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X日,我方當事人之子李凱亮於XX街道XX路段,因為被懷疑搶劫,所以被三名被告人追趕,致使其驚慌失措之下,選擇橫穿馬路,翻越欄杆,結果出現意外摔落在地,不治身亡......」
「本案經由XX派出所立案偵查,然而他們在簡單了解案情之後,竟然對三明涉案嫌疑人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認定他們與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我方當事人不認可這個結果......」
賈兆文這貨,雖然真本領沒多少,但歪門邪道的東西卻知道的不少。
在這份起訴狀里,他顯然沒少通過字裡行間的字眼去暗戳戳地說些有的沒的。
比如他稱李凱亮是「被懷疑搶劫」,這麼說確實不算錯,但顯然這樣的表述方式,就有可能讓人以為李凱亮沒有實施搶劫,只是被人「誤會」,又或者至少不會將李凱亮搶劫這個當做一個既定事實。
又比如,賈兆文言稱XX派出所「簡單了解案情」之後就給出了結論,企圖給人一種派出所比較草率的感覺,但其實,派出所對這個案子非常慎重,非常嚴謹,也進行了極為全面縝密的調查,畢竟是出了人命的案子,不可能不慎重,不可能不認真。
最終做出林北三人無責的認定,那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可賈兆文卻企圖混淆視聽。
這樣的做法,不一定有用。
但絕對值得一試。
萬一呢?
說不定就會收穫意外之喜。
而賈兆文的「套路」還在繼續。
「白髮人送黑髮人,絕對是這史上最悲痛的事情。」
「聽到兒子亡故的噩耗之後,老太太根本經受不住這樣的打擊,眼睛都快哭瞎了......」
「......」
接著,賈兆文就開始打起了「感情牌」。
著重強調李凱亮死了之後,他的母親和姐姐是如何如何的痛苦。
企圖靠這個,博得同情,在判決的時候,能夠「加分」。
「因此我懇請合議庭,判定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讓他們得到法律的嚴懲,還死者公道,給家屬安慰。」
「並且,他們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讓失去家庭支柱的她們,能夠保證基本的生活......」
「......」
起訴狀宣讀完畢之後,
賈兆文向著法台方向深鞠一躬,隨後落座。
他心態倒是調整得很快。
既然木已成舟......
說出去的話就像潑出去的水,已經無法挽回了。
張三也已經得罪了。
那現在說再多也沒啥用,只能是盡全力打這場官司。
否則,
可就兩頭不是人了。
......
法官看向被告方向,問道:「被告人,剛才原告方宣讀的起訴狀,與你們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北三人相互對視了一眼,同時開口道:「一致。」
法官又問道:「對此,你們有什麼想說的?」
這下,
褚雲強和趙香蘭不說話了,都看向林北,等他發言。
這也算是開庭前就做過的溝通。
上了法庭,除非必要,否則褚雲強和趙香蘭能不說話,就不說話。
能沉默,就沉默。
該被告發言的時候,能由林北代替,就讓林北代替。
畢竟他們沒有出庭經驗,沒有打過官司。
萬一說錯話,或者露出破綻......
多少總歸是個麻煩事兒。
而林北,不但有著豐富的庭審經驗,而且本身也很懂法。
他來發言, 更為穩妥。
......
在褚雲強和趙香蘭的目光注視下,林北直接開口道:「我們不認可起訴狀對我們罪名的指控!」
「我們是見義勇為,並且全程沒有與死者有任何肢體接觸,也沒有對他進行過任何的言語刺激或者之類的過激舉動。」
「他的死,純屬意外。」
「我們三人與他的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一點,XX派出所經過嚴密調查,慎重考量之後,也是給出了這樣的結論。」
「因此,我們不承認罪名成立,同時,也拒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林北明確表態。
不擔刑責,拒絕民責。
換言之,
他的話,也就相當於為這場官司定下了基本格調——無罪辯護!
............
林北話音剛落,便見對面的王芳娥跟李文靜兩人,都目光噴火般盯著他,那眼神,仿佛要將他吃掉一般。
充滿了仇恨。
咬牙切齒的。
若不是有法警在旁邊維持秩序,說不定她們還真就「嗷」的一嗓子衝上來了。
現在也只能是坐在那邊, 小聲地罵罵咧咧
「嗯。」
法官趙東升緩緩點頭,開口問道:「二號被告人,三號被告人,你們的意思呢?」
本案三名被告人,各自編號。
林北是一號被告人,褚雲強是二號被告人,趙香蘭是三號被告人。
法官問完,褚雲強便立刻答道:「俺也一樣。」
趙香蘭也道:「法官大人,我也是這個意思,我不認罪。」
「好。」
趙東升道:「鑑於三名被告人均拒絕認罪,本次庭審將重點圍繞罪名是否成立展開法庭調查。現在開始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原告方,你們有證據要出示嗎?」
「有!」
賈兆文立刻站起來高聲道:「我這裡有一份現場車輛的行車記錄儀,清楚地記錄下了被告人如何追趕死者,如何逼迫死者,並且致使死者亡故的全部過程!」
說完,
賈兆文提供了視頻。
確實是當時路上一輛車的行車記錄儀,也不知道賈兆文從哪兒搞到手地。
不過由於視角問題,以及車子本身就在行進,因此視頻所呈現出來的畫面,多多少少是存在一些「歧義」。
這也是賈兆文精心挑選的結果。
他要出示證據,當然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因此便有了這份行車記錄儀視頻。
「如大家所見,視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二號被告人正在追趕死者,死者正是在他們的追趕之下,才會冒險橫穿馬路,最終亡故。」
「也足以見得,被告人與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就是他們採取了不當方法,才導致意外發生。」
「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