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2章 一罪還是兩罪
2024-08-26 15:45:30
作者: 葉一滴水
田九還跟之前回答的一樣,不承認是自己是故意撞上老太太的,而孟浪問他這些話,當然並不是想讓他不承認故意殺人,而是想讓法庭知道,田九在當時確實存在意識模糊的情況,酒後駕車,他的駕駛能力受到限制了,也不排除田九因為一時沒看到老太太而失手撞了她。
只是想把此案辯護成過失殺人案是不太可能的,但至少可以讓法官在量刑的時候能加以考慮。
「你為什麼要向左打方向盤?」孟浪又問。
「我往左打方向盤是因為我就是想躲開她,我要是看到她還沒離開,不可能直接去撞他。」田九此話還是想避重就輕的意思。
孟浪聽了,沒再接著問他這事,而是說道:「你是怎麼讓警方給抓獲的?」
田九道:「我當時翻車了,就站在路邊等著警察過來,然後交警來了,就把我給抓起來了。」
「你當時逃跑了嗎?」孟浪再問。
「沒有,我沒有逃跑,我老婆當時給我打電話,讓我主動報警,但我當時腦袋不聽使喚了,沒來的及報警。」
孟浪聽了,點點頭,然後向法官說道:「報告審判長,我的話問完了。」
問話結束之後,公訴人卻舉手要重新對田九進行訊問。
法官允許。
公訴人問:「被告人田九,你當時翻車之後,為什麼站在路邊向過路的貨車招手?」
田九道:「我當時攔車的目的是想借他們的手機報警。」
「你的手機還在車裡,交警到達現場之後還能用手機跟你老婆視頻,你為什麼要借別人的手機?」
「我當時從車裡爬出來,不知道手機還沒有壞,如果知道手機還沒有壞,我不可能扔下手機不與我老婆視頻的,所以我才去路上想借別人的車子。」
聽了這話,公訴人臉色不大好,覺得田九這是在故意說謊,明明他是想攔車逃跑,現在卻說成是為了藉手機報警,真是豈有此理。
「你肇事之後不報警,撞完人之後不報警,車子翻到田地里就想著報警了,為什麼?」公訴人厲聲問。
田九道:「車子翻了之後,我才意識到自己闖禍了,所以想著要報警了。」
田九真是三進三出的老手,回答起公訴人問話來滴水不露,在這個事情上他怎麼回答,涉及到他是不是自首的問題,雖然田九在事發後逃跑,只是因為車子翻了,才沒有跑成,交警給抓到了,然而只要有一丁點機會,作為被告人,也想著朝有利於自己的地方進行辯解。
眼看田九有點狡辯,公訴人問完之後也沒什麼辦法,只好放棄再在這個問題上進行糾纏。
訊問結束之後,法庭開始舉證質證,本案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還是比較充分的,孟浪在這個問題上沒有什麼好辯護的,舉證質證完成之後,便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
公訴人先發表公訴意見,他說,被告人田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險駕駛罪,同時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用車輛故意撞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和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被告人田九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罪,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在無期徒刑以上量刑。
孟浪聽了,便開始為田九辯護,他說,首先,本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兩罪不准,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故意殺人罪沒有意見,但是對指控其犯有危險駕駛罪有異議,認為田九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一,田九雖然是醉酒後駕駛轎車,但是其發生故意殺人的行為是在其行駛的路上,是其危險駕駛行為的一個延續,實質上是一個行為,就如同危險駕駛後發生了車禍,只會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一樣,其危險駕駛的行為應當被其故意殺人行為所吸收,應當追究其一罪,而不是兩罪。
二,如果認為其危險駕駛行為是一個獨立的行為,與故意殺人行為無關,可以一同追究,那麼其故意殺人的手段就不存在了,其並沒有採取其他手段將被害人殺死,而是通過駕車撞擊的行為將被害人撞死,因此,其危險駕駛行為就是一種犯罪手段行為,其與故意殺人行為之間有牽連,按照牽連犯的規定,也應當擇一重罪處罰,而不是兩罪。
三,被告人田九雖然既有危險駕駛的犯意,也有故意殺人的犯意,但是這兩種犯意並不是在同一時間產生的,而是在被害人故意在公共運輸道路上阻攔被告人離開時,被告人才產生了故意殺人的故意,此時,其危險駕駛故意與故意殺人故意就生產了競合關係,一個行為產生了兩個故意,這是典型的想像競合犯,也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孟浪在這個問題進行了辯護,認為公訴人指控田九犯有兩罪不對,而應當以故意殺人一罪追究田九的刑事責任。
這些話一講出來,法官都坐在那裡仔細聽,公訴人則皺緊了眉頭,乍一聽上去,怎麼覺得有幾分道理,但是總覺得那裡不太對。
接著孟浪又說,本案被害人有嚴重過錯,雖然被告人在此之前與被害人發生了爭執,但是被告人並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意思,而且當時被害人是不是碰瓷,偵查機關並沒有查清,因此被害人跑到公共運輸道路上,而且還是繁忙的紅綠燈路口上,阻攔被告人車輛離開,躺在地上影響交通,其行為刺激了被告人,導致其失去理智,撞向了被告人,可以說,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違法行為,被告人不可能產生殺人的故意,當時路口停著許多車輛,被害人遲遲不離開,嚴重影響交通,被告人三次倒車未果,這才撞向被害人,被害人在此起故意殺人案件中無疑要承擔較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