺他。但蕭峰只愛其姊阿朱,對阿紫只有責任。蕭峰自殺後,阿紫抱著蕭峰之屍跳落山崖,結局悲慘。據說,當年倪匡代筆《天龍八部》時極恨阿紫,乘機將她寫瞎雙眼。

  阿紫是一個悲劇性的人物。她從小被父母拋棄,缺乏父愛、母愛,嚴重缺乏安全感,只能自己用最強硬的方法來保護自己。星宿派是一個黑社會、一個監獄。在星宿派里,阿紫也算是最壞的一個。阿紫的智力和厚黑,在這裡也能勝出了。她小時候剛剛進入星宿派,首先學習的就是黑白顛倒、是非顛倒,善無善報、惡無惡報,笑貧不笑娼,忠厚被笑為愚蠢,善良被笑為軟弱;一些起碼的人間道德規範,也受到了無情的調侃。在星宿派的語言氛圍里,正常人肯定感覺顛三倒四,對的被說成錯的、錯的被說成對的,起碼的道德規範被調侃成虛偽、做作。阿紫在星宿派學習了蔑視社會道德、社會俗成。她對愛情的追求,也不會和大家一樣;她追求愛情,說明女性的本能還殘存。但她習慣的愛情,肯定是叢林法則樣式的。蕭峰這個非常強大的形象其實是很符合她的想像。一般男人在她眼裡已經不夠強了,這個超級強的男人其實是符合她的意願的。但她沒有辦法來獲得這個男人的心,沒有姐姐的那種柔軟的本事,她只能用野蠻的方式征服蕭峰這個人。

  為了幫助蕭峰獲得馬夫人關於「帶頭大哥是誰」的證言,阿紫採取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含公檢法、紀檢、監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總之,這裡的「司法權」是「泛司法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這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第247條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訴法也明確規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過,由於阿紫不是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代理或者協助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執法(如派出所協管員、合同警察等),因此其實阿紫的行為無法構成刑訊逼供罪,只能根據具體案情認定為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

  從實際效果來看,雖然馬夫人遭到了嚴重的刑訊逼供,但其最後仍然沒有招供,阿紫沒有達到預定目的。一般說來,刑訊逼供針對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實踐中,證人也可能被刑訊逼供,這裡的馬夫人其實就是證人(嚴格意義上說,證人都不是,她並沒有看到或者聽到帶頭大哥的事情),對其實施刑訊逼供取得的證言是無效的。《保持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第1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處罰而作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其他人的證據。」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做了詳細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2年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則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5.2帶頭大哥:蕭峰被引查案系列悲劇

  【情節】

  在《天龍八部》第24回「燭畔鬢雲有舊盟」中,通過馬夫人的陳述,蕭峰終於搞清楚自己身份是如何泄露出來的。

  馬夫人道:「……那一日讓我在馬大元的鐵箱中發現了汪幫主的遺書。要偷拆這麼一封書信,不損壞封皮上火漆,看了重新封好,又是什麼難事?我偷看那信,得知了其中過節,你想我那時可有多開心?哈哈,那正是我出了心中這口惡氣的良機,我要你身敗名裂,再也逞不得英雄好漢。我便要馬大元當眾揭露,好叫天下好漢都知你是契丹的胡虜,要你別說做不成丐幫幫主,更在中原無法立足,連性命也是難保。」

  ……

  「過了一個多月,白世鏡來作客,那日是八月十四,他到我家來過中秋節,他瞧了我一眼,又是一眼,哼哼,這老色鬼!我糟蹋自己身子,引得這老色鬼為我著了迷。我叫老色鬼殺了馬大元這膿包,他不肯,我就要揭露他強姦我。這老賊對著旁人,一臉孔的鐵面無私,在老娘跟前,什麼醜樣少得了?我跟他說:『你殺了馬大元,我自然成世跟你。要不然,你就爽爽快快一掌打死了我吧!』他不捨得殺我,只好殺馬大元啦。」

  ……

  「好啦,我便放他一馬,找上了全冠清這死樣活氣的傢伙。老娘只跟他睡了三晚,他什麼全聽我的了,胸膛拍得老響,說一切包在他身上,必定成功。老娘料想,單憑全冠清這傢伙一人,可扳你不倒,於是再去找徐長老出面。以後的事你都知道了,不用我再說了罷?」

  ……

  馬夫人哈哈一笑,說道:「喬峰,你的裝扮可差勁得緊了,我一知道那小妮子是西貝貨,再想一想你的形狀說話,嘿嘿,怎麼還能不知道你便是喬峰?我正要殺段正淳,恰好假手於你。」

  蕭峰咬牙切齒地道:「段家姑娘是你害死的,這筆帳都要算在你身上。」

  【問題】

  1.結合案情,談談馬夫人的性格特徵?

  2.蕭峰的境遇,說明了一個什麼問題?

  【解讀】

  《天龍八部》開始以威風凜凜丐幫幫主身份出現的蕭峰,自身的悲劇以及愛情的悲劇竟然最終的導火索都是馬夫人康敏。康敏,金庸武俠小說《天龍八部》中的人物之一,丐幫副幫主馬大元的妻子,段正淳的情婦之一。她與白世鏡、全冠清等武林人士有私情,天性放蕩。她自負絕世美貌,在洛陽百花會中只因喬峰沒有正眼看她,所以怨恨喬峰。發現喬峰身世後,因丈夫不肯揭穿喬峰,所以夥同白世鏡害死丈夫,糾結全冠清、徐長老揭穿喬峰身世。喬峰為了尋找所謂的「大惡人」,和阿朱一起喬裝改扮接近她,她因當年與段正淳有私情,被段正淳拋棄,所以在識破阿朱身份後並未拆穿,而是將矛頭引向段正淳,以至間接害死阿朱。暗害段正淳不成,被阿紫折磨殺死,死前告知了喬峰部分真相。

  馬夫人康敏的死法很特別——自己氣死的。在被阿紫挑斷手筋腳筋渾身是傷後,又被倒蜜糖水引螞蟻來咬,受盡苦楚。後來蕭峰盤問馬夫人時,阿紫又跑來鬧場,馬夫人本來最自負美貌,可受傷之後滿臉血污,又混合著泥土灰塵,加之這一晚飽受折磨、容色憔悴,甚是難看,阿紫卻讓她看到自己的醜樣,一口氣轉不過來就這麼死了。所謂性格決定命運,馬夫人的悲慘下場與她的性格有很大的關係。馬夫人天性涼薄自私又善妒,只因為蕭峰在聚會中沒注意她的美貌,她就讓蕭峰的命運摔落地獄——毀了一個男子漢——性格帶有一種毀滅的快感,破壞別人有的東西,比自己擁有還要更高興。父親受傷一點都不關心,只關心自己的花衣,鄰居穿了自己無法擁有的花衣,半夜偷偷跑去剪爛,卻比自己擁有更痛快。

  應該是所謂的公主病吧:一切都以自己為中心,一旦別人沒有注意到自己,就心生怨恨,都是別人的錯,只要自己爽,不管他人死活。不可否認的是馬夫人的確很美貌,很有魅力!也很懂得運用自己的天賦來利用男人為她做事,誰叫有些男人這麼好色呢?她也食髓知味,認為男人都是下賤好色的,所以一碰到不好色的蕭峰,就等於推翻了她的價值觀,為了捍衛她的價值觀,她就毀了蕭峰,最後也毀了自己!長得漂亮,大家從小就寵,長大之後身邊的人也寵,大多數的美女都是這樣被寵壞的,這很可怕。沒有體貼別人的心,認為別人對她的付出都是應該的,有些人會不自覺地傷害到別人,這比自覺地傷害別人又更可怕!

  蕭峰的境遇,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人生經驗:不要得罪女人,特別是不要得罪漂亮的女人。不要輕易得罪女人,一者是和女人計較只能顯得自己小氣,二者得罪女人還導致女人記恨。如果一個男人讓女人恨上了,有80%以上的概率是要大難臨頭的,因為女人不報復則已,一報復則是歇斯底里排山倒海的。女人的報復可怕並不在於它的力量上,而是在於方式上,最根本的一點是,她們的這種報複方式較男人來說是更為隱秘、間接、持續和徹底。她們不像男人:如果我看不慣你,對你有怨言,就直截了當地搬起拳頭掄你兩下,過後就沒事了;女人的反抗和報複方式,多半是由主體轉嫁到你最在乎、最心痛的其他載體之上。市場上有這麼一本書——《千萬不要得罪女人》(夏青禾著,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10年版),其中專門提及,漂亮的女人不要得罪,得罪了她,你將有無法預料的麻煩惹上身。佛祖當年說過三類人不可得罪:國王、漂亮女人和咒師。佛祖是在何種情況下說的這話不清楚了,但在世間行走,確實要當心的。漂亮女人如果想折騰你,佛祖都一聲不吭。據說,當年有妓女為人收買,挺著大肚子在街上走,宣稱是佛祖的孩子,一時穢言污語指向佛祖,佛祖一聲不吭,不解釋不爭論。最後佛子堅持不信,一腳踢向孕婦肚子,掉下一木盆來,才真相大白於天下。佛祖尚且如此,何況蕭峰。


  5.3傻姑證言:黃蓉計引殺歐陽克兇手

  【情節】

  《射鵰英雄傳》第35回和第36回中,黃蓉通過巧妙設計,將擬實施「一箭雙鵰」策略的故意殺人罪犯楊康的罪行,揭露得真真切切。

  第35回「鐵槍廟中」中,首先展示的是罪犯楊康通過殺人行為獲得的利益:

  只聽完顏洪烈的從人打開鋪蓋,請完顏洪烈、歐陽鋒、楊康三人安睡。

  楊康長長嘆了口氣,說道:「歐陽先生,令侄武既高,人品又是瀟灑俊雅,晚輩與他投緣得很,只盼從此結成好友,不料他竟為全真教眾雜毛所害。晚輩每一想起,總是難過之極。全真教那群惡道,晚輩立誓要一個個親手殺了,以慰歐陽世兄在天之靈。只可惜晚輩武功低微,實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歐陽鋒默然良久,緩緩地道:「我侄兒不幸慘死,先前我還道是郭靖這小子下的毒手,適才聽你轉述丘處機之言,方知是全真教一群惡道所為。現今我白駝山已無傳人,我收了你做徒兒罷。」楊康高聲叫道:「師父,徒兒磕頭。」聲音中充滿了喜悅之情,跟著咚咚咚咚幾聲,想是趴在地下向歐陽鋒磕頭。

  第36回「大軍西征」中,則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好的詢問證人的程序樣本。

  黃蓉道:「你回家幹甚麼?你家裡死過人,有鬼。」傻姑「啊」的一聲,驚道:「啊,我家裡有鬼,有鬼!我不回去啦。」黃蓉道:「那個人是誰殺的?」

  傻姑道:「我見到的,是好兄弟……」只聽叮噹兩響,兩件暗器跌落在地。黃蓉笑道:「小王爺,你讓她說下去好了,又何必用暗器傷她?」楊康怒道:「這傻子胡說八道,甚麼鬼話都說得出來。」黃蓉道:「傻姑,你說好啦,這位爺爺愛聽。」

  ……

  黃蓉尖聲叫道:「鬼,鬼,斷了腿的鬼!傻姑,是你殺了那斷腿的公子爺,他來找你啦!」靜夜之中,這幾句話聽來當真令人寒毛直豎。傻姑叫道:「不,不是我殺的,是好兄弟殺……」傻姑向廟門望去,黑沉沉的不見甚麼,但她自幼怕鬼,忙扯住黃蓉的袖子,急道:「別來找我討命,是好兄弟用鐵槍頭殺的,我躲在廚房門後瞧見的……斷腿鬼,你,你別找我啊!」

  歐陽鋒萬料不到愛子竟是楊康所殺,但想別人能說謊,傻姑所言必定不假,悲怒之下,反而哈哈大笑,橫目向楊康道:「小王爺,我侄兒當真該死,殺得好啊,殺得好!」

  ……

  黃蓉道:「那天斷了腿的公子爺抱著一個姑娘,你說她長得標緻麼?」

  傻姑道:「標緻得很啊,她到哪裡去啦?」黃蓉道:「你知她是誰?你不知道的,是不是?」傻姑甚是得意,拍手笑道,「我知道的,我知道的,她是好兄弟的老婆!」

  【問題】

  1.黃蓉用什麼方法引出的傻姑證言?

  2.傻姑的證言是否有法定的證明力?

  【解讀】

  十三世紀初,中原大陸還是南宋時期,在臨安府附近的牛家村,發生了一起兇殺案件,兇殺案件的被害人是在武林上響噹噹的人物——歐陽克。歐陽克,1186年出生,男,金庸小說《射鵰英雄傳》中人物,名義上是西毒歐陽鋒的侄子,實際上是歐陽鋒與嫂子通姦後所生的私生子。在《射鵰英雄傳》中,歐陽克無疑是一個反面人物,風流倜儻、好色成性。唯一讓人感動的是他在荒島之上落入黃蓉的圈套,雙腿齊腰被砸在萬斤巨石之下,黃蓉為歐陽鋒所迫去救他時,他說:「我是活不成的了,但見到你出力救我,我是死也歡喜。」黃蓉聽了忽感歉疚,說道:「你不用謝我。這是我布下的機關,你知道麼?」歐陽克低聲道:「別這麼大聲,給叔叔聽到了,他可放你不過。我早知道啦,死在你的手裡,我一點也不怨。」可見,風流浪子歐陽公子真的愛上黃蓉這小妖女。在她把自己害成殘廢(故意的啊!)的情況下,還能說出這話來,看來這種愛是絕對真實的、無私的。可惜的是,歐陽克在讀者心中的印象剛一好轉,金庸就又讓他故態復萌,而且轉眼就死在楊康的鐵槍頭下,真是讓人扼腕一嘆。

  《射鵰英雄傳》第25回「荒村野店」中,記載了歐陽克被害的全過程。在傻姑的房子裡,歐陽克想輕薄穆念慈,碰巧喜歡穆念慈的楊康進來了,逮到個機會暗算了歐陽克。這一切,郭靖、黃蓉在密室的牆洞中看到了,傻姑也看到了,但楊康與穆念慈卻以為沒有別人見到。總的來說,楊康殺死歐陽克的動機有兩個:其一是歐陽克羞辱楊康的未婚妻穆念慈;其二是殺掉歐陽克,楊康就可拜歐陽鋒為師,修習他的武功。於公於私,歐陽克都必須死,楊康也必須這麼做。恩格斯曾指出:「就個別人說,他的行為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願望和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從心理學上講,人的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引起的,沒有需要就不可能產生動機。


  從刑法理論上看,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思想活動,它回答了犯罪人基於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故動機的作用是發動犯罪行為;說明實施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心理願望具有什麼意義。在楊康的兩個犯罪動機中,相比較而言,後一個犯罪動機的迫切性更加顯著。難怪黃蓉在揭露楊康犯罪動機時嘆道:「歐陽伯伯,你不須怪小王爺狠心,也不須怪你侄兒風流,只怪你自己本領太高。」在歐陽鋒不解的時候,黃蓉學著楊康的口氣,說道:「那男的說道:『妹子,我心中另有一個計較。他叔父武功蓋世,我是想拜他為師。我早有此意,只是他門中向來有個規矩,代代都是一脈單傳。此人一死,他叔父就能收我啦!』」黃蓉雖未說出那說話之人的姓名,但語言音調,將楊康的口吻學得惟妙惟肖。這樣一來,傻子都知道楊康的犯罪動機了,且這個犯罪動機確實足以支使任何人去殺人。

  在歐陽克被殺害這起案件中,楊康是犯罪行為人,穆念慈、陸冠英、程瑤迦都是證人,黃蓉、郭靖、傻姑也是證人,不過楊康並不知道這幾個證人的存在。該案中,傻姑與案件當事人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郭靖、黃蓉則不然,他們和楊康、歐陽克都存在很大過節,殺死江南七怪的「兇手」又是黃蓉的父親,不論在狹義還是廣義上都是與黃蓉存在很大的利害關係,所以黃蓉證言的證明力較弱。黃蓉要向歐陽鋒陳述案情,直接「報告」的效果並不好,很容易讓人以為黃蓉為了打擊楊康、挑撥歐陽鋒與楊康的關係而誣告。因此,黃蓉轉而採取詢問其他證人的方式,實現對歐陽克被殺案件事實的還原。詢問證人是非常有技巧的,不能簡單直接、單刀直入,要採取方法技巧、循循善誘。對證人要明確他在案件中證明的關鍵點,將每個證人的關鍵點有效連接,形成對己方有利的證言鎖鏈。詢問中要儘量使用開放式語言發問,不要使用誘導性語言。詢問要以證人為中心,要讓證人從容不迫地說清全部案件事實,詢問人要做的就是使用開放性問話循序引導證人(不是誘導)有條不紊地提供證言。切忌詢問人為了表現自己的「風采」,高談闊論、越俎代庖。當然,對一些文化程度不高,說話沒有頭緒、天生嘮叨的證人,詢問人也要注意適當地引導和控制,詢問的方向和節奏應由詢問人主動把握。

  黃蓉通過傻姑想回家的願望,說明傻姑家裡死了人、有鬼。然後通過對可能存在的鬼的描述,使得傻姑說明殺死斷腿鬼(歐陽克)的兇手,以及行兇的原因,整個詢問過程一氣呵成、連貫性好,體現出黃蓉較高的詢問技巧和詢問計劃。傻姑的證言是否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呢?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偽,應當審查判斷證人的品格、操行、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等,即對案件真實事實認知和表達的能力。國際普遍的證據法有關於證人資格的規定:其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其二是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必須兩者同時具備才不適合做證人。對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仍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法律並不禁止他們作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也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傻姑雖然在智力、精神等存在缺陷,但她能夠辨別是非,也能夠正確表達(在黃蓉的引導下),故傻姑是適合做證人的,即她的證人證言是具有充分證明力。傻姑乃曲靈風之女,自父親死後便神志不清、瘋瘋癲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短短一個月內,其關於牛家村命案的認知和記憶雖會稍微減弱,但重要情節很難遺忘。在陳述階段,證人對發現客觀事物加以再現的表達能力並不相同,這種表達能力通常與證人的語言水平和邏輯思維模式具有密切關係,也會影響證人證言的陳述效果。本案中,黃蓉對傻姑的關鍵證人證言進行針對性的詢問後,加以推理和串聯諸如以楊康南北兼混的口音,道出楊康殺死歐陽克的真正目的,符合證人證言的基本程序要求,應當可以被採納。

  5.4喬峰蕭峰:宋代丐幫主持重大審判

  【情節】

  《天龍八部》第15回「杏子林中商略平生義」中,記載了一次丐幫內部發生的糾紛,從外表形態來看,這更像是一次審判活動。

  吳長老道:「咱們身為丐幫弟子,須當遵守祖宗遺法。大丈夫行事,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敢作敢為,也敢擔當。」轉過身來向喬峰道:「喬幫主,我們大伙兒商量了,要廢去你的幫主之位。這件大事,宋奚陳吳四長老都是參與的。我們怕傳功、執法兩位長老不允,是以設法將他們囚禁起來。這是為了本幫的大業著想,不得不冒險而為。今日勢頭不利,被你占了上風,我們由你處置便是。吳長風在丐幫三十年,誰都知道我不是貪生怕死的小人。」說著當的一聲,將鬼頭刀遠遠擲了開去,雙臂抱在胸前,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神氣。他侃侃陳辭,將「廢去幫主」的密謀吐露了出來,諸幫眾自是人人震動。這幾句話,所有參與密謀之人,心中無不明白,可就誰也不敢宣之於口,吳長風卻第一個直言無隱。


  在《天龍八部》第16回「昔時因」中,喬峰和全冠清進行了面對面的交鋒。

  喬峰仰天噓了一口長氣,在心中悶了半天的疑團,此時方始揭破,向全冠清道:「全冠清,你知道我是契丹後裔,是以反我,是也不是?」全冠清道:「不錯。」喬峰又問:「宋奚陳吳四大長老聽信你言而欲殺我,也是為此?」全冠清道:「不錯。只是他們將信將疑,拿不定主意,事到臨頭,又生畏縮。」喬峰道:「我的身世端倪,你從何處得知?」全冠清道:「此事牽連旁人,恕在下難以奉告。須知紙包不住火,任你再隱秘之事,終究會天下知聞。執法長老便早已知道。」

  【問題】

  1.丐幫主持的會議到底要處理什麼事情?

  2.丐幫的本次審判是否符合程序法精神?

  【解讀】

  北宋中期的某日,一片杏子林中(估計應該在今天無錫附近),丐幫主持了一次隆重的開庭活動。中國歷史上是有丐幫的存在,當然丐幫幫主沒有打狗棒,也不懂降龍十八掌,但丐幫勢力確實很大,據學者周德鈞先生所著《乞丐的歷史》記載:從文獻史料上看,宋代確乎有丐幫之活動,在當時的城市中,尤其是通都大邑中,作為丐幫首領與標誌的幫主——「團頭」之名即已出現,宋元話本及稗記小說中多見「團頭」一名,最典型的就是《今古奇觀》中「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一節的記載。既然有了幫主,當然就有丐幫。故而,丐幫之形成於兩宋時期,當無疑義。宋代的丐幫大體以名都大城、集鎮裡社為聚集活動中心,他們尚沒有形成全國性的組織,多數帶有明顯的地域性群體特徵,元明時期亦大致如此。社會史的研究進一步表明,丐幫的形成與發展歷程和中國古代秘密會社的發展歷程大體是一致的,即它們大都形成於兩宋時期,發展於元、明時期,大盛於清代及清末民初之際。

  根據金庸先生的《天龍八部》描述:丐幫的宋奚陳吳四大長老組成了合議庭,審理喬峰違約一案。按理,合議庭一般都是單數成員,為的是能分出多數人意見,不過本案四位法官意見出奇一致,也就不用拘泥於小節了。大智分舵舵主全冠清擔任檢察院主控官,昭示此案已經由民事上升到刑事。丐幫眾弟子是陪審團,代表正義公理選擇支持哪一方。段譽和慕容家的員工及親戚算是旁聽的群眾。馬夫人是重要證人,而後譚公譚婆等證人也相繼趕到。這般陣勢,十分了得。按理,鄉野之中,大不了就設一個兩三人的人民法庭,但此案非同尋常,所以丐幫全體出動,算是巡迴審案。在美國建國之初,法官也是這麼做的,估計是學習了我國宋代法官嚴謹的工作作風。

  我國當前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中,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設立巡迴法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設立了兩個巡迴法庭,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巡迴法庭的請示》。會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瀋陽市設立第一、第二巡迴法庭的基礎上,在重慶市、西安市、南京市、鄭州市再增設四個巡迴法庭。不過,巡迴法庭的審理範圍顯然不僅局限於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就再審了一個刑事案件,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丐幫進行的本次庭審活動的被告,便是大英雄喬峰。原來,當年丐幫的前任幫主汪劍通和高級員工喬峰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的內容大致是,如果喬峰能滿足如下條件:一、闖過智力陷阱三大難關,二、立得奇功七件,便可任命為幫主,享有所有幫主的權力,並要為丐幫弟子生存與道德負責。喬峰達到了條件,招標成功。可是,汪老漢狡猾無比,這份合同居然是AB卷的。我們前面看到的是A卷,還有一個B卷,內容是:如果喬峰親遼叛漢,則就地免職、開除丐籍,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判處死刑。在本案的庭審中,喬峰機變果斷、自殘肢體,收買(或感動)了四位法官,但是,證人馬夫人等的出現,使得庭審能夠繼續進行。不過喬峰此舉還是使本案成了人情案,法官沒有判他死刑,只是讓他交出了單位公章——打狗棒,被就地免職。

  當然,此案很有蹊蹺,因為身世故事是真,可親遼叛漢是假。此後,喬峰變成了蕭峰,他扮演了私家偵探的角色,帶著助手阿朱追查真相。當一切都真相大白,我們才知道,他是被陷害的,但他的雙手已經沾滿了漢人的鮮血,阿朱也已殉職。我們很同情蕭峰,不過,我們也知道,在法制不健全的特定歷史條件下,要理解冤假錯案的存在和不可避免。在距那時已近千年的現在,某人的妻子失蹤了,他還不是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的牢。某人根本未殺人,結果還不是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並得到執行。從後來的悲劇看,對於本來可以單純快樂一生的喬峰來說,變成蕭峰,是他被無辜追究的最大違約責任。其實,公訴人全冠清也好,證人馬夫人也罷,都只能證明喬峰應該是蕭峰,並無法證明他親遼叛漢的行為,他原來根本也沒有實施這種行為。但《天龍八部》似乎提供了一個這樣的樣本:遼漢勢不兩立,所以蕭峰就是「敵人」。


  但是,這種遼漢對立顯然是金庸老先生的臆想,其實在他的其他小說中都提供了相反的例證。《神鵰俠侶》第103回「三世恩怨」中提及的耶律楚材,就是元朝的三朝元老,又是元朝的開國功臣,從名字上可見是契丹人。後來繼任丐幫幫主的耶律齊,也當然是契丹族。耶律齊是金庸筆下正面人物中的一個典型。……妙的是,耶律齊是耶律楚材的第二個兒子,而耶律楚材是蒙古國大丞相,雖然後來失勢,但耶律齊的出身從來沒有人追究,只有最後在爭丐幫幫主之位時,才由霍都提了一下。耶律齊的身份,直到他快當上丐幫幫主之時,才被霍都叫出來,但耶律齊回答說父親被蒙古皇后毒死,哥哥被殺,倒也應付了過去。若不是郭靖女婿,當時只怕至少會有一陣群情轟動。這樣,一個契丹人,還是蒙古國丞相的兒子,都可以當宋代丐幫的幫主,為什麼蕭峰就不行呢?從段譽是段皇爺的爺爺這個史實可以看出,蕭峰和耶律齊兩人相隔的時間大概最多也就是100年,可見,金庸老先生在這兩段故事中的說法是不一致的。或者說,身份是否會成為被告人的一個記號,主要還是看審判者的意圖,想搞你下去的時候就是重要標誌(如喬峰),想讓你上去就不是重要標誌了(如耶律齊)。

  5.5臥底偵查:青城諸保昆華山勞德諾

  【情節】

  臥底偵查的事情,在金庸的武俠小說中,也有不少描述。當然,其中最經典的莫過於《天龍八部》第13回「水榭聽香指點群豪戲」中的諸保昆。

  諸保昆眼光中陡然殺氣大盛,左手的鋼錐倏忽舉到胸前,只要錘子在錐尾這麼一擊,立時便有鋼針射向王語嫣……就在此時,一人斜身搶過擋在王語嫣之前,卻是段譽。

  王語嫣微笑道:「段公子,多謝你啦。諸大爺,你不下手殺我,也多謝你。不過你就算殺了我,也沒用的。青城、蓬萊兩派世代為仇。你所圖謀的事,八十餘年之前,貴派第七代掌門人海風子道長就曾試過了。他的才幹武功,只怕都不在你之下。」

  ……

  司馬林尋思:「要殺諸保昆這龜兒子,須得先阻止這女娃子,不許她指點武功。」正在計謀如何下手加害王語嫣,忽聽她說道:「諸相公,你是蓬萊派弟子,混入青城派去偷學武功,原是大大不該。我信得過司馬衛老師父不是你害的,憑你所學,就算去教了別的好手,也決不能以『破月錐』這招,來害死司馬老師父。但偷學武功,總是你的不是,快向司馬掌門賠個不是,也就是了。」

  《笑傲江湖》第36回「傷逝」中,林平之和勞德諾的對話,揭露了勞德諾的臥底身份。

  林平之不去理她,向勞德諾道:「勞兄,你幾時和左掌門結交上了?」勞德諾道:「左掌門是我恩師,我是他老人家的第三弟子。」林平之道:「原來你改投了嵩山派門下。」勞德諾道:「不是改投嵩山門下。我一向便是嵩山門下,只不過奉了恩師之命,投入華山,用意是在查察岳不群的武功,以及華山派的諸般動靜。」

  令狐沖恍然大悟。勞德諾帶藝投師,本門中人都是知道的,但他所演示的原來武功駁雜平庸,似是雲貴一帶旁門所傳,萬料不到竟是嵩山高徒。原來左冷禪意圖吞併四派,蓄心已久,早就伏下了這枚棋子;那麼勞德諾殺陸大有、盜紫霞神功的秘譜,自是順理成章,再也沒甚麼稀奇了。只是師父為人機警之極,居然也會給他瞞過。

  ……

  勞德諾咬牙切齒地道:「當年我混入華山派門下,原來岳不群一起始便即發覺,只是不動聲色,暗中留意我的作為。岳不群所錄的辟邪劍譜上,所記的劍法雖妙,卻都似是而非,更缺了修習內功的法門。他故意將假劍譜讓我盜去,使我恩師所習劍法不全。一到生死決戰之際,他引我恩師使此劍法,以真劍法對假劍法,自是手操勝券了。否則五嶽派掌門之位,如何能落入他手?」

  【問題】

  1.青城派諸保昆和華山派勞德諾的身份如何?

  2.諸保昆和勞德諾的臥底行為應當如何界定?

  【解讀】

  諸保昆,何許人也?即便是看過金庸小說《天龍八部》的人也不一定記得他。這個人只在《天龍八部》第13回里出現過一次,而且篇幅也不長,卻把江湖幫派之間仇怨的血腥、殘酷和沒有理性描寫得通通透透,讓人讀罷毛骨悚然!山東半島的蓬萊派和四川青城派,百餘年前結下了怨仇,兩派尋仇的結果,青城派非四川人不收入門牆,蓬萊派的都靈子找到了一個四川大戶人家的兒子諸保昆,用計收徒,授以武藝,平時一句話也不開口,唯恐諸保昆學了一句半句山東口音。然後,再派諸保昆混進青城派中,伺機而動。青城當家司馬衛,七八年來對待諸保昆情意頗厚,使得諸保昆不知如何是好。司馬衛被殺後,他也隨著青城門人一同來到江南,替司馬衛報仇,以報師恩。勞德諾原本乃嵩山派弟子,當時被左冷禪安排帶藝求師,拜入華山派掌門岳不群門下,為令狐沖後第二名弟子。勞德諾處心積慮先在六師弟陸大友被點穴情況下,將其殺害,偷取《紫霞秘籍》,後又盜得岳不群所造假《辟邪劍譜》,最終引火上身,自取滅亡。相較於岳不群的奸詐,勞德諾像個傻子一樣。作為一個人來說,勞德諾還是具有許多美德——忠心、勇敢、忍辱負重……在殘酷的嵩山與華山的鬥爭中,勞德諾起到了扭轉乾坤的作用。沒有他,左冷禪不會失敗,岳不群也不會最終毀滅。


  諸保昆和勞德諾的臥底行為是否屬於臥底偵查?臥底偵查一般是指偵查機關選派專門的偵查人員,通過改變身份,獲得犯罪分子的信任,在一定期限內潛伏於犯罪組織內部,收集犯罪組織的內幕信息,或者從內部瓦解犯罪組織,以配合案件偵破的一種秘密偵查方式。運用臥底偵查的方式打擊犯罪,為各國法律所認同。美國最早關於臥底偵查的立法是《洗錢控制法》,授權政府使用臥底勤務或線民的方式偵查違法金融交易活動,後來臥底偵查逐漸法制化。德國1992年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臥底偵查的條款,並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我國台灣地區2007年也提出了「臥底偵查法」新草案。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隱匿身份偵查自古就有,一直存在,只是游離於法律之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將隱匿身份偵查寫入法律,使隱匿身份偵查有法可依。

  隱匿身份偵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隱匿身份偵查也稱為秘密偵查,包括臥底偵查、化裝偵查和誘惑偵查等形式。實務中更多地將其俗稱為「私訪」,泛指偵查等人員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前提下所進行的所有偵查(調查)活動,它以獲取犯罪情報、證據為目的,但在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上,它既可以直接針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也可以不直接針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如《十五貫》中的況鍾化裝成算命先生到破廟裡為婁阿鼠算卦查明案情,就是典型的隱匿身份偵查。狹義的隱匿身份偵查專指偵查機關出於偵查的必要性,經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選派偵查人員或選定其他公民隱匿身份,採取接近偵查對象、深入犯罪組織內部、提供犯罪條件等方法,獲取犯罪情報、證據或抓獲犯罪人的一種偵查措施,它與廣義的隱匿身份偵查的區別在於,它僅直接針對偵查對象實施。家喻戶曉的楊子榮假扮胡彪打入匪窟活捉座山雕就是狹義的隱匿身份偵查。

  與隱匿身份偵查類似的用語,還有刑事特情、偵查圈套等,這些都屬於一種特殊的或者秘密的偵查手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適用上應當堅持最後的手段性(即其他偵查手段無效或者無法適用時才能採用)。當然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刑事特情在司法實踐中也被稱為線人,由非偵查人員充任,一般多為有犯罪前科、能夠活動於犯罪團伙內部或者周圍的人員,刑事特情並不更改姓名或身份,對偵查人員僅僅提供線索,一般不做其他取證工作;臥底一般應當是偵查人員充任,多改變了姓名和身份且需要偽造新的職業。在偵查圈套(其實與誘惑偵查混用)中,既有可能使用刑事特情也有可能使用臥底偵查人員,甚至二者並用。臥底偵查和偵查圈套中的偵查(臥底)人員的具體任務也略有區別:臥底偵查中的偵查人員主要任務就是收集犯罪線索和情報,並不主動引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而偵查圈套中的偵查人員一般需要設計一個陷阱,以引誘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並當場抓獲。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隱匿身份偵查,與刑事特情不完全相同。諸保昆和勞德諾的臥底行為,除了主體身份有點勉強外(不是偵查人員,也不是受偵查機關指派),基本吻合臥底偵查或者隱匿身份偵查的要件。

  刑事特情、臥底偵查、偵查圈套等均屬於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這一點沒有疑義。不過,由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提供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文譯本中,英文undercoveroperations被翻譯為「特工行動」。特工一詞來源於美國,美國打擊經濟犯罪領域就存在一個特工局,美國特工局主要負責假幣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詐騙、偽造犯罪的秘密偵查工作;聯邦調查局(FBI)的工作人員也一般被稱為特工人員。我國傳統上沒有特工一說,新中國建國前後一段時期,對於美國等帝國主義和國民黨派遣的以破壞我國社會主義秩序為目的的人員,我國稱之為特務,如1948年華北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縣市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權責的規定》中就有關於對於漢奸、特務及內戰戰犯等案件的處理規定。1979年刑法中規定了特務罪,但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予以廢除,因此我國現階段沒有特務一說,與之相似的只有間諜(刑法第110條)。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的undercoveroperations譯為秘密偵查措施或者隱匿身份偵查還是比較適宜的,也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立法規定和司法實際。

  5.6強姦合奸:楊逍紀曉芙夏雪宜溫儀

  【情節】

  金庸小說中的愛恨情仇,歷來是其武俠的重要主線之一。不過,由強姦變成合奸,金庸小說中提供了兩個經典的樣本。其一就是《倚天屠龍記》第13回「不悔仲子逾我牆」中描寫的楊逍和紀曉芙之間的不悔故事。


  紀曉芙知道今日面臨重大關頭,決不能稍有隱瞞,便道:「……弟子向西行到川西大樹堡,在道上遇到一個身穿白衣的中年男子,約莫有四十來歲年紀。弟子走到哪裡,他便跟到哪裡。弟子投客店,他也投客店,弟子打尖,他也打尖。弟子初時不去理他,後來實在瞧不過眼,便出言斥責。那人說話瘋瘋癲癲,弟子忍耐不住,便出劍刺他。這人身上也沒兵刃,武功卻是絕高,三招兩式,便將我手中長劍奪了過去。

  ……

  紀曉芙道:「弟子千方百計,躲避於他,可是始終擺脫不掉,終於為他所擒。唉,弟子不幸,遇上了這個前生的冤孽……」說到這裡,聲音越來越低。滅絕師太問道:「後來怎樣?」

  紀曉芙低聲道:「弟子不能拒,失身於他。他監視我極嚴,教弟子求死不得。如此過了數月,忽有敵人上門找他,弟子便乘機逃了出來,不久發覺身已懷孕,不敢向師父說知,只得躲著偷偷生了這個孩子。」

  滅絕師太道:「這全是實情了?」紀曉芙道:「弟子萬死不敢欺騙師父。」

  滅絕師太沉吟片刻,道:「可憐的孩子。唉!這事原也不是你的過錯。」

  其二是《碧血劍》中提供的強姦合奸版本。有人認為,袁承志是《碧血劍》中當然的主角,也有人認為一直沒有正式出現的金蛇郎君夏雪宜才是真正的主角。《碧血劍》第5回「山幽花寂寂水秀草青青」記載了溫儀和金蛇郎君的生死情懷。

  袁承志見她雙目紅腫,臉色憔悴,知她傷心難受,默默無言地坐了下來,尋思:「聽青青說,她母親是給人強姦才生下她來,那人自是金蛇郎君了。五老對金蛇郎君深惡痛絕,青青提一聲爸爸,就被她二爺爺呵斥怒罵。可是她媽媽聽得金蛇郎君逝世,立即暈倒,傷心成這個樣子,對他顯然情意很深,其中只怕另有別情。」

  《碧血劍》第6回「逾牆摟處子結陣困郎君」中,溫儀的一句話,充分說明了兩人的關係。

  溫儀望著天空的星星,出了一會神,緩緩地道:「他是我丈夫,雖然我們沒拜天地,可是在我心中,他是我的親丈夫。」

  ……

  溫儀道:「我在家裡等了三個月,一天晚上,忽然聽得窗下有人唱歌,一聽聲音我就知道是他到了,忙打開窗子讓他進來。我們見了很是歡喜。這天我就和他好了,有了你這孩子。那是我自己願意的,到如今我也一點不後悔。人家說他強迫我,不是的。青兒,你爸爸待你媽媽很好。我們之間一直很恩愛。他始終尊重我,從來沒強迫過我。」

  【問題】

  1.有什麼證據證明楊逍、夏雪宜的強姦行為?

  2.被害人態度轉變能否改變強姦罪名的認定?

  【解讀】

  紀曉芙,女,金庸武俠小說《倚天屠龍記》中的人物,為峨眉派弟子,被父親婚配給武當七俠之一的殷梨亭。但在被明教光明左使楊逍強姦後與之私定終身,最後被其師父滅絕師太處死,其女楊不悔。溫儀,女,《碧血劍》中女主角溫青青生母,金蛇郎君夏雪宜的愛人(用妻子不合適,他們沒結婚;用情人更不合適,這侮辱了那段感情)。溫儀的遭遇,與紀曉芙有一點點相似,她們同是愛上了原先強迫她們的男子,同是為他們產下私生女兒,同樣忍受世人歧視非議而不後悔。溫儀完全不懂武功,她的叔父姦殺了金蛇郎君夏雪宜的姐姐,又殺害了他全家,夏雪宜發誓十倍報仇。溫儀被夏雪宜擄去時是個天真年輕的姑娘,她誓死不從,夏雪宜竟然心軟愛上這女孩子,不但毫不侵犯,送她回家,還看她份上,停止了報復行動。但溫儀家人懷疑她失貞,與她疏遠。一個夜裡,他冒險探她香閨,兩人發生了關係。溫儀後來鄭重向女兒溫青青說:「那是我自己願意的。到而今我也一點不後悔。人家說他強迫我,不是的。他始終尊重我,從來沒強迫過我。」

  嚴格意義上說,楊逍與夏雪宜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差異,楊逍最開始強姦紀曉芙的時候,紀曉芙是不願意的,後來才愛上楊逍;但夏雪宜不同,他並沒有姦污溫儀,只是把她擄去了又「原物返還」,兩人後來的性關係絕對是自願的。所以,紀曉芙在失身時,究竟有多少強迫成分?她和楊逍在一起時,得到了什麼樣的快樂,才使她將女兒命名為不悔……男女之間的愛情,根本是不能以常理來揣度的,是一種根本虛無縹緲、無可捉摸、沒有道理可講的事。現在,以楊逍和紀曉芙的故事為例,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楊逍的強姦罪名是否成立。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從現有證據來看,楊逍,男,明教光明左使,家住崑崙山坐望峰,乘峨嵋派女弟子紀曉芙奉師命外出辦事之機,採取尾隨、埋伏、挑逗、威逼利誘等方式,求愛不成,使用暴力手段,違背紀曉芙意志,強行將其擄掠,採用手段極其惡劣(暴力),招數極其卑鄙(蠱惑芳心),已構成強姦罪。可證明強姦罪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陳述——是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本案中的被害人紀曉芙陳述道:「弟子千方百計,躲避於他,可是始終擺脫不掉,終於為他所擒。唉,弟子不幸,遇上了這個前生的冤孽……」紀曉芙低聲道:「弟子不能拒,失身於他。他監視我極嚴,教弟子求死不得。如此過了數月,忽有敵人上門找他,弟子便乘機逃了出來,不久發覺身已懷孕,不敢向師父說知,只得躲著偷偷生了這個孩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在司法實踐中通稱為「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發舉報他人犯罪行為的陳述,也叫攀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楊逍仰天長嘯,只震得四下里木葉簌簌亂落,良久方絕,說道:「你果然姓楊,不悔,不悔。好!曉芙,我雖強逼於你,你卻沒懊悔。」這裡的言語顯然屬於第一種情況。

  3)證人證言——指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直接或間接感受到的有關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作出的陳述。證人既不能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也不能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同時,證人對案件情況的了解也不是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的途逕取得的。本案中的證人丁敏君是滅絕師太的徒弟、紀曉芙和周芷若的師姐。她年輕時和紀曉芙作對,中年時又找周芷若的麻煩,皆因兩個師妹既貌美又受師父寵愛,威脅到她這個師姐的地位和尊嚴。丁敏君冷笑道:「嘿,你裝著這副可憐巴巴的樣兒,心中卻不知在怎樣咒我呢。那一年你在甘州,是三年之前呢還是四年之前,我可記不清楚了,你自己當然是明明白白的,那時當真是生病麼?『生』倒是有個『生』字,卻只是生娃娃罷?」丁敏君因為尖酸伶俐、愛耍陰謀詭計,彭和尚罵她是「毒手無鹽」。

  4)鑑定意見——是指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鑑定人,運用科學知識、技術或技能對刑事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分析和判斷之後所得出的書面意見。鑑定意見又叫鑑定人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本案中當然是指對楊不悔的DNA鑑定!當然,這個證據當時是沒有的,不過,我們從楊不悔的長相,活脫脫就是一個紀曉芙可以看出,她是楊逍的孩子。古時應該沒有DNA鑑定,不過可以採取滴血認親的做法。

  本案中,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登徒子楊逍本該受萬人唾罵,為何聞其故事者皆嘆「冤孽」並對之抱以同情,不過是紀曉芙受辱之後的態度變化引起了大家的同情。這位名門正派的弟子,在遭魔教妖人所辱之後,生下孩子竟然取名「不悔」,並斷然拒絕其師要其殺害犯罪嫌疑人的建議。其情殷殷,其意切切,觀者不禁大掬一把同情淚,於是一個本該受憎的犯罪行為,轉化為一段痴男怨女愛恨糾纏的驚天地泣鬼神的情愛傳奇,犯罪嫌疑人楊逍能夠被隱去強姦犯的形象嗎?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實施的損害其權利的行為,被害人同意是正當行為的一種,但其適用範圍卻要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對強姦罪這種罪名來說,是否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被害人是否同意,將關係到罪與非罪的界限。被害人紀曉芙到底是否同意,從其事後的態度來看,紀曉芙無疑是默認楊逍對她的侵犯,對她這種忍辱負重、化恨為愛、可歌可泣的精神當然非常同情和欽佩。但是,不要忘了,這種同意,不過是事後的同意和追認,不代表行為當時的同意。從其言行可以看出,行為當時,她是不同意的,是被強迫的。不能說一個女子被非禮後一定會愛上那個人,但傳統的女子也不無這個可能。所以,事後的承諾完全不能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楊逍的行為不是一種正當合法的行為,他仍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強姦犯罪行為人。

  5.7助人解脫:狄雲、陳達海故意殺人

  【情節】

  《連城訣》第7回「落花流水」中,記載了水岱在眼睜睜地看著兩個結義兄弟慘死,另一個兄弟向敵人屈膝投降,自己受盡折磨的情況下,還要看著自己女兒落入一個窮凶極惡的人的魔爪而無力保護時,要求狄雲把自己殺死的故事。

  水岱見花鐵干拋槍降服,已無指望,低聲道:「笙兒,快將我殺了!」水笙哭道:「爹爹,我……我動不了!」水岱向狄雲道:「小師父,你做做好事,快將我殺了。」

  狄雲明白他的心意,反正是活不了,與其再吃零碎苦頭,受這般重大侮辱,不如死得越早越好。他心中不忍,很想助他及早了斷,只是自己一出手,非激怒血刀僧不可,眼見此人這般兇惡毒辣,那可也無論如何得罪不得。


  水岱又道:「笙兒,你求求這位小師父,快些將我殺了,再遲可就來不及啦。」水笙心慌意亂,道:「爹爹,你不能死,你不能死。」水岱怒道:「我此刻生不如死,難道你沒見到麼?」

  水笙吃了一驚,道:「是,是!爹,我跟你一起死了!」

  水岱又向狄雲求道:「小師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將我殺了。要我向這惡僧求饒,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見我女兒受他之辱?」

  狄雲眼見到水岱的英雄氣概,甚是欽佩,這時義憤之心大盛,低聲道:「好,我便殺了你。老和尚要責怪,也不管了!」

  ……

  狄雲也已看到花鐵干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時便來,當下一咬牙,奮力揮棍掃去,擊在水岱天靈蓋上。水岱頭顱碎裂,一代大俠,便此慘亡。

  《白馬嘯西風》第1回中,記載了呂梁三傑霍元龍、史仲俊、陳達海為搶奪一幅埋藏寶物的高昌迷宮圖,帶人與師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於寡不敵眾,李三戰死,上官虹自殺的同時,使計將史仲俊刺成重傷。

  這一著變起倉促,霍元龍和陳達海一驚之下,急忙翻身下馬,上前搶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時,只見她胸口一攤鮮血,插著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銀柄匕首,卻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來金銀小劍三娘子決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雙劍,一劍向外,一劍向己。史仲俊一抱著她,兩人同時中劍。

  上官虹當場氣絕,史仲俊卻一時不得斃命,想到自己命喪師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創傷更是難受,叫道:「三弟快幫我了斷,免我多受痛苦。」陳達海見他傷重難治,眼望大哥。霍元龍點點頭。陳達海一咬牙,挺劍對準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問題】

  1.有哪些證據可證明狄雲、陳達海的殺人行為?

  2.談談應被害人邀請實施殺人與安樂死的區別。

  【解讀】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的一種。古今中外,故意殺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質最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狄雲、陳達海在被害人的請求下實施的殺人行為,仍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自身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雲、陳達海的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殺人行為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陳述(當然是死之前啦)——水岱又向狄雲求道:「小師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將我殺了。要我向這惡僧求饒,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見我女兒受他之辱?」史仲俊在一時不得斃命的時候,叫道:「三弟快幫我了斷,免我多受痛苦。」

  2)被告人供述——狄雲叫道:「你幹什麼打我?是你爹爹求我殺他的。」

  3)證人證言——水笙能夠證明,水岱曾經和她說:「笙兒,你求求這位小師父,快些將我殺了,再遲可就來不及啦。」血刀僧聽得狄雲說道:「是你爹爹求我殺他的。」心念一轉,已明白了其中原委,不禁大怒:「這小子竟去相助敵人,當真大逆不道。」呂梁三傑的霍元龍也可以證明,陳達海的行兇是在被害人懇求的情況下實施的。

  4)物證:殺人兇器帶血的棍子一把,棍子上的血跡化驗證實為水岱的血,指紋是狄雲遺留的。陳達海的劍,劍上有陳達海的指紋,劍尖有被害人史仲俊的血跡。上官虹的插在史仲俊小腹上的銀柄匕首,能夠證明史仲俊已經受重傷。

  可見,這裡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同楊逍、夏雪宜的強姦個案類似的是,狄雲、陳達海的殺人行為,均是在被害人受傷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說,是在被害人強烈要求之下,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雲這個鄉下小子、陳達海這個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樂死在世界各國大多都是不合法的。生命權作為一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雖然可以自己放棄(自殺),但絕不允許採取讓人代勞的放棄方式,應要求而殺死被害人的行為不能排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對自殺行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乃是因為對自殺的人無法科處刑罰,但幫助殺人的行為卻是可以懲罰的,生命權不在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法益之內。之所以懲罰代殺人,是為了對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樹立起全社會珍視生命的意識。也就是說,法律不主張拋棄生命權,自殺的人要自己拋棄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膽敢代勞,法律就找到懲罰的對象。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狄雲、陳達海殺人行為都是確切無疑的。這兩個不懂法的傢伙,狄雲錯就錯在他不該自己去打那一棍,應該讓血刀僧干就行了;陳達海更是不該,反正史仲俊已經傷重難治了,讓他自生自滅或者自殺就好了。何必又拖兩個無辜的人下水呢,這樣豈不是都犯法了!


  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託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採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一般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作為的安樂死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第二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第三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束其生命的方法。現在,世界上只有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實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儘量給予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他一系列後果可能不堪設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不過,在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本案例中,狄雲顯然實施的是作為的安樂死中的第三種積極情況,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陳達海也是一樣的,如果陳達海不對史仲俊刺那麼一劍,而是讓史仲俊自生自滅,則構成不作為的安樂死(其實就是見死不救),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5.8羞辱阿珂:韋禪師如何自證其清白

  【情節】

  《鹿鼎記》第22回「老衲山中移漏處佳人世外改妝時」中,記載了韋小寶和阿珂初次交鋒的「兵刃相見」及尷尬過程。

  韋小寶嚇得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是好,突然間後領一緊,已被人抓住,這一抓連著他後頸中要穴一起拿住,登時全身酸軟,使不出力氣。

  ……

  韋小寶只覺右眼陡然劇痛,那女郎竟然真的要挖出他眼珠,大駭之下,彎腰低頭,滿腔風情登時丟到九霄雲外,雙手反撩,只盼隔開她抓住自己後領的那隻手。那女郎一拳打在他後心。韋小寶大叫:「哎喲,媽呀!」雙手反過來亂抓亂舞,不知不覺地使上了洪教主所授的半招「狄青降龍」,突然之間,雙手手掌中軟綿綿地,竟然抓住了那女郎胸口。

  這一式本是要逼得背後敵人縮身,然後倒翻筋斗,騎在敵人頸中,豈知那女郎並無臨敵經驗,不提防給韋小寶抓住了胸部。招式的後果既大不相同,那「狄青降龍」的後半招便也使不出來。

  那女郎驚羞交加,雙手自外向內拗入,兜住韋小寶的雙臂,咔啦一聲,已拗斷了他雙臂臂彎的關節,這招「乳燕歸巢」名目溫雅,卻是「分筋錯骨手」中的一記殺著,跟著飛腿將韋小寶踢出丈許。那女郎氣惱之極,拔出腰間柳葉刀,猛力向韋小寶背心斬落。

  ……

  綠衫女郎受了重大侮辱,又以為已將這小和尚殺死,驚羞交集,突然間淚水滾下雙頰,手臂一彎,揮刀往自己脖子抹去。藍衫女郎大驚,急忙伸刀去隔,雖將她刀刃擋開,但刀尖還是划過頸中,鮮血直冒。藍衫女郎驚叫:「師妹……你……你幹什麼?」綠衫女郎眼前一黑,暈倒在地。

  【問題】

  1.韋小寶是否故意實施調戲阿珂的行為?

  2.楊溢之證言是否能夠證明韋小寶清白?

  【解讀】

  綠衫女郎阿珂和藍衫女郎阿琪均是《鹿鼎記》中九難師太的弟子。阿珂,正名陳珂,是《鹿鼎記》中的絕世美女,「白玉鑲珠不足比其容色、玫瑰初露不能方其清麗」,美如天仙而個性剛烈,韋小寶對她迷戀至極,一直稱其為「花布美人」。但阿珂開始一直傾心於鄭成功之孫,即《鹿鼎記》中紈絝子弟形象的鄭克塽。阿珂在知道身世背景後,與鄭克塽赴台結果遭到冷遇,才知道師弟韋小寶對她的好,幡然悔悟。阿珂與韋小寶最初的認識過程基本上都是刀光劍影、你死我活的鬥爭中。韋小寶替康熙帝在少林寺出家,法號晦明,在寺中地位僅次於方丈晦聰。作為少林寺高僧,他是否故意實施了調戲阿珂的行為呢?在鄭克塽邀請蒙古噶爾丹王子、西藏大喇嘛昌齊大法師和平西王麾下總兵馬寶等人,一起到少林寺討個公道。結果在第23回「天生才士定多癖君與此圖皆可傳」的爭辯中,大家才明白,綠衫女郎之所以自尋短見,是因胸口被抓,受了極大羞辱。韋小寶當時生死懸於一發,觀他衫上三條刀痕可知,急危中回手亂抓,碰到敵人身上任何部位,都不能說有什麼錯。他武功低微,給人擒住後拼命掙扎,出手豈能有什麼規矩可循?


  少林寺戒律院首座澄識聽了這種具體情況介紹後,臉色登時平和,說道:「師叔,先前聽那女施主口口聲聲罵你不守清規,只道你真的犯戒去調戲婦女,致有得罪。原來那是爭鬥之際的無意之失,不能說是違犯戒律。師叔請坐。」親自端過一張椅子,放在晦聰下首,意思是說你不犯戒律,戒律院便管你不著,你是寺中尊長,自當對你禮敬。不過,澄識針對韋小寶神態輕浮、說話無聊的狀態,也提出了批評:「雖不犯色戒,但見到女施主時,也當舉止莊重,貌相端嚴,才不失少林寺高僧的風度。」可見,少林寺內部的紀律懲戒機構已經認定,韋小寶晦明大師的所作所為不能視為調戲阿珂。紀律處分一般是單位內部對違紀員工實施的處罰措施。根據員工違紀情節(錯誤程度)的不同,所採取的處罰措施也是不同的,例如違紀情節輕微的,可予以警告(批評譴責);違紀情節較重的,可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不同於法律制裁,是一種相對輕微、範圍局限特定的懲治方法。在這起涉嫌侮辱婦女的案件中,僅僅內部紀律處分肯定不夠,因為行為人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雙方需要提出了能夠有利於證明自己行為的證據。

  被害人一方的證人證言——噶爾丹身後忽有一人嬌聲說道:「殿下,我妹子明明是給這小和尚捉去的,快叫他們交出人來,否則我們決不能罷休,一把火將少林寺燒了。」這幾句話全是女子聲音,但說話之人卻是個男人,臉色焦黃,滿腮濃髯。顯然,這個人就是藍衫女郎阿琪扮演的,她能夠證明阿珂確實被少林寺的和尚捉了去,但是無法論證韋小寶侮辱行為的故意主觀特徵。

  被告人一方的證人證言——忽然馬總兵身後走出一人,抱拳說道:「姑娘,小人知道這位小禪師戒律精嚴,絕無涉足妓院之事,只怕是傳聞所誤。」原來此人是韋小寶在北京會過面的楊溢之。楊溢之神態恭敬地證明韋小寶與平西王府的恩惠關係,並且說明出家之前本是皇宮中的一位公公。因此去妓院、強逼令師妹等事情,絕非事實。

  這樣,雙方都提供了證人證言。被害人一方的證言能夠證明被害人阿珂曾經被少林寺和尚捉入寺中,關於這一點少林寺並不否認,並說明並不是捉入寺中,而是因為阿珂自殺行為導致暈倒,少林寺為其提供救治,在救治好了以後已經自行離去。被告人的證人證言,則能夠證明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是太監(雖然後來證明是假的)。既然是太監,當然就不可能去嫖娼或者做一些有辱風化的行為。不過,楊溢之的證言顯然屬於品格證據,因為韋小寶身份特殊且於平西王府有恩,所以不可能做「壞事」,這在邏輯上有問題。所謂品格,美國麥考密克認為,「是指對某人性情總的描述,或者說是指對與某人一般特徵有關的性情總的描述,如誠實、節酒或溫和」。品格證據規則是規範用以證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證人品格之證據的證據規則。英美訴訟法理認為,某人曾經好與不好的品格與案件中該人的品格不具有相關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即一般規則是「一個人的品格或者一種特定品格(如暴力傾向)的證據在證明這個人於特定環境下實施了與此品格相一致的行為上不具有相關性」,「一次做賊、終身為賊」的邏輯推論是不能得到承認。因此,楊溢之的證言應該被排除,不具有可采性。

  此外,楊溢之是否能夠證明韋小寶之清白,從利害關係主體身份上也值得斟酌。很明顯,楊溢之由於韋小寶是平西王府的恩人,而自己是平西王府的人,因此楊溢之屬於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能否作證?我國刑訴法並沒有將利害關係人排除在證人的範疇之外,因此利害關係人當然可以就自己的所見所聞,提供證人證言。不過,利害關係人證言的可信度,常常會被法官質疑。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5條第5項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第69條第2項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77條第5項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5.9強制醫療:成昆惡計引瘋謝遜報復

  【情節】

  《倚天屠龍記》第7回「誰送冰舸來仙鄉」中,則通過謝遜的講述,將謝遜與其師父成昆之間的恩怨情仇,說得是一清二楚。

  「在我二十八歲那年上,我師父到我家來盤桓數日,我自是高興得了不得,全家竭誠款待,我師父空閒下來,又指點我的功夫。哪知這位武林中的成名高手,竟是人面獸心,在七月十五日那日酒後,忽對我妻施行強暴……」

  張翠山和殷素素同時「啊」的一聲,師好徒妻之事,武林之中從所未聞,那可是天人共憤的大惡事。

  謝遜續道:「我妻子大聲呼救,我父親聞聲闖進房中,我師父見事情敗露,一拳將我父親打死了,跟著又打死了我母親,將我甫滿周歲的兒子謝無忌……」


  ……

  謝遜出神半晌,才道:「那時我瞧見這等情景,嚇得呆了,心中一片迷惘,不知如何對付我這位生平最敬愛的恩師,突然間他一拳打向我的胸口,我糊裡糊塗的也沒想到抵擋,就此暈死過去,待得醒轉時,我師父早已不知去向,但見滿屋都是死人,我父母妻兒,弟妹僕役,全家一十三口,盡數斃於他的拳下。想是他以為一拳已將我打死,沒有再下毒手。

  ……

  於是我潛心專練『七傷拳』的內勁,兩年後拳技大成,自忖已可和天下第一流的高手比肩。我師父若非另有奇遇,決不能再是我敵手。不料第三次上門去時,卻已找不到他的所在。我在江湖上到處打聽,始終訪查不到,想是他為了避禍,隱居於窮鄉僻壤,大地茫茫,卻到何處去尋?

  我憤激之下,便到處作案,殺人放火,無所不為。每做一件案子,便在牆上留下了我師父的姓名!」

  張翠山和殷素素一齊「啊」了一聲。謝遜道:「你們知道我師父是誰了罷?」殷素素點頭道:「嗯!你是『混元霹靂手』成昆的弟子。」

  《倚天屠龍記》第19回「禍起蕭牆破金湯」中,圓真(成昆出家後的法號)以為明教眾人均已經身負重傷,明教滅亡已近在咫尺,所以向他們透露了自己的「惡計」。

  只聽他又道:「當下我不動聲色,只說茲事體大,須得從長計議。過了幾天,我忽然假裝醉酒,意欲逼奸我徒兒謝遜的妻子,乘機便殺了他父母妻兒全家。我知這麼一來,他恨我入骨,必定找我報仇。倘若找不到,更會不顧一切胡作非為。哈哈,知徒莫若師,謝遜這孩兒甚麼都好,文才武功都是了不起的,便是易於憤激,不會細細思考一切前因後果……」

  張無忌聽到此處,心中憤怒再也不可抑制,暗想:「原來義父這一切不幸遭遇,全是成昆這老賊在暗中安排。這老賊不是酒後亂性,乃是處心積慮的陰謀。」

  只聽圓真得意洋洋又道:「謝遜濫殺江湖好漢,到處留下我的姓名,想要逼我出來,哈哈,我哪會挺身而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謝遜結下無數冤家,這些血仇最後終於會盡數算到明教的帳上,他殺人之時偶爾遇到兇險,我便在暗中解救,他是我手中的殺人之刀,怎能讓他給人毀了?你們魔教外敵是樹得夠多了,再加上眾高手爭做教主,內訌不休,正好一一墮在我的計中,謝遜沒殺了宋遠橋,雖是憾事,但他拳斃少林神僧空見,掌傷崆峒五老,王盤山上傷斃各家各派的好手不計其數,連他老朋殷天正天鷹教的壇主也害了……好徒兒啊好徒兒。不枉我當年盡心竭力傳了他一身好武功!」

  【問題】

  1.如何認定瘋謝遜的冒名殺人行為?

  2.對瘋瘋癲癲的謝遜應當如何處置?

  【解讀】

  謝遜,男,出生於1296年(丙申年),是《倚天屠龍記》里記載的明教四大護教法王之一。謝遜是《倚天屠龍記》中最突出、最威猛、最令人嘆服,也最令人惋惜憐憫的人物。有人探究金庸的寫作背景,發現金庸極有可能是在讀了美國小說名著《無比敵》之後,創作的這個震撼心弦的「金毛獅王」謝遜。謝遜的悲劇來自於他的師父成昆,成昆本來有一個青梅竹馬的師妹,結果當時的明教教主陽頂天橫刀奪愛,成昆順利地利用師兄這一身份與陽夫人開始地下情。一次兩人偷情時被正在修煉乾坤大挪移的陽頂天撞破,直接導致陽頂天走火入魔而死;陽夫人不知是出於愧疚還是為了讓情郎快些逃命而自殺。成昆自此才明白「我得了你的心,卻得不了你的人」的道理,於是他遷怒明教,暗地裡展開了一系列的復仇計劃。在得知徒弟謝遜已經成為明教四大法王之一後,便借醉逼奸謝遜的妻子,殺死謝遜的父母和襁褓中的兒子(謝無忌),再人間蒸發,逼得謝遜用殺戮的辦法來「逼」自己現身,藉以挑起明教與武林的仇恨。如何認定謝遜的冒名殺人行為呢?成昆在這個系列殺人事件起了什麼作用呢?

  有人認為,成昆的行為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犯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所謂教唆,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犯罪故意的他人產生犯罪故意。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從犯罪形態上看,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不過,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說,被教唆對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教唆犯教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精神病的人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近年來,刑法學界對教唆犯罪的形態又有了新的研究,提出了間接正犯的觀點。間接正犯也叫間接實行犯、他手正犯,是指不親自實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達成犯罪目的,是針對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種正犯。間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學為彌補限制的正犯概念與極端從屬性說所帶來的處罰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補救概念。儘管間接正犯的正犯性無法得到合理論證,承認間接正犯概念會產生許多弊病,甚至會動搖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區分制犯罪參與體系的根基,因而早就有學者從不同立場提出了取消間接正犯概念的觀點。我國刑法法條上並未認可間接正犯的提法,學界大多數觀點認為,間接正犯雖然在利用他人行為這一點上類似共犯,但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但具體由誰承擔法律後果,一般認為應當由利用者對被利用者的行為獨立負責,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認為是某甲單獨犯罪。本案中,成昆利用謝遜性格上的弱點,故意對謝遜家人實施犯罪行為,使得謝遜瘋性大發、到處殺人,是否符合前文所說的間接共犯呢?這就要看謝遜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狀態,如果是精神病人,則應當由成昆承擔責任,反之謝遜應當具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謝遜在遇到家庭突變的緊急事態時,本人也存在處事不當,未能正確及時調整心態,導致其採取極端暴力解決方式,這是一個悲劇。不過,正如成昆自己所說,謝遜殺人時偶爾遇到兇險時(比如謝遜曾跟崆峒派崆峒五老中的三老比拼內力),成昆便在暗中解救(事先打傷五老中的其他二老),使之更好地成為成昆手中的殺人之刀。這個時候成昆的介入,就是一種共同犯罪的故意,不過此時的共同犯罪故意形態比較特殊——成昆知道而謝遜並不知道,這種形態在刑法學理論上稱為片面幫助犯。片面幫助犯是指在實行犯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為其實行犯罪提供便利條件的幫助犯。「片面幫助犯是比較典型的片面共犯,也是引發片面共犯理論的事實根源」。片面幫助犯與間接正犯不完全相同。間接正犯是間接的設定卻直接的支配行為因果關係的流程,片面幫助犯是間接的輔助正犯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流程,雖然其性質略顯不同,但二者與結果之間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概言之,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輔助的,他本人並不參與犯罪的實行,但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輔助作用表現在排除犯罪障礙,創造有利條件等方便。而實行犯是具體實施犯罪行為,是具體犯罪行為的執行者。

  謝遜為了逼迫成昆現身,半年之間接連做了三十餘件大案,被害人包括雁翎飛天刀邱老英雄、陰陽判官秦大鵬、太虛子兩位師兄等。不論是否是成昆引誘或者逼迫,都難逃其故意殺人的懲處。不過,如果謝遜被證明是精神病患者,則可以免除其刑責。謝遜因為成昆系列行為,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經常瘋瘋癲癲,應該屬於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種精神科疾病,是一種持續、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嚴重的一種,是以基本個性改變,思維、情感、行為的分裂,精神活動與環境的不協調為主要特徵的一類最常見的精神病。病因未明,多青壯年發病,隱匿起病,主要影響的心智功能包含思考及對現實世界的感知能力,並進而影響行為及情感。臨床上表現為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障礙以及精神活動不協調。患者一般意識清楚,智能基本正常。精神分裂症的一個特徵:妄想,包括關係妄想、被害妄想、罪惡妄想、被洞悉感。精神分裂症的一個主要症狀:幻覺,包括幻聽、幻視、內臟幻覺。醫學證明:受重大刺激時,精神可能錯亂分裂,發瘋或出現兩種人格。謝遜出場後,精神多有錯亂,時常性格大變,其中比較顯著的,原著中有三次提及。成昆未婚妻被奪後,會不會也出現第二人格,把謝遜一家滅得只剩下謝遜。成昆精神正常時,遇到謝遜身處險境,便想法幫之化解,副人格出現時,則復仇至上,不擇手段。但是,如何能證明謝遜的行為是否屬於精神病呢?

  司法精神病學是現代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又是一門結合精神病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在審判和訴訟過程中,為精神病人提供證據或辯護的記載,早在公元前11世紀的中國西周時期即已出現,而且《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從立法上對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規定。在西方,最早的猶太法和古羅馬法中,也都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赦免的條文。執行司法精神病鑑定任務的組織或單位,叫做鑑定機構。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一般都設有精神病院,均承擔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任務。司法精神病的鑑定內容,大致可以概括為法定能力鑑定和法律關係鑑定兩大類。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是中國當前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工作的主要內容。我國《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他法定能力的鑑定,還包括訴訟能力、作證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婦女性自衛能力等。

  謝遜多次實施殺人行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應當由法定鑑定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如果確定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可能進入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當然,局限於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沒有專門的公檢法機關執行強制醫療程序。因此,謝遜的義子張無忌應當以單位領導兼監護人的身份,履行對其的看管監護職責。

  有人考證,金庸武俠小說中具有精神分裂的人可不少,比如《書劍恩仇錄》中的余魚同、《神鵰俠侶》中的李莫愁,《碧血劍》中的何紅藥、《俠客行》中的梅芳姑。不過,他們的嚴重程度似乎不如謝遜,在全國人民(武林上下)的一片喊殺聲中,江湖大佬少林寺採取了一個折衷的做法——讓謝遜出家脫罪。但顯然這也是金庸老先生對歷史名著的誤讀,如《水滸傳》中的武松、魯智深,犯了滔天大罪之後,往往選擇出家做和尚。似乎一做和尚,紅塵就與他無緣,官府再也不會找他的麻煩?但事實上這種說法站不住腳,只不過是「假語村言」。且不說在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代武宗、後周世宗等滅佛時期,出家難上加難。就是在古代大多數崇佛時期,出家也不容易。古人要出家,往往要得到官府的考核及批覆,獲得度牒(相當於出家資格證書)後,才能正式成為和尚。度牒上系統寫著出家人的籍貫、年齡、寺院住地、簽署日期以及批號等。古代出家有很多詳細的要求,以下僅列舉最常見的十條:非是太老或太小,生活能夠自理;具丈夫身,有堅強意志,能吃苦耐勞;父母允許;沒有犯邊罪;出家的動機純正(非是賊心入道);志性堅定,信仰明確;沒有債務在身(非負債人);不是承擔社會重任的官職人員(非官人);身體健康;四肢齊全,五官端正。《維摩經》弟子品曰:「我聽佛言,父母不聽,不得出家。」十個條件中,還規定了申請出家需要得到父母的允許,因此魯智深出家時,金氏父女和趙員外全員陪同。可見,古代想當和尚可不容易,寺廟也不是那麼容易藏污納垢的地方。


關閉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