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浩冷冷說道:「程怡然,你少在這裡跟我胡攪蠻纏,我跟你說的很清楚了,這是兩個案子!」
「你不會以為,你花一個案子的錢,就可以讓我給你代理兩個案子吧?」
「咋地,要不我直接給你買斷了得了唄?」
「想啥呢!?」
羅浩面無表情,語氣淡漠。
「我跟你簽的委託代理合同,也僅限於故意殺人案,在這個案子之外的其他案子,那不在合同範疇之內。」
「跟我,沒半毛錢關係!」
「別跟我這兒扯什麼拋開不談,不是什麼都能拋開的。」
「懂?」
程怡然不服氣地喊道:「那,可是那……也不能完全算是兩個案子啊!」
「我為什麼去找林北,還不是為了調解,為了讓他撤訴?」
「所以這就是一個案子!」
「你就得管!」
這會兒程怡然倒是智商上線了。
居然學會詭辯了。
只可惜,還是沒啥卵用。
羅浩是幹啥的?
律師!
律師是幹啥的?
要論能說會道,鮮有職業能跟律師相比的。
所以,
在羅浩面前,程怡然這兩下子,根本不夠看。
羅浩三言兩語就給她懟得無話可說,坐在那邊「這這這,那那那」了半天也說不出個一二三四五六七來。
最後實在是沒辦法了,
程怡然只能退而求其次。
「羅律師,那要不……我給你加點錢,你幫我!」
但是羅浩拒絕了。
錢,他並不缺。
不管是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保障服務,還是承接標的額幾百過千萬的大案子,隨隨便便都能讓他有不菲的收入。
要不是為了跟張三交手,羅浩壓根兒就不可能接程怡然這個案子。
錢少不說,還得大老遠從帝都跑到晉省這個十八線小縣城來。
現在,
殺人案已經結束。
羅浩輸了。
他此行目的也無法達成。
等宣判後便會離開。
至於接下程怡然誣告陷害和誹謗的案子……羅浩並無絲毫興趣。
所以果斷拒絕。
轉身便走。
乾脆利落得一P,一點都不拖泥帶水。
留下程怡然在那裡徹底陷入絕望。
此時的她還不知道林北已經委託張三,針對網絡誹謗的事情向法院提起來自訴。
雖然那視頻是曹猛發的,也是用他自己的帳號發的。
但這並不代表就跟程怡然沒關係了。
整個鬧劇,程怡然都是直接參與者,甚至有可能還是計劃提出者。
而且,
當時也是程怡然讓曹猛發抖音了。
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叫做「教唆犯罪」。
被教唆者犯什麼罪,教唆者就以什麼罪定罪處罰,一點毛病沒有。
程怡然教唆曹猛網絡誹謗,那麼程怡然就應當按照誹謗罪來定罪處罰。
所以,
林北直接便將程怡然也列入被告名單之內。
……
時間一晃而過。
又兩天過去。
殺人案宣判,就在今日!
上午,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林北和張三早早就來到了,坐在席位上,小聲說著話,體態非常放鬆。
臨近10點的時候,程怡然被法警帶進來了。
之所以是被法警帶進來而不是自己走進來,那是因為程怡然現在處於被拘留的狀態,本來人在拘留所待著的,專門提出來,就是帶她出庭接受審判。
剛走進審判庭,程怡然便伸著脖子往林北這邊看過來。
一看到林北,頓時眼睛一亮。
扯著嗓子便大聲喊起來。
「林北!林先生!」
「求你放過我吧。」
「求求你了。」
「我知道錯了,我這次是真的知道錯了,我以後我再也不敢了啊。」
「只要你這次放過我,你提什麼條件我都答應你,真的,我全都答應。」
「求求你了,別毀了我的人生,嗚嗚嗚嗚……」
程怡然大聲哭喊著。
眼巴巴瞅著林北。
內心無比地渴望他能在宣判前的最後關頭,改變主意,或者善心大發,放過自己。
只可惜,碰上林北,算她倒霉。
這種「死到臨頭」終於知道害怕,完了呢就哭爹喊娘的求饒的人,林北可見過不少。
見得多了,也就習慣了。
怎麼可能如此輕易就被打動。
林北坐在那裡,連眼皮都懶得抬一下。
「林北……林北!」
「你好狠的心啊。」
「我的大好人生,就要被你徹底毀了,毀了!!!」
程怡然絕望大喊。
林北內心毫無波瀾。
人生被毀?
呵呵,就算真的人生被毀,那也是你自己毀了自己。
怪不得別人。
自作孽,不可活!
……
幾分鐘後。
他來了他來了,他帶著判決書走來了!
法官陳立軍走進審判庭,登上法台。
「咚——」
敲響法槌。
「全體起立。」
書記員大喊。
審判庭內所有人,全都站了起來。
陳立軍掃了一眼,雙手捧著判決書,開始宣判。
「晉省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於程怡然故意殺人未遂一案,現已審理完畢。」
「本案,經榆縣派出所偵查,移送榆縣檢察院後,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自訴人自行提起訴訟,本院受理並展開法庭調查……」
「經過法庭調查,被告人程怡然在自家寵物狗落水後,謊稱是人落水,騙自訴人林北下水救援……並未有任何幫助動作……且該寵物狗患有狂犬病,被告人沒有採取任何防治措施……」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確,適用法律正確!」
「現在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及以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終於要來了!
林北雙眼微亮,充滿期待。
程怡然則是提心弔膽,心跳加速。
在這樣的氛圍中,
陳立軍用他洪亮而鏗鏘有力的聲音,將最終的判決結果,當庭宣讀:
「被告人程怡然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因考慮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嚴重後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
「承擔原告訴訟費用,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共計13867.45元。」
「本判決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如對本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更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現在閉庭。」
「咚——」
法槌重重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