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天成的話說的也對,國外的大律師收費的確比國內高,然而像魏天成這種,一個案子收八百多萬,也不比國外低了,甚至還要比國外高。
然而對於一個普通的律師來說,一個刑事案子收費三十萬也不少了,想想普通老百姓一年的收入才多少呢?而一個案子收三十萬還少嗎?
然而最後卻變成了八百多萬,這裡面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不能只聽魏天成本人所說,還要看相關的證據與材料。
然而魏天成當即就要求為他進行無罪辯護,孟浪心裡頭有些為難,雖然是同行,但理念價值觀可能不太一樣,只所以要接下這個案子,只是他覺得作為同行,想了解一下像魏天成這樣的律師是如何忽悠當事人的。
因而他還不好拒絕魏天成的要求,所以最後對他說道:「魏律師,我可以為你進行無罪辯護,但是如果辯護不成功,你不要責怪我。」
魏天成道:「孟律師,無論最後是什麼結果,我都是不會怪你的,但是你一定要為我進行無罪辯護,否則的話,我們的律師制度就要被破壞了。」
魏天成把他自己的事與律師制度聯繫起來了,孟浪心裡覺得好笑,但是不好去戳穿他,因而說道:「那就好,我當律師,從來不會去遷就當事人的要求,但是你我是同行,我就破例一次,為你進行無罪辯護。」
魏天成道:「孟律師,我早就聽說過你的大名,這一次辯護能否成功不僅關係到我個人的自由,而且也關係到整個律師行業的生死存亡,麻煩你多費心了。」
話說的更大了,孟浪心裡頭更加反感,但是不好多說他什麼,便回了一句:「我一定盡力而為。」
離開看守所,孟浪就去跟偵查機關聯繫,此時這個案子還沒有進入檢察院,因而他沒法進行閱卷,複印卷宗,但是可以跟偵查機關的辦案人員溝通一下,了解一下情況。
孟浪就與這起案件的辦案組負責人進行了聯繫,由於這起案件涉及到律師,容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辦案人員也非常小心,聽說魏天成請律師了,為了了解相關情況,辦案人員就接受約見,與孟浪好好談一談。
約見的地點就是警察局裡面,孟浪帶著張萍一起去了。
到了之後,辦案人員非常客氣地將他請入警察局,然後坐下來與他進行溝通閒聊。
孟浪說:「魏天成的家屬找到我,請我當他的辯護律師,今天來到這裡,想了解一下魏天成涉嫌詐騙罪的情況,如果方便的話,我們可以進行一次正式的溝通,此案比較重大,希望貴局能虛心聽取我方意見。」
辦案組負責人說:「很高興與你們見面,對於這個案子,局領導也非常重視,被害人一方也很激動,他們強烈要求查處犯罪嫌疑人,如果你們有什麼意見可以講出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我們會採納的。」
孟浪道:「這個案子只是一個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只有七天,然而現在七天已過,為什麼沒有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將其逮捕呢?」
辦案組負責人聞言,忙解釋說:「我們認為此案複雜,應當適用最長三十七天的刑事拘留期限。」
孟浪道:「三十七天的拘留期限適用於多個犯罪嫌疑人,比較重大複雜案件,這個案件並不符合這種要求,你們為什麼還要延長至三十七天呢?魏天成是一名律師,而且還是一名刑事律師,你們這樣做是不合適的,希望你們能加以改正。」
辦案組負責人忙說:「我們會向局領導匯報,再給您作出答覆。」
孟浪道:「我在此也提醒一下貴局,魏天成是一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希望你們在偵查的時候能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這樣,我在辯護的時候就不需要在這方面再多作工作,這樣方便你們,也是方便我們。」
「這個,我們會的,一定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辦案組負責人忙答應道。
「魏天成現在涉嫌詐騙的具體金額能否告知於我呢?」孟浪問。
辦案組負責人沉吟一下說道:「這個還不好方便告訴您,但魏天成本人應當知道,您可可以問他。」
孟浪道:「那這話就當我是沒說,魏天成是一名律師,他向當事人收錢,極有可能是律師費,你們現在排除掉合理的律師費了嗎?」
辦案組負責人說:「除了前期的三十萬元律師費,其餘所收的錢都是他詐騙所得,因為他向當事人虛構了事實,隱瞞了真相,構成詐騙。」
孟浪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未必就是詐騙啊。」
辦案組負責人說:「那什麼情況才是詐騙?他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了啊。」
孟浪道:「除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外,他必須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他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就不能構成詐騙罪。」
辦案組負責人道:「他這肯定是非法占有了他人錢財,八百多萬呢。」
孟浪道:「魏天成即使是隱瞞真相,虛構事實了,但是這裡面有一個他為當事人去辯護,去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情況,律師在當事人面前吹吹牛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因為他要拉來案子,要生存,這種情況不能算是詐騙吧?只要他最終為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服務,那就是一種合法的行為,你們說對不對?因此,如果只是簡單地認定他是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我們認為這起案件不構罪,應當對魏天成變更強制措施才是。」
這話把辦案人員給說愣了,看著他說道:「孟律師,他欺騙當事人說幫他們辦理取保候審,說要找誰誰的關係,然後問當事人要錢,這還不是詐騙嗎?」
孟浪聽了說:「第一,幫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是律師的刑事業務之一,第二,當事人說魏天成跟他們講,他要找誰誰的關係,魏天成承認不承認?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如果他找了誰誰的關係是不是就不構成詐騙?如果他沒有找,是不是就是一種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而且還有另一種情況,他一開始是想找的,但是後來沒有找呢?或者客觀條件限制他沒法找?這些情況是否調查清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