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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7章 僵持不下

2024-10-16 18:58:30 作者: 剎車很及時
  對於當時現場的處理,張超是比較有信心的,他把現場處理得很乾淨,關鍵是他在現場待的時間並不長。

  從進到王紅家裡邊和王麗麗發生衝突之後把對方掐死,整個過程也不過就是十幾分鐘的時間。

  而就為了這十幾分鐘,張超在那個家裡面待了幾個小時,就是為了清理到自己所有的痕跡。

  實際上張超殺完人之後很是忐忑了一兩天,他就怕警察找到他,怕他自己有些痕跡沒有擦出乾淨,留下指紋或者是足跡等等,包括自己的毛髮。

  但是過了兩三天之後發現沒什麼風吹草都沒有,沒有人聯繫他,也沒有人問他,甚至警方連一個電話都沒有,他就覺得這件事情有可能穩了。

  畢竟當時他把王麗麗直接完之後放進行李箱帶走偽造的就是王麗麗失蹤的這麼一個情況。

  而失蹤案並不一定就是殺人案,人失蹤了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不一定就是這個人死了。

  而且張超另一個讓他比較肯定自己沒有什麼大大問題的,就是他跟王麗麗本來並沒有什麼過多的接觸。

  兩個人甚至連互相的電話號碼都沒有,他和對方也只是見過兩次面。

  至於他跟王紅的關係,實際上兩個人只是曖昧的聊過幾次天,有那麼個意思,想要干一炮,但是接觸的實際也不多。

  另外就是那個小區外面和裡面都沒有監控,門口的那個保安老大又是迷迷糊糊。所以自己當天晚上的行動應該沒有誰發現才對。

  這些年來張超不是在犯罪就是在犯罪的路上,反正沒幹什么正經事兒來的。錢也全都不是正道,所以他很清楚警方調查的一些慣用手段。

  不管是什麼案子,都是從被害人的人際關係開始查,只要現場沒有特別指定性的證據,那就是一步一步的梳理人際關係。

  自己和王紅也好,和王麗麗也好,都沒有較為過密的人際交往,所以警方找到自己是不是只是例行盤查。

  如果自己交待了,那警方案子就算破了,後邊就是要找證據而已。

  可是如果自己不交代,警方真的只是懷疑自己剛剛那個看似領導的警察。在自己面前故意說的有什麼證據,那就是為了嚇唬自己,讓自己開口的話也不是沒有這種可能。

  警察就是愛玩這種小伎倆張超太清楚不過了。

  可是如果對方真的掌握了證據呢,那個警察說的,如果是真的呢,對方真的在拖把杆和菜刀柄上提取。到了所謂的自己的細胞,那麼自己是不是就真的暴露了呢?

  張超畢竟不是警察。

  他幹這些小偷小貓和警察打交道比較多,在網上也查了一些信息資料,但是對於真正的刑偵系統,不要說他了,就是一般的民警都不是特別清楚,裡邊的彎彎繞繞,還有一些技術細節。

  所以他對關於從拖把杆和菜刀柄上提取到自己細胞,然後鎖定dna信息的這種事情,感覺特別荒謬,怎麼可能嗎?

  所以到底是坦白交代還是抗拒從嚴,張超現在拿不定主意。

  而對於張超這種情況,王兆凱心裡門清。

  他剛剛喝茶的時候,其實是真的在喝茶,忙活一小天兒了,一口水都沒喝上。

  至於關於張超的審訊,其實王兆凱並不在意。


  張超被抓的時候,他就知道這傢伙是老油條,剛剛看對方在接受審訊的時候,眼神也不斷的閃躲。

  這一看就是經常跟警察打交道的,心裡全是小心思,什麼東西?能說什麼東西不能說什麼東西跳著說什麼東西撿著。說這幫傢伙就是這個樣,警察發現了什麼他就給你交代什麼,他就看警察手裡的證據。

  這也是當時陸川並沒有在發現張超的行動之後,第一時間逮捕對方的,主要原因就是怕對方出現這種情況。

  說什麼都不交代,結果警方這邊又沒有實質性的證據,到最後還得是把人給放了。

  如果是陸川前邊沒有什麼實質性證據的話,王兆凱這邊可能會還會著急想一些其他的辦法,看看能不能撬開張超的嘴。

  但是現在無所謂了。

  因為陸川那邊已經明確了有相關的兇手的dna信息的鐵證,如此一來的話,只要跟把這個證據跟張超的血液進行對比就能夠確定對方到底是不是兇手。

  雖然從目前的警方的分析來看,從各種情況來看,從邏輯方面講,這個張超就是兇手。

  但是警方破案最終的要講證據,審判的時候也需要講證據,沒有證據只憑口供的話,這個案子就定不了就死不成。

  至於剛剛王兆凱給他所說的關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對於死刑的判決實際上有影響,但是影響非常小。

  王兆凱更希望的是張超最好什麼都不要說。

  他不說,只要等dna信息那邊的比對完成,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零口供都能辦了這個案子。

  相反,如果張超真的是安安穩穩老老實實的就交代了,那後邊還真不好辦,畢竟作為審訊人員的話,關於張超在審訊時候的所有表現。他們都要如實地記錄在案是否具有坦白從寬情節,這都是要有詳細記錄的。

  當然,如果dna信息比對不成功,那就說明他們確實抓錯了人。

  不過以王兆凱的經驗來看,基本不存在這種情況,dna信息比對一定是成功的,張超這個人絕對有問題。

  當然退一萬步來講,就算張超跟這個案子真的沒有關係,張超也逃不了,畢竟他三年前犯的搶劫案是讓他弟弟去給他頂了罪。

  他弟弟給他頂了罪犯了,包庇罪,包庇罪的判決時間可能並不長,三年過去對方這個包庇罪因為已經事先服刑了,所以可能也就直接放出來了。

  但是張超不行,他本人犯了搶劫罪,那他就應該進去再次服刑。

  當然因為這個案子可能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細節需要進行商討,而且有可能有些人的責任還要進行追究。

  因為從因果上來講,如果當時張超確實進到監獄裡面服刑了,沒有發生頂罪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對方是不是這就不太可能?或者說根本不可能殺死王麗麗犯下這起罪行了?(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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