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你們是不考慮告知義務的是嗎?」
胡慶豐說完之後,吳紀立刻反問道。
「不是不考慮。而是我們認為這個和一般的告知義務不同。」
藍思聰作答道,
「比如我們去餐館,如果地面濕滑,是必須要履行告知義務的,包括財產等的提醒義務。
因為不告知,消費者就不知情。
告知是為了保證知情權。
但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法定的事情。
知法懂法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應該承擔教育的責任。
而不是自己不履行職責,卻要求其他人來承擔後果。」
……
兩組人,分別從兩個角度,作出了自己關於訴訟意見的分析和判斷。
聽完之後,讓張遠覺得有點懵。
這簡直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啊!
難道這就是法官在庭審當中的感覺?
每一次庭審,都是各自盡揀對自己有利的內容說,說到最後,原來還能這麼的難以抉擇。
不過,目前是接受受害人父母的委託進行訴訟,那麼,李敏和吳紀的觀點就應該可以考慮。
同時,也得想辦法駁斥通過藍思聰和胡慶豐兩人思考得出的結論。
獲得來自不同角度的信息,張遠本打算花點時間好好消化消化。
但現在的情形,顯然是不允許他立刻就花這樣的時間。
作為冉星律師事務所真正的主任。
李敏四人在發表完各自的看法以及停下爭論之後,都將注意力放在了張遠的身上。
失誤,失誤,失誤!
張遠意識到現在應該是自己發言的時候了,心中立刻有了悔意。
就應該在他們完成任務之後,先將材料單獨發給自己過目,並給自己留足思考的時間,然後才來開這次會議的。
現在的狀況是,他們幾人準備的充分了,需要進行點評的自己,卻是兩手空空。
不過……
張遠很快就有了主意。
沒辦法,律師當久了,腦子也就越來越活了。
而且當領導的一個好處是,只要是自己難以判斷的難題,都可以以培養下屬的名義,交給下屬去傷腦筋。
所以,張遠理了理自己的坐姿,輕輕聳肩,說道:
「你們四人兩組做的分析,在我聽下來都很有道理。
不愧是重點大學畢業的學生。
比我當初做實習律師的時候厲害多了。」
張遠先是捧了捧幾人,繼續說道,
「只是今天完整的聽下來,我感覺有個地方你們還是存在遺漏。
不過這個遺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畢竟就案件本身看來,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但對我來說,我希望你們還是能夠有所提及的。
因為這牽涉到思考的完整性這一問題。
不論難易粗細,都應該考慮到才是。」
「什麼遺漏?」
自認為已經做得很詳實的實習律師們,一聽居然還有遺漏的地方,頓時緊張起來。
「其實很簡單,就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問題。」
張遠微笑地答道,
「我相信你們在思考的時候肯定涉及過這一部分。
而只是沒有在今天的結論里提及。
畢竟事實很清楚。
正常情況下,使用人使用共享單車,那麼和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還會存在一個合同關係。
而基於合同關係的違約責任和基於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是只能二選一,而不能同時主張的。
但在我們的這個案件中,合同關係是顯然不存在的,因為死者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通過正常途徑使用的共享單車。
就算是有合同,也是個無效合同。」
張遠說完了自己的關注要點之後,不等實習律師們做何反應,緊接著就開始為接下來的布置任務做鋪墊,
「這個問題我只是簡單的提一下。
接下來是根據你們雙方提供的分析結果,我總結出來的一個我自認為關鍵的東西。
那就是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管理義務。
我現在聽到你們說起的,都只是基於書面事實進行的判斷。
書面材料上說死者打開了車鎖騎行,就是打開車鎖騎行。
但事實究竟如何?
沒有一個人是經過實地的考察得出結論的。
當時,死者以及死者的同伴們,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打開車鎖的?
或者說,共享單車的車鎖是不是很容易打開?
這些都是問題。
如果,能從事實上證實,這些共享單車的車鎖是可以被輕易打開的,有也只是擺設。
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可以肯定,運營公司並沒有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
但是,如果這些車鎖非常堅固,必須經過特別複雜的手段才能開啟,甚至不是普通人可以打得開的。
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更傾向於運營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
那麼這時候,就得考慮它們有沒有告知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能不能使用的問題了。
所以我的意見是,不要這麼快的急於做判斷。
先把事實上的問題確認清楚,然後才有代理角度的問題。
那麼,因為之前的作業你們並沒有將所有的事實部分全部理清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就會存在問題。
所以接下來,事實部分的內容還需要你們繼續去完善。
只是這一次,不用你們分成兩組了。
我要求你們,以獨立客觀第三方的角度和視野,去尋找線索,確定我剛才提到過的問題。
今天下班前,將結果通過郵件反饋到我這裡。
到時候,我們再安排時間進行討論。」
「好的。」
「我們這就去辦。」
張遠的任務剛剛分配下去,四名實習律師立刻點頭應允。
同時,心中也對張遠的思考產生了欽佩之意。
或許這就是實踐出真知。
四位實習律師作為剛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初出茅廬,大部分的思維還處於紙上談兵,或者對著鍵盤縱橫捭闔的程度。
重法律分析,輕事實判斷。
而實習律師的這一年,其實就是給他們的機會,讓實習律師們從書本理論、紙上談兵的意識里跳脫開來。
更多地結合實踐,更多地基於事實。
畢竟,雖然法律事實和事實之間,很多時候會存在一定的偏差。
可再怎麼偏,法律事實也是基於事實而存在的。
所以,有關事實的證據材料是什麼樣的存在,往往就決定了法律事實的判定。
於是,打著培養的名義,堂而皇之地讓自己的實習律師多分擔工作的張遠,就這麼在無形中,擁有了在實習律師心目中更高大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