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畢竟是收費章節,我也不能一直說這些,所以專門開個單章給大家把邏輯過程,歷史原因這些說一說。
首先是對於詐騙的認定,詐騙罪很簡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
而訴訟詐騙中,被告在答辯中關鍵證據做偽證,其邏輯關係應該是這樣的:
被告為逃避本應承擔的義務而實施欺騙行為(偽造證據)→法官因此陷入認識錯誤→法官基於認識錯誤而判決被告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免除或減少債務)
一原告遭受財產損失。
整個過程從理論上來說是符合三角詐騙的,所以按照詐騙罪來追究責任是沒問題的。
然後就是歷史因素,就是最高檢02年的那個答覆,當時這個答覆就為後面很多案件做了定性,訴訟類的欺詐,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06年,最高法也就此做過批覆,很有意思,是這樣的:該問題在02年最高檢《答覆》中已經明確,該答覆在起草過程中已徵求了我院意見,你院(法院)在審理此後發生的案件中可參酌適用該《答覆》的規定。
批覆等同於司法解釋,所以這裡面的每一個字都是仔細斟酌過的。
你看「可參酌適用」,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用的是「參酌」而不是「直接適用」。
所以可以看出當時也不是完全認同這種觀點,於是在之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了虛假訴訟罪之後,為了理清相關的時間問題,專門出台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關於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通過虛假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
應當以詐騙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在之後,最高法在《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中進一步明確:
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
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明確認定虛假訴訟行為構成詐騙罪。
然後就是那個經典的,最高檢《答覆》不是司法解釋,而且和現在的司法解釋衝突,所以不應適用。
法院管不了檢察院,但是最終審判權在法院,檢察院可以抗訴,但敲錘的還是法院,所以法院就可以說,這個聽我的。
但是這裡要注意到,最高法一直表達的都是虛假訴訟咋樣咋樣,那麼對於被告偽證這種情況,仍舊沒有明確說明。
所以這樣看得話,好像被告在抗辯中可以隨便來,反正賭一把,被發現頂多罰款,但要是贏了的話,那就爽翻了。
我認為這種行為肯定要進行規制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有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你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各類規定里,被告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又沒有具體的罪名。
所以本書里老酒根據這些方面的規定,然後結合一些案例,外加一些論證意見來寫,沿用很久以來的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詐騙罪來追究責任。
同樣,具體在書里這個案件中我之前還有一種想法,那就是妨害作證罪。
就是說領導指使他人偽造生產線來作偽證,但這樣的理解我和我的一個律師朋友探討之後認為太過於片面,不管從這個罪名的立法淵源以及現在的理解來看都不能這樣適用,所以這種想法最後被廢棄了。
整個案件,查了無數的資料,單單是筆記我都記了一大堆,有一些東西沒感覺,和律師朋友,以前在法院工作過的朋友都探討了很多,就想著不能寫出來太假了。
但這是小說,需要明確一下。
大家還是要知道,很多書里的情節都是極其誇張的,現實不可能做到。
有人說這是科幻小說,我不認同。
我覺得這是成年人的童話故事,目的就是讓大家樂一樂,順便能了解一下相關方面的規定就行。
故事是假的,但書里列出來的所有規定和一些適用,都是真的。
最後,說個鬼故事,已經六號了,馬上國慶假期就要結束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