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義重因為覓得兩員猛將而欣喜不已時,他的義弟,遠在攝津的三好范長也完成了一次越級,實力和地位得以進一步提升。
之前說到,雖說同為細川晴元麾下重臣,但由於不滿三好范長、三好政長對自己的盟友鹽川國滿的進攻,木澤長政不顧細川晴元的勸阻,憤然起兵,聯合伊丹、三宅等國人與三好范長等人展開激戰,使得剛安穩沒多久的近畿一帶再度陷入了動盪之中。
這場持續了大半年的混戰,在九月初迎來了一個小的轉折點。
九月二日,木澤長政分兵進入攝津伊丹城,擊敗了三好范長、三好政長、波多野秀忠組成的聯軍,占據了戰場上的主動權,並在山城國的笠置山築城,順勢切斷了京都與攝津之間的聯繫。
被擊敗的三好范長退兵返回在攝津的居城越水城,波多野秀忠也返回了八上城。木澤長政見狀立即耀武揚威地向身在京都的足利義晴發出請求,希望他下令處罰三好范長等人,並略帶威脅地表示,如若不然,他將殺進京都親自「問候」足利義晴。
足利義晴本就是細川晴元擁立的傀儡,自是不敢忤逆細川晴元,摻和木澤長政和三好范長的爭鬥,只能以雙方之間的矛盾是細川家的私事為由拒絕介入。不僅如此,他還連夜離開京都,帶著嫡子菊童丸前往近江的坂本城避難。
鑑於木澤長政幾次三番拒絕自己的停戰要求,細川晴元終於決定徹底消滅這個亂臣賊子。
在細川晴元的授意下,足利義晴向伊賀守護仁木一族頒發御教書,要求其組織人馬拔掉木澤長政在笠置山的城砦。
十月上旬的一天,仁木一族召集了七八十名伊賀、甲賀忍者乘著夜色潛入笠置城進行縱火,並摧毀了城池外圍的木塀和木柵,隨後又隔三差五對城池發動夜襲,搞得城內守軍風聲鶴唳、苦不堪言。
乘此機會,細川晴元決定發動反攻,他先是在京都以北的岩倉一帶布陣,隨後又進入了在攝津的居城芥川城,號召天下大名討伐木澤長政。
不得不說,作為管領,細川晴元還是有較強的號召力的,在他的號召下,近畿大名、國人紛紛響應,對各地的木澤氏城池發動襲擊,就連木澤長政的盟友三宅氏也覺察到形勢不對,轉投到了細川晴元麾下。
細川晴元親自下場,使得勝利的天平再次向三好范長等人傾斜。木澤長政慌了,他急忙調集軍勢趕赴木津川、淀川一帶,與細川晴元的軍勢形成對峙之勢,這一對峙,就到了第二年。
天文十一年(1542年)年初,足利義晴給石山本願寺發去御內書,以防止河內國的一向一揆加入木澤長政一方,河內國的游佐長教也與細川晴元派結盟,準備共同對付木澤長政。
三月初九,游佐長教在高屋城發動政變,清洗了城中的木澤派,隨後,迎接先前被木澤長政流放的畠山稙長復歸家督之位。而木澤長政扶植的畠山政國則灰溜溜地逃進了信貴山城。
三月十七日,在河內國被孤立的木澤長政率軍出陣,準備攻打游佐長教防守的高屋城。然而,察覺到木澤長政動向的游佐長教在獲得了三好范長、三好政長的援軍後,總勢達到了八千人,也率軍出城迎戰。
木澤軍與游佐軍在落合川附近展開激戰,眼瞅著游佐長教即將不支,關鍵時刻,三好范長率軍參戰,給與木澤長政背後一擊。
苦戰許久的木澤軍隨即潰散,木澤一族相繼戰死,木澤長政也在逃入臨近的太平寺後不久,也被游佐長教的家臣討取,因此這場戰鬥也被稱為「太平寺之戰」。
此戰過後,三好范長憑藉戰功獲得了細川晴元的嘉獎,作為獎賞,細川晴元還將自己在攝津的居城芥川城賞賜給了三好范長,使其在近畿的勢力得到進一步擴張。
伴隨著太平寺之戰的勝利,近畿暫時恢復了安寧。可此時的奧羽和西國卻是再起波瀾,特別是尼子氏控制下的出雲國,更是成為天下關注的又一焦點。
話說尼子詮久攻打吉田郡山城失敗並自安藝國撤軍後,原本臣從於尼子氏的安藝吉川家、備後三吉家、山內家、宮家等國人紛紛轉投至大內義隆麾下。
天文十年(1541年)十月,尼子詮久自足利義晴處拜領偏諱「晴」字,正式改名為尼子晴久。次月,尼子經久在失去安藝國的悲傷中去世,結束了自己波瀾壯闊的生涯,享年八十四歲。
得知尼子經久病逝,加之國內陶隆房等武斷派的堅持,以及安藝、備後、出雲、石見等地國人的請求,大內義隆決定遠征出雲,一舉討滅尼子氏。
正月十一日,大內義隆帶著養子大內晴持、陶隆房、杉重矩、內藤興盛等率軍一萬五千人自周防出陣,抵達安藝國國府以後,武田信實、毛利元就、吉川興經等安藝國人與備後、石見等地國人紛紛率軍前來會合,前前後後共吸納軍勢超三萬人。
三月,大內軍前鋒攻入出雲國,擋在大內軍面前的,是尼子經久構築的被稱為「尼子十旗」的月山富田城防禦網。
「尼子十旗」指的是出雲國的十座城池,分別是白鹿城、神西城、高瀨城、大西城、三刀屋城、熊野城、牛尾城、三澤城、馬木城、赤穴城(瀨戶山城)。
而在月山富田城與「尼子十旗」之間,又有著被稱為「尼子十砦」的中繼點,「尼子十旗」與「尼子十砦」構築起了一道堅固的防禦網,讓覬覦出雲國的敵軍不敢輕舉妄動,即便攻入出雲境內,也無法長驅直入尼子氏大本營月山富田城。
事實證明,這道防禦網確實十分堅固,大內軍在攻打「尼子十旗」中的第一座城池赤穴城時,便遭遇了城主赤穴光清與援軍田中三郎左衛門拼死抵抗。
赤穴光清勇猛異常,主動出城迎戰,一舉擊殺了大內軍的前鋒熊谷直續(熊谷信直之弟)與其家臣荒川與三,使得大內軍的攻勢為之一挫。為了避免更大的傷亡,大內義隆決定採取圍城戰術,這反倒為月山富田城的尼子晴久組織防禦爭取了寶貴的時間。
出雲戰事陷入焦灼的同時,奧羽則正在爆發一場史無前例的「大亂鬥」。
這次事件的主角伊達氏,乃是藤原氏山蔭流之後,原居住下野,後遷居常陸。
文治五年(1189年),源賴朝征伐奧州,藤原朝宗率領四子加入源賴朝軍,因藤原朝宗的長子藤原為宗奮力作戰,殺死信夫庄司佐藤元治等人,藤原朝宗論功行賞獲賜陸奧伊達一郡,故改姓伊達,以郡內的桑折鄉為居城,伊達朝宗為伊達氏之始祖。
此後伊達氏歷經興盛和衰弱,最終來到第十四代當主伊達稙宗時期。 繼任後的伊達稙宗大力推行聯姻外交及入嗣政策,先後與相馬顯胤、蘆名盛氏、田村隆顯、懸田俊宗等鄰近大名結為姻親,又以其子伊達義宣為大崎高兼養子、伊達晴胤為葛西晴重養子,使伊達氏逐漸恢復了元氣。
但是這一政策也引發了以嫡子伊達晴宗為首的一些家中勢力的不滿。
先是天文十年(1541年),伊達稙宗決定賜地給女婿相馬顯胤,這一決定為伊達晴宗及眾家臣所不滿。
次年,伊達稙宗更是要將其子藤五郎送到越後守護上杉定實處做養子,並派遣一百精騎隨行護送。
這件事更是招致反對意見,伊達晴宗忍無可忍,主動站出來試圖制止伊達稙宗。可是伊達稙宗仍然一意孤行,決定強行實施他的計劃。
無奈之下,伊達晴宗只有使用武力來制止父親的行動。
天文十一年(1542年)三月,伊達晴宗趁伊達稙宗於郊外狩獵時,帶兵強行控制住伊達稙宗,並將其幽禁於西山城,隨後便自立為新家督。
可隨後不久,伊達稙宗被家臣小梁川宗朝、盛宗父子救出。獲救後的伊達稙宗,憤然決定出兵對付自己的兒子。
此時,由於伊達稙宗的聯姻外交,陸奧諸大名都無可避免的捲入亂事之中,並且形成了以相馬顯胤、二階堂輝行、蘆名盛氏、石川晴光等大名,和伊達義宗等宗親為主的伊達稙宗派,及以大名岩城重隆,和中野宗時等少壯派家臣為主的伊達晴宗派。
兩派隨即爆發激戰,整個奧羽南部自此陷入混亂之中。這場大亂鬥也因為發生在天文年間,而被稱為「天文之亂」。
綜上所述,天文十二年三月,從陸奧到近畿,再從近畿到出雲,整個日本都不消停。
而偏居丹後的義重,卻出奇地「消停」了大半年時間,他既沒有趁著近畿的戰亂分一杯羹,也沒有因為尼子晴久的被動防禦乘機奪取其在伯耆、備中的領地,而是將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家中內政治理方面。
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在現有政策施行的基礎上,著手制定分國法。
所謂分國法又稱戰國法、戰國家法,是由日本戰國大名制定,用於統治麾下領土的法令,其所規定的主要事項有領民支配、家臣統制、寺社支配、所領相論、軍役等。
原則上,分國法是用來指稱公開頒布的文件,不過有不少以家訓形式流傳的規範也被視為分國法。因此,分國法概念較為廣泛。
分國法由於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因此只有實現高度一元化的大名的領地內可以施行。相反,統治力薄弱或是喪失權威的大名,則難以推行此法度。
例如,歷史上的毛利元就屬於無法實施分國法的典型例子。他雖然稱霸中國,但由於領內國人勢力太強,因此無法推動分國法的施行。
六角義治時期,領內國人勢力強盛,他們聯合起來自行制定一套被稱為《六角氏式目》的法規,強迫六角義治接受。儘管六角家是名義上的主君,但在這些國人面前只能無奈地被動接受。
由此可見,分國法雖然是戰國大名強大自身的有效武器,但並非所有大名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貫徹分國法,因此只能在自己能夠掌控的範圍內製定相應法規。
分國法的內容大體上可以分為:統治農民的法律和掌握家臣團的法規兩大項目。
因為農民所繳納的年貢是大名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若要讓農民確實繳納年貢,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同時,為了要確保領地的運行,自然也會需要一套與統治農民相關的法規。
相對地,與統領家臣相關的法律則是為了穩定國內局勢而制定的。透過這些法規來強調主從關係、明示家臣團隊內的上下序列,戰爭時期家臣的軍役義務等,可以穩固大名的地位,避免家臣團內部的混亂和衰退。
天文十一年正月初一,經過半年多的研究制定,若狹武田氏的分國法《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正式對外頒布。
這一分國法最初僅僅包括十一條,後不斷增加,最終定格在五十七條。
這其中集合了義重總結治國的具體方法,以及治民的基本法則,他以法規為指標和行動準則,目的在於將民政不論在質或量上都進行提高,同時他更將理想和希望帶給百姓,為領內的發展提供動力。
多年以後,這部《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中還加入一條特殊的內容,那就是如有違法者,不論貴賤,皆依法處置。
這雖說是以保留武士階級的特權為前提,仍具有局限性,但總體上還是贏得了治下百姓的心,增加了領內的凝聚力。
除去民政之外,最重要的一點便是軍役義務的確定,也就是制定軍役帳。依照其中的軍役相關規定,知行的多寡不但是財富的象徵,更可視為領主所能動員的兵力。
義重經過仔細研究和查閱檢地帳,初步確定,領內家臣國人的軍役義務與石高乘以年貢率掛鉤。因此,在制定初期,表高一萬石的家臣約有動員兩百五十至三百人兵力的義務。(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