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說的差不多都已經說完,這次庭審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兩個半小時。
雖然對於一些刑事案件來說,兩個半小時的開庭時間根本不值一提,但相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開庭能開到兩個半小時也是不多見的。
案子持續到了現在,法官也有了儘快結束的想法。
當趙達回答完張遠的問題之後,立即宣布結束了法庭辯論,將庭審帶入了最後的環節——法庭陳述。
「下面先由原告進行法庭陳述。」
法官看了看原告席,然後伸手指向了陪審團,示意法庭陳述的時候,儘量將說話的對象轉向陪審團。
張遠點點頭,面向陪審團,開始自己早就準備好的最後陳述:
「各位尊敬的陪審員,關於本次案件,我想先向各位詢問個問題。
如果有一天你的債務人對你說,因為別人欠他錢還沒有還,所以不能還你錢,只有別人欠他的錢還了,他才能把錢還給你,你們覺得這是平等的商量還是赤裸裸的耍賴?」
根據虞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之中,除了法官向陪審團成員發問的時候陪審團成員有義務回答之外,其他任何人的發問,陪審團成員皆沒有義務,而且也不能回答。
所以張遠的問題並不是要得到他們的答案,只是讓他們去想像這樣的一種情形,然後繼續說道,
「我覺得,這確定、肯定,必須是赤裸裸的耍賴了。
我借錢給你,別人是不是欠你錢與我有什麼關係?那是你們自己之間的問題,該還我的錢到了時間就得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也是我們的民族傳統中一直強調的誠信。
但是在本案中,基於原、被告雙方的合作基礎——按照原告的陳述,事實上在發生這件事之前雙方還是朋友,但是,被告卻利用了雙方的友情,故意把本不該由原告承擔的壓力轉移到原告的身上。
而原告,也基於友情,同意被告可以暫緩付款。
也就是《會議紀要》中說的,收到工程款後一周內支付貨款。這就是轉嫁壓力的直接表現。
但是,《會議紀要》里也額外強調了直到2019年11月底,也即是今年11月底,全部付清貨款。
咱們暫且不論這個時間點的存在意義究竟是什麼,只是請各位陪審員注意這麼一個事實,為什麼原告會同意參加這麼一個對自己所索要貨款明顯不利的會議?
無奈?亦或者信任?
如果是無奈,原告不得不參加這樣的會議,那麼原告特別強調提起的時間點是不是在無奈之舉下對自己權利的一種積極爭取的行為?
那麼信任呢?
原告因為信任被告,於是在被告的邀請下參加了會議,同意了被告的請求,那麼這個時間點,是不是在信任基礎上的一種強調錶達?
如果在白紙黑字,雙方簽字蓋章的《會議紀要》上,被告還要百般強調這個時間點只是隨口一說,並不是問題的關鍵,甚至拿為什麼只有你提出付款其他人都沒意見這種明顯惡意的揣測和陰謀論來攻擊原告,公平嗎?有信任嗎?
各位陪審員,按照我們虞國的法律,公平、誠實信用是非常著重的原則,原則是一切的基礎,如果原則都不在了,空談其他又有什麼意義?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起訴訟,甚至不得不申請採用陪審團的形式進行庭審,最大的希望,就是可以讓我們這個社會裡,仍舊秉持著初心,相信公平,相信誠實,相信信用的法庭,以及陪審員們,來堅守我們的原則,維護我們的基礎,強調我們的初心!」
一番話一口氣說完,張遠自己都未察覺,竟然不知在什麼時候已經出了一身冷汗。
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這種熱情洋溢的演講,希望通過自己的語言感人肺腑,從而引導陪審團成員往利於自己的方向思考,這是張遠的第一次。
但等他說完,小心留意陪審團成員的表情,以及看到法官的微微頷首之後,一顆懸著的心總算是放下了大半。
接下來,就看被告代理律師怎麼說了。
在準備這個案件的時候,張遠也曾找潘奎模擬庭審的情況,可是法庭最後的陳述階段,任兩人想破腦子也沒能想出還有什麼更好的說辭可以壓制張遠的陳述,甚至自得地認為,其他任何的說辭不過都是狡辯而已。
一切也誠如張遠所料。
張遠的陳述也讓趙達出乎意料。
當趙達整理好語言,準備結合今天的庭審狀況利用好最後一次機會的時候,他發現自己好像並沒有什麼特別好的說法。
之前在法庭辯論環節,趙達問了一個明知會被反對的問題,那時候,其實就是為了這個最後陳述做準備。
就算問題被反對,但是問題本身已經問出來了,吸收到言外之意的陪審團成員也會進行自己的思考,但這種思考被現在的張遠一說,又顯得十分蒼白。
對方連維護社會根基的大帽子都給人帶上了,如果不能說得一針見血,那豈不就是說自己在撬動社會的根基?
但是,不說又不行,這是作為律師的職業素養,也是律師的職業道德。
「各位陪審員。」
趙達想了想,勉強有了些意見,
「剛才原告的代理律師說的很好,說公平、誠實信用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根基。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我只能說差一點,連我也要被說服了。
但是,我們的案件遠沒有原告代理律師說得這麼嚴重。
當我們回到案件的情境當中去,如果有一天,我們自己的債務人來和我們商量,他們因為別人欠錢不還,已經陷入了困境,所以希望我們可以通融,能不能等別人還錢了他在還錢?
這時候,我們會問,他大概什麼時候會還錢,你什麼時候能有錢還我?
債務人說,我也不知道,大概下個月底吧。
各位陪審員,這時候,我們會把這個『大概下個月底』當成是一種猜測還是明確的時間點呢?
我相信從正常的角度進行考慮,這都只會是一種猜測。
但在法律上,任何的指向都得是十分明確的。
結合到本案中,只有收到工程款之後再付款這個條件是清楚明確的。
至於11月底這種一看就根本不符合明確定義,反而更像是猜測的描述,如果非要強詞說這種模糊的描述是原、被告雙方達成的期限協議,那我也學著原告代理律師的方法扣個帽子,這種曲解,才是對法律準確性的破壞啊!」
……
真是不要臉,欲求無度的作者小朋友又來求打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