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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編寫本書的一些說明

2024-08-24 20:11:47 作者: 王任叔
  我在編寫這一部《印度尼西亞古代史》(以下簡稱《印尼古代史》)過程中,覺得首先有必要把我沒有考慮成熟或還無法完全解決的幾個問題提出來談一談。這些問題就是一、印度尼西亞民族的起源及共形成過程。二、印度尼西亞古代史的分期問題。

  連同上述問題,我還想附帶地談談史料的利用問題。

  (一)

  關於第一問題,我想首先介紹印度尼西亞這個名稱的來源。

  大約在1850年,有個英國人厄爾把東印度群島或馬來群島上的居民稱作「印度尼西亞人」(Indonesian)或「馬來亞尼西亞人」(Malaya-nesian)。據他自己稱:更喜歡後一個名稱。幾乎在同一年,另一個英國人洛甘接受那第一個名稱,把東印度群島稱做「印度尼西亞」(Indonesia),猶如稱玻里尼西亞、美拉尼西亞、密克羅尼西亞一般。可是這一名稱,一時之間並沒有很通用。荷蘭人總是把印度尼西亞人稱做「印度人」(Indiěr),把群島稱做「馬來群島」(Maleise Arctipel),或東印度(Oost1ndie)。荷蘭作家穆爾塔土利(Multatuli)【筆名,原名Eduard Douwes Dekker(1820-1887】在他1859年所著的《馬克斯·哈佛拉爾》的小說中,把它稱做「印蘇林德」,但這齣於作家的假想,並沒有科學的根據。1884年德國人類學家巴斯蒂安(Bastian)寫了一本書,命名為《印度尼西亞人》。在這本書里,就把在亞細亞和美拉尼西亞之間的群島地區,包括伊里安在內,稱之為「印度尼西亞「。於是印度尼西亞這個名稱就逐漸通用起來了。

  到了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印度尼西亞民族運動日益發展。過去,他們自己沒有一個統一的名稱,作為政黨而出現的名稱,也往往加上「東印度」三個字。由於印度尼西亞人的民族意識的日益高漲,他們不願讓自己被稱為帶有貶意的「印度人」、「土著人」、「土著」或「土人」。他們開始把自己稱為印度尼西亞人。在各個政黨名稱的前面也加上「印度尼西亞」這個名稱,1928年10月28日,印度尼西亞青年在雅加達(當時稱巴達維亞)召開青年代表大會,他們通過了共同誓言:「第一,我們印度尼西亞兒女承認,印度尼西亞是統一的祖國;第二,我們印度尼西亞兒女承認,印度尼西亞民族是統一的民族;第三,我們印度尼西亞兒女承認,印度尼西亞語是統一的語言。」

  這樣,印度尼西亞這個名稱,就在印度尼西亞人民的反帝鬥爭中確立了。這件事對於印度尼西亞民族的形成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而且是對荷蘭帝國主義者分而治之政策的嚴正回答。

  但是印度尼西亞民族的起源和它形成過程是怎樣的呢?這是我們要了解的問題本身。

  據人類學者對印度尼西亞人的種族成分的考察,一般分為如下的四種種族成分。

  一、尼格里多(Negrito)種族成分。這象安達曼的民科比人、菲律賓的海阻人、馬來半島的西芒人、一般都認為是尼格里多種族的後商。但也有人認為象西伊里安(今伊里安查亞)的巴布亞人,也是屬於尼格里多種族的一個分支;並且相信加里曼丹、爪哇和蘇門答臘三地的入口中還混有尼格里多的種族成分。所謂尼格里多種族也就是小黑人種之意。

  二、維達(Vedda)種族成分。這象爪哇萬隆高原的巴杜伊人、蘇拉威西南部的托阿拉人、蘇門答臘南部的庫布人、蘇門答臘巴塔人地區的路布人、馬來亞的西諾伊人和沙蓋人,據稱是這一種族的後商。而在民大威和尼亞斯島上的居民,西伊里安、邦加、勿里洞的有些居民,也可以看出有維達種族的成分。在菲律賓群島上的伊洛坎諾入、芬古延人和伊果羅人,一般也認為具有維達種族的形態。這個維達種族名稱的由來,是由於他們從形態學上考察同斯里蘭卡的維達族相似。

  三、原始馬來種族(Proto Malay)成分。或稱為純粹馬來種族。原始馬來種族在印度尼西亞相當普遍。據稱爪哇勿蘇基州的登格爾人,蘇門答臘的巴塔人、加型曼丹的達雅克人、蘇拉威西的托拉查人和馬魯古群島上的阿爾弗臘人,都屬於這一種族的後魔。此外象尼亞斯島上的主要居民,象馬來亞的雅貢人,以及印度尼西亞的東部各島,如西蘭島、帝汶島、羅蒂島、松巴島、塔寧巴爾島等地,也都有這一種族的後商散布著。

  這一原始馬來種族的名稱,本來是為人類學者象巴斯蒂安稱做印度尼西亞種族的。在有些考古著作中也用這個名稱。但因為近代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者把它作為一個統一的民族的名稱,據說荷蘭人類學者為了避免在人類學上的混滑,改稱為原始馬來人或純粹馬來人。

  四、混血馬來種族(Deutero-Malay)成分。也有人稱做次生馬來種族,或開化馬來種族。這就是指蘇門答臘的亞齊人、占碑人、巨港人、南榜人、米南加保人等等,以及爪哇人、巴厘人、望加錫人、米那哈沙人、德那第人,和居住於群島的沿海居民。馬來半島上的馬來人和菲律賓群島上的沿海居民,大都是屬於這一種族的。


  上述這種分類自然是從人類學的特徵分類的。如果按照蘇聯《世界通史》三大種族系統的分類法,前二者是屬於尼格羅——澳大利亞種族系統的,後二者是屬於蒙古利亞種族系統的。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種族經常相互混合,純粹的種族是沒有的。而民族則總是依據一定的歷史條件,在種族的混合、分化過程中形成的。因之,又產生了一個問題:原始馬來人和次生馬來人,即今天統稱為印度尼西亞人,同舊石器時期的爪哇直立猿人、或梭羅人和瓦查克人的關係是怎樣的呢?或者再推後到中石器時期,同澳大利亞——美拉尼西亞人和維達尼格里多人的關係又是怎樣呢?

  有各種不同的說法。頭國的人類學者凱茲主張:「梭羅人是爪哇猿人的子孫,可以看作是現存澳洲黑人的祖先。」魏敦瑞經過對爪哇發現的人類頭骨一系列的研究,屬意杜布瓦指出的「瓦查克人是原始澳大利亞人」的意見,並且把瓦查克人排列在直立猿人群、校羅人之後和澳大利亞人之前。而蘇聯的人類學者認為魏敦瑞這種說法是維護了形形色色的多元論的學說,武斷有幾個種族形成的中心。而蘇聯的《世界通史》也斷言:「南非和爪哇的尼安德特人顯然是在形成現代人類的過程之外。」這就是說,舊石器時期的梭羅人和瓦查克人已經是絕跡了,自行消滅了。

  事實是否是這樣呢?由於我對人類學的知識的淺薄,不敢來作出任何的論斷,但在這本《印尼古代史》中將要儘可能地敘述這些過程。

  由此必然引起另一個問題:我們在印度尼西亞發掘到的中石器時期的澳大利亞——美拉尼西亞人的化石和維達——尼格里多人的化石,又是從哪裡移植而來的呢?

  范·希克倫在他所著的《史前期的印度尼西亞人的生活》一書中,在講到中石器時期的情況時說:「冰河最後階段結束後,巽他陸棚分隔為許多島嶼。梭羅人從陸地上絕跡,屬於『新人』的新人類乘著木船來到這裡,他們之中有美拉尼西亞人、類澳大利亞入、維達人和尼格里多人」。如果這是確實的,那麼一般認為在爪哇發現的瓦查克人(它同梭羅人是同屬於舊石器時代的晚期的)同澳洲發現的墨爾本的一副完整的頭蓋骨凱洛人是屬於同一種族的;而後者又為考古學家斷定是澳洲土著的祖先,那又將作怎樣解釋呢?

  關於印度尼西亞族的起源,林惠祥曾作過如下的敘述:「印度尼西亞族則是指高加索種的一個原始支脈。哈頓氏(A·C·Haddon)在《人類種族》一書稱之為尼西奧族。說他們的身材矮、發波狀、膚色棕、面如菱形、鼻扁平、頭形長。他們和南部蒙古利亞種在離大陸之前,很早便發生混血,混血到幾乎沒有純粹的遺族。但現在還有幾種人中保留這種人的顯著特徵,如蘇門答臘的巴塔人,爪哇的登格爾人,婆羅洲的陸達雅克族、穆律族。他所說的南部蒙古利亞種也便是欽氏所說的海洋蒙古利亞種。這一種人因為和海洋蒙古利亞種混血,而成為馬來族。因此,便也被人稱為馬來族,而且甚至認為是『原始馬來族』或『純粹烏來族'。

  可是這些都是從人類的形態學上來立論的,沒有考古發掘的人類化石來作證明,是否就能算作是定論了呢?

  種族主義者認為種族的產生,好象是由於人類來自不同的祖先,因而認為不同種族有不同的價值;有些種族註定統治他族,有些種族註定為他族所奴役。這是完全反動的言論。它不過是為帝國主義侵略胡造出來的臆說,必須予以駁斥。種族的差異對於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文化的發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但因為在這本《印尼古代史》中也將敘述到中石器時代的人類化石;這些人類化石的種族是否同今日的印度尼西亞人有血緣關係,不能不有所涉及。特別是在地下發掘中,作為印度尼西亞種族的人類化石是在那一地區出現的這一事實,似乎可以考察到印度尼西亞種族的起源和形成過程。

  艾地在論及印度尼西亞民族的時候指出:印度尼西亞有一百多個族或部族,有的人數達幾千萬人,有的只有幾千人。

  印度尼西亞民族裡面有:爪哇族、巽他族、馬都拉族、馬來族、亞齊族、米南加保族、巴塔族、巴鄰旁族、南榜族、達雅克族、曼雅爾族、米那哈沙族、武吉斯族、托拉查族、望加錫族、巴厘旅、沙沙克族、馬魯古族、帝汶族、沙布族、西伊里安各族以及其他許多族。其中瓜哇族最大,其次是巽他族、馬都拉族、米南加保族、巴塔族等。長久以來就是以馬來族分布最廣,他們散布在蘇門答臘島東海岸、蘇門答臘與加里更丹之間的各個島嶼,以及加里曼丹的沿海地區。各族除了接受以馬來語為基礎的印度尼西亞語以外,還各有自己的語言,各族的文化水平不一樣,但都有悠久的歷史。

  因此,印度尼西亞民族是由許多族構成的,雖然各族具有不同的語言和不同的文化水平,但他們起源於一個民族共同體。他們的語言屬同一個語系,文化屬同一系統。他們曾經暫時地分隔開來,但是,在爭取民族獨立和爭取實現新的印度尼西亞的鬥爭過程中,又重新統一起來。之後,談到印度尼西亞民族的來源:


  從幾千年前的歷史來看,現在印度尼西亞民族並不是印度尼西亞的原居民。大約在公元前1500年,或者說約在3500年以前,現在的印度尼西亞民族還不是定居在印度尼西亞,而是居住在後印度(現在的印度支那、泰國和緬甸),當時他們叫做「孟——高棉人」(或孟——吉蔑人),現在越南北部、泰國和東埔寨還有這種人。「孟——高棉人」是澳斯特羅——亞細亞人(南亞人)的一個分支,其他分支是「卡西人」(阿薩姆)、「捫達人」(印度)和「桑塔爾人」(印度)。印度尼西亞人是「孟——高柿人」的四個分支之一(其他分支是:美拉尼西亞人、玻里尼西亞人和密克羅尼西亞人)。「孟——高棉人」這四個分支現在合稱為「澳斯特羅尼西亞人」(南島人)。「孟——高棉人」並不是後印度的原居民,他們是來自中國雲南的移民,當還在雲南的時侯,他們是屬於「澳斯特利亞人」(南方人)。

  因此,現在的印度尼西亞民族雖然是分為許多族(包括居住在西伊里安和北哈爾馬黑拉的各族,從人種學的觀點看,他們是屬於「美拉尼西亞人」,但從政治上來說,則屬於印度尼西亞人),但他們起源於一個民族共同體(「澳斯特利亞人」→「澳斯特羅——亞細亞人」→「孟——高棉人」),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並且在戰爭和抵抗自然災害中曾經經歷過艱苦的鬥爭。

  從荷蘭的凱倫和德國人斯米德以及奧地利人海涅·格爾登的一些著作中都看到有同樣的意見。但他們更著重於這些族中的基本語彙的共同點來立論的。而從人種學上說,正如艾地所指出的:因為蓋——高棉族的分支的印度尼西亞和美拉尼西亞是屬於不同種族的,既是基本語彙有相同處,但又屬於不同的種族,

  這就可以推論他們之間的混合的可能性。但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孟——高棉人」是「來自雲南(中國南部)的移民」,有沒有從地下發掘可以來證明這一點呢?在本書中,試圖敘述這個問題。

  以上都是有關印度尼西亞民族的起源和它形成過程的一些說法。作為種族集團來說,印度尼西亞人應該說是「混合種族集團」,這大概是一致的結論。這種混合從考古學方面來看,怕主要是由中國南下的蒙古利亞種族和存在於印度支那的尼格羅——澳大利亞大種族系統的各種族相互混合的結果。這在越南北山——和平文化遺址的發掘中可以得到證實。蘇聯人類學者有這樣的說法:

  馬來群島居民可以分為三個主要人類學「層次」,最晚的層次是南亞人種(馬來人、爪哇人、巽他人);稍早的「層次」也是屬於南亞人種,但絕大多數是屬於身材矮小、長頭和寬鼻的變種。他們的特徵是,臉部較短,內眥折的百分率較小(如伊夫高人、他加祿人、達雅克人和尼亞斯島的居民);更早的層次是波形發,皮膚較黑的維達人種類型(蘇拉威西島、東蘇門答臘和加里曼丹的許多種族群)。這個最早的層次,也是包括美拉尼西亞人種中身材最小的變種海膽人和安達曼人。這一說法和上述四種種族因素是基本上相同的。最晚「層次」和稍早「層次」也就是次生馬來人和原始馬來人,最早「層次」也就是維達人和尼格里多人。這些「層次」的種族,在相互接觸時必然會有衝突和戰爭,但也必然會有融合。恩格斯在談到美洲印第安人處置戰敗的敵人的辦法時說,它「與較高發展階段上的人們的處置辦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殺死或者當作兄弟編入勝利者的部落;婦女則作為妻子,或者把她們同她們的殘存的子女一起收養入族。」因為當時的奴隸制還沒有產生,他們還不知道把戰俘當作奴隸使用。原始馬來人和次生馬來人,即印度尼西亞人這個和族集團,看來也多半是採取這樣的辦法來處置戰敗者的,這就必然發生混血,而使它成為混合的種族集團。征之於新石器時代以後出現的巨石文化的遺蹟:在石棺墓上總刻有類似尼格里多的女人像和帕西馬高原的立石上總刻有尼格羅形態的武士像,似乎可以證實這一點。

  從印度尼西亞和印度支那的地下發掘來看,印度尼西亞種族 (即原始馬來人)首先出現於印度支那和平文化時期的和平洞穴中,這一時期的文化比起北山文化時期較早,有人把它列入於中石器時期的晚期。之後又發現於馬來亞的新石器時代的吉蘭丹瓜家洞穴之中,即被稱為原始馬來人的。那麼,印度尼西亞種族集團最初從印度支那遷入到印度尼西亞群島各地就整整包括一個新石器時代,或者還包括巾石器時代的晚期,那就有幾千年時間;他們的遷入是同他們的生產方式有關的。由於他們還只能利用石器工具,他們的主要生產可能是畜牧業和鋤耕農業(即刀耕火耨的一種生產方式),而這兩者就決定他們是常常移動居住地的。正如人類學者之所指出:蘇門答臘的巴塔族和中蘇拉威西的托拉查族是屬於原始馬來人的,而他們的傳統生產也就是畜牧業。因之可以推論,印度尼西亞種族集團之移入印度尼西亞群島各地,並不是大批大批的或由於一次大的政治事件蜂擁而來的,而是一批一批地經歷了幾千年時間逐漸移入的,甚至於銅鐵器時代(巨石文化時代也包括在內),也還不斷地有印度尼西亞各種族集團移入。


  在這一時期內,印度尼西亞人大概已經知道了梯田耕作和水田耕作。據稱梯田耕作的方式只限於中國西南邊境、印度支那各地、

  菲律賓群島和印度尼西亞群島各地,它在世界其它地區是沒有見.到過的。也許這一時期,才是次生馬來種族,即最晚「層次」的南島人的移入時期。而這一時期有人估計為公元前三、四百年到公元二、三世紀,大約也有五、六百年時間。這一切,我們也將在《印尼古代史》中有所敘述。

  總之,印度尼西亞民族還在亞洲大陸的時候,就起源於一個民族共同體,操一種語言,擁有共同的文化。他們來到印度尼西亞之後,分居各個島嶼,彼此隔絕,而在這些島嶼上又為大的山脈河流和沼澤所分隔,難於互相往來。許多世紀以來,由於自然障礙造成的分隔狀態,使他們在各不相同的情況下發展起來,成為語言和文化互異的各族。

  但在今天,互異的各族則正向統一的印度尼西亞民族的方向發展和團結起來了。

  (二)

  有關印度尼西亞的歷史分期問題,首先必須解決的即所謂「印度時代」或「印度化時代」。過去,不論是荷蘭人所寫的印度尼西亞歷史或印度尼西亞人自己寫的歷史,都把公元一世紀到十五世紀為止這一個時期稱之為「印度時代」或「印度化時代」。這自然是非常不科學的歷史分期法,甚至帶有帝國主義侵略的目的,它仿佛在說:印度尼西亞在古代是為印度人所征服的國家,那麼近代為西方帝國主義所征服也就是合理了。所以現在的進步的歷史家都拒絕用這種歷史分期法。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不指出,在這一時期里印度人勢力侵入印度尼西亞,特別在文化方面,是誰也不能否認的。問題只在於印度人有沒有在印度尼西亞土地上建立過他們的王國。關於這個問題,看來只有從印度尼西亞現在保存下來的古碑中去求得解決。

  印度尼西亞的古碑大多是用拔羅婆字體或納加里字體來書寫梵文的。只是在七世紀末在蘇門答臘的巨港才出現了用拔羅婆字體書寫的古馬來語的碑銘,在八世紀中,在東爪哇出現了用古爪哇字體,即卡韋書寫的梵文古碑,在九世紀前後,在中、東爪哇也出現用拔羅婆字字體書寫的古爪哇語的碑銘。這好象可以肯定:這一轉變的前後是表明印度尼西亞民族代替了印度人統治了自己的國家。但這也不盡然。必須研究碑銘的內容。印度尼西亞的古碑的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屬於政令性質的,或屬於宣布征服和占領的。其二是屬於宗教性質的。而這一類又有只是頌揚宗教的至高無上的天神或者宣布為宗教集團占領的土地和其他贈賜的。一般說來,屬於第一類性質的碎銘的王國,如果採用梵文,那麼,即使不是印度人建立的王國,也是印度化了的印度尼西亞奴隸主或封建主所建立的王國。

  對印度尼西亞歷史的分期,我們必須按照馬克思主義所指示的社會發展規律來劃分,即原始公社時代、奴隸制時代、封建時代、以及殖民地時代等等的劃分法,而不是什麼「印度時代」「印度化時代」的劃分法。

  但在劃分印度尼西亞歷史分期以前,我們還必須引用馬克思有關這方面的論述作為指針。

  首先是這樣一個問題:熱帶的自然條件和島嶼的分散情況對印度尼西亞社會的發展有些什麼影響呢?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十四章《絕對剩餘價值與相對剩餘價值》中說過一段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以人對自然的支配為前提。過干富饒:的自然「使人離不開自然的手,就象小孩子離不開引帶一樣」。

  它不能使人自身的發展成為一種自然必然性。資本的祖國不是草木繁茂的熱帶,而是溫帶。不是土壤的絕對肥力,而是它的差異性知它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並且通過人所處的自然環境的變化,促使他們自己的需要、能力、勞動資料和勞動方式趨於多樣化。社會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經濟地加以利用,用人力興建大規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馴服自然力,——這種必要性在產業史上起著最有決定性的作用。

  良好的自然條件始終只是供剩餘勞動的可能性,從而只提供剩餘價值或剩餘產品的可能性,而絕不能提供它的現實性。勞動的不同的自然條件使同一勞動量在不同的國家可從滿足不同的需要量,因而在其他條件相似的情況下,使得必要勞動時間各不相同。這些自然條件只作為自然界限對剩餘勞動發生影響,就是說,它們只確定開始為別人勞動的起點。產業越進步,這一自然界限就越退縮。

  這就可見,自然條件是作為自然界限而發生影響的,而這種界限又往往由於產業不進步發揮了相當的作用。這是我們在考察印度尼西亞社會的歷史發展時應該加以注意的一點。

  馬克思還寫道:但是,我們可以舉出亞洲群島的東部一些島嶼上的居民的例子。那旦的森林中長著野生的西米樹。居民在西米樹上鑽個孔,確定樹髓已經成熟時,就把樹放倒,分成幾段,取出樹髓,再摻水和過濾,就得到完全可以食用的西米粉。從一棵西米樹上通常可以採得西米粉300磅,有時可採得500磅至600磅。那裡的居民到森林去採伐麵包,就象我們到森林去砍柴一樣。


  假定東亞的這樣的麵包採伐者為了滿足自己的全部需要,每周需要勞動12小時。良好的自然條件直接給予他的,是許多閒搬時間。要他把這些閒暇時間用於為自己生產,需要一系列的歷史條件;要他把這些時間用於為別人從事剩餘勞動,需要外部的強制。

  十九世紀六十年代,英國的自然科學家華菜士也對馬魯古群島的丙蘭島上居民以西米為糧食的情況有同樣的描寫。西米,印度尼西亞人稱之為碩莪(Sago),是群島中相當普遍地生長的一種野生植物。據華萊士報告:每一株大小適中的樹杆可以製成30「托受」即30包——的澱粉,每一「托曼」有30磅重,可以製成1/3磅的餅60個。一個男人每一餐吃兩個餅就盡夠了,每一天5個餅也盡夠了。故就一株樹做出1800個餅,共有600磅重來算,一株樹可以供一個男人的一年糧食。

  這種給予印度尼西亞人的「良好的自然條件」,再通過古代的原始公社的生產形態,島嶼之間的分散與隔離的孤立狀態,是否可以看作為印度尼西亞群島上某些地區社會發展的「長期停滯」的原因之一呢?儘管它不是決定性的原因。據我想,作為「自然界限」的條件來看,那是可以肯定的。

  自然,印度尼灑亞社會的「長期停滯」或「沒有變化」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原始的規模小的」公社生產形態久久保存下來。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英國人萊佛士曾經在爪哇做過五年的副總督(1811一1816)。他曾經對爪哇作過社會調查,寫成一冊《爪哇史》。在他描述了爪哇的農村土地和社會組織之後,曾報導印度的農村公社的情況,認為兩者之間是十分相似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描述過印度公社,並且也引用了萊佛士在《爪哇史》中的一段話。為了更好地了解印度尼西亞的古代社會,我們把馬克思對印度公社的描述不嫌其長地摘引於後。

  目前還部分地保存著的原始的規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農業和手工業直接結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這種分工在組成新公社時成為現成的計劃和略圖。這種公社都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生產整體,它們的生產面積從一百英畝至幾千英畝不等。產品的主要部分是為了滿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當作商品來生產的,因此,生產本身與整個印度社會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毫無關係。變成商品的只是剩餘的產品,而且有一部分到了國家手中才變成商品,從遠古以來就有一定量的產品作為實物地租流入國家手中。在印度的不同地區存在著不同的公社形式。形式最簡單的公社共同耕種土地,把土地的產品分配給公社成員,而每個家庭則從事紡紗織布等等,作為家庭副業。

  除了這些從事同類勞動的群眾以外,我們還可以看到一個「首領」,他兼任法官、警官和稅吏;一個記帳員,登記農業帳目,登記和記錄與此有關的一切事項;一個官吏,捕緝罪犯,保護外來旅客並把他們從一個村莊護送到另一村莊;一個邊防人員,守衛公社邊界防止鄰近公社入侵;一個管水員,從公共蓄水池中分配灌溉用水;一個婆羅門,司理宗教儀式;一個教員,在沙土上教公社兒童寫字讀書;一個專管曆法的婆羅門,以占星家的資格確定播種、收割的時問以及對各種農活有利和不利的時問;一個鐵匠和一個木匠,製造和修理全部農具;一個陶工,為全村製造器皿;一個理髮師,一個洗衣匠,一個銀匠,有時還可以看到一個詩人,他在有些公社裡代替銀匠,在另外一些公社裡代替教員。這十幾個人的生活由全公社負擔。

  如果人口增長了,就在未開墾的土地上按照舊公社的樣子建立一個新的公社。公社的機構顯示了有計劃的分工,但是它不可能有工場手工業分工,因為對鐵匠、木匠等等來說市場是不變的,至多根據村莊的大小,鐵匠、陶工等等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或三個。調節公社分工的規律在這裡以自然規律的不可抗拒的權威起著作用,而每一個手工業者,例如鐵匠等等,在他的工場內按照傳統方式完成他職業範圍內的一切操作,但是他是獨立的,不承認任何權威。這些自給自足的公社不斷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產出來,當它們偶然遭到破壞時,會在同一地點以同一名稱再建立起來,這種公社的簡單的生產機體,為揭示下面這個秘密提供了一把鑰匙:亞洲各國不新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這種社會的基本經濟要素的結構,不為政治領誠中的風暴所觸動。

  很顯然,這種印度公社的組織形式是普遍存在於古代印度尼西亞各地的。我們不僅從各種有關印度尼西亞社會調查的書籍中可以看到同這類似的組織形式,而且可以從土地村社公有這一最基本的因素上證明它們之問的共同性質。這種成為印度尼西亞社會基本經濟因素的公社組織,只是到了二十世紀開始才被嚴重地破壞了的。1811年到1816年間,在萊佛士統治時期曾經想以地租制來改革爪哇的土地村有制,而使之變為土地個人所有制,但由於荷蘭統治的恢復,並沒有徹底施行下去。萊佛士當時對爪哇鄉村的組織也給以很大的注意,在他的《爪哇史》中也有如下的描述:


  每個村落有它自己明確的內部組織。有村長,有村長助理,而且如果是大的村落,有祭司作顧問。祭司通常總是解決小的糾紛的,特別是有關離婚和財產繼承事件。村落里的村長不是沒有司法權的,他常常處理罰款和監禁等案件。在每個村落,居民按時守夜和巡邏。

  這種情況,在泗水之東的新成立的區域裡也同樣組織起來。哪裡的歐洲人的統治權力沒有加以干預,哪裡的伊斯蘭教統治的影響幾乎沒有被感覺出來,它就會表現出他們的性質和組織。

  前一世紀中葉,由於該地居民同巴厘人和馬都拉人以及荷蘭人發生了頻繁的戰爭,導致了那些省份人煙荒蕪。於是鼓勵附近的馬都拉島居民移居進來,允許他們開闢荒地。開始是自白交付地租,之後,釐訂了稅額。如果有若干人一起移居過來,他們就形成一個新的村落,給他們的領袖以頭人(Petinggi)的權力。當人們組成一個村落時,他們自己就選出一個村長來,呈請當地地主的同意;他們育每年選舉他們的村長或頭人的特權。這在泗水以東的區域是普遍現象。

  賦予這人物的職權對於村落的福利是如此的重要,因為他的特權是和村落的存在有著最密切的連繫。任何時候對土地要徵收新的賦稅,如果稅額太高,頭人的事情就是傳表村民向上級說明村民無力負擔這個要求。其結果,不是首長把稅收改一部分,就是居民離棄那個地方。但當賦稅額被認為是合理的(大約收取少於五分之三被認為是合理的),頭人就召集全體村民協商,當著眾人的面,根據每人的土地份額和所報該交稅的產量,把應收稅額分配給每一個人。他保育一本徵收村民的稅額的簿記,並且檢查每人是否已把他應交的稅額交訖。當收穫季節,他監督收稅員,不讓他們徵收超過應交的稅額,並且監督種植者,不讓他盜取政府應得的任何一部分。在大村落里,他有一個助理,叫做『卡巴延』(Kabayan),當他不在時代理村長職務。他與稱為卡米土阿(Kamituah)的長老和叫移丁(Mudin)的祭司組成一個法庭,處理村落中的糾紛。可是如果各方都不滿意,決定只能作為參考。

  按照習慣,村民無報酬地為他們的頭人耕種土地。這種待遇和頭人的榮譽使村長的職位成為村落爭奪的目標。而每年選舉村長時落選的村長,就被命令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否公正。對此事的恐懼一般使村長能夠成為選民的認真的和謹慎的代表。

  所有經過村落的旅客,可以向頭人請求協助住宿,關且如果償付費用,就能取得一切必需品。頭人也負責保管旅客的財務,當著村中其他首腦的面把上述財物檢點清楚,第二天動身時如數交還不缺,或者折價償還。如果旅客寧願自己保管財物,那就得在外邊的公共宿舍住宿,財物如有損失,自己承擔責任,但他可以要求村民協助為他緝獲犯人。……

  據萊佛士指出:「這些村落中的內部規則,看來是爪哇古代習慣的遺留。可是這是模仿印度的村落組織的。」同時,他還繼續寫道;村長選舉不僅在泗水地區如此,就是在查帕拉和爪生納(Jawana)等地也是如此。一個在那裡當過官吏的人指出:頭人由村民選舉,這是無可懷疑的,人民行使選帶權利是自古如此的,儘管我見到的情況不是定全一律的。也有委任的甘長,那是縣長為了特別目的而委派的。當那個興人還是繼續擔任職務,他作為他們的直接首領而為村民所敬重和服從。池通常只在村民常常來看他的「按兄室」,並且還有兩個或滅多約村民,被熱定跟隨他,不管他到什麼地方去。……縣長或其他本地人上級官吏,很少干涉頭人的選舉;但是一般說來,他雖然不能強迫居民接受一個他們所不歡喜的頭人,村民選舉應求的頭人必須得到他的批准才能有效地行使職權。

  菜佛士還指出:在巽他地區,井裡汶和直葛,村長的要任是各不相同的。如果村長不是由村民選舉的,一般是從他們中間委任之,並且總是必須得到村民的認可。即使在人民沒有行使選舉權的地方,如果頭人有鑄誤,村民通常在村社機構中向他們的頭人提出抗議;而如果村民的抗議有理有據,本地人級官吏總是必須把那個頭人撤換掉。

  上引萊佛士的話,主要部側重於村落的政治生活方面。但在他把爪哇的鄉村組織同印度公社作了比較後,還指出村落中除頭人、助理、長老和祭司外,還有水源的監督者,叫做「烏路鳥路」或「配水官」(Kepala Bandingan),還有一個書記,叫做「楚魯士利斯」,也幾乎和印度公社相同。

  很顯然,裝佛上所描述的爪哇農村公社,已經表明它在趨向於瓦解過程。但對於公社的基本經濟要素的結為陽原始民主主義的政治生活的了解,是與我們考察印度尼西亞歷史發展有重六關係的。馬克思不是以印度公社為例來說明「亞洲的社會都沒有變化」的秘密嗎?

  那麼,以這樣公社的生產組成為基礎的社會,又是怎樣的社會呢?它的社會性質是否沒有變更了呢?按照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所有制)形態》一文的論述,公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是奴隸社會,但也可以過渡到出建社會。在這裡就有我們劃分印度尼西亞歷史階段的重要標誌。


  馬克思在他的《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所有制)形態》理分析了古代社會所有制的各種形態;即東方的、古典的和日耳曼的各種公社的生產形態。他認為原始公社的共同點是:人典滅真爛洪地汜土地看成是社會底財廣,看成是那在活勞動中不斷生產和再生產著自身的讓會底財廣。每一個單獨的人,只有在他作為這個社雲底一個環節,一個成員,他才能成為時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那通過勞的過程而戶生的安際占有便是在這些前卷之下發生的,這些前契不是勞動產品,而是天然的或天賦的為頭前提。這就是說,在自然形成的原始公社裡,公社成員只是把自己當作自然的一部分而活動,並不惑到自己勞動的價值,因之擔勞動的產物置作是勞動的自然的或神授的結果。

  但馬克思認為「這些上地所有制形態,雖然都以同一的基本關係為根據,但其自身的表現形式卻可以有極大的差別。」他進而說明了東方的或亞細亞的以及其他的公社生產形態。

  關於亞細亞的形態,他說了很長的一段話。他寫道:例如,在大多數亞細亞的基本形態裡面,那處於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綜合單位便成為高級所有者,甚至成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過是世襲的占有者——這種情形和上述形態並不矛盾。由於總體是實際的所有者和公有財產實際的前提,它就成為凌駕於多數個別的真正公社之上的一種特殊的東西,於是在這些公社內部,個人在事實上就沒有財產了,或者可以說他的財產(所謂財產就是個人把勞動底和再生產底自然條牛看成是他所有的,看成是他的主體在無機自然界中所發現的客觀的軀體)是由那當作多數公社之父而體現著整個社會的專制君主、以個別公社為媒介轉讓給個人的間接財產。

  因此,剩餘產品便自然而然屬於這個最高的整體了。用不著說,通過勞動而產生的實際占有是要在法律上加以規定的。所以,在東方專制制度之下,從法律上看似乎是沒有什麼財產的,但在事實上,作為它的基礎,卻存在著這樣的部落財產和公社財產,生產大部分是在狹小的公社範圍以內通過手工業與農業的結合而進行的;這些小公社是徹底自給自足的,它在自身範圍之內具備了一切再生產和擴大生產的條件。公社底一部分剩餘勞動屬於上級的集體,這種上級集體最後由一個人來代表。這種剩餘勞動,可以採取貢賦底形式,也可以採取集體勞動底形式,其目的在干供養整體;這所謂整體,一部分指實際的專制君主,一部分指想像之中的部落制度,也就是神。

  就是馬克思所概括的爾方的公社和專制君主國家之間的在所主制上那種錯綜的微妙的相五關係。馬克思還認為在東方的公社生產形態中,水利工程等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寫道:通過勞動而實際占有的共同條件,例如在亞洲各民族當中極關重要的水利工程、交通手段等等,這樣便成為高級單位——凌駕於多數小公社之上的專制政府底事業了。在這樣情形之下,真正的城市只有在對外貿易特別有利的地點才能與這些村落關列而形成起來,或者出現在國家元首及其總督拿他們的收入(剩餘產品)與勞動交換、作為勞動基金而支出的地方這使我們聯想到八世紀時在今日的巨港曾經建立的室利佛逝的首都,和九世紀時在中爪哇巴藍班南平原上建立起來的以佛寺陵廟為中心的山帝王朝和散查亞王室的古都。

  那麼,象這樣的以公社生產形態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專制主義國家,其社會性質又是什麼呢?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最重要的一點。

  馬克思在講到一個部落占領了另一個部之後的財產關係的改變時寫道:以部落制(這是社會最初的表現形態)為基礎的所有制,其最基本的條件是作部薄底成員,這就使得那被本部落所侵占所征服的其它部落喪失財產,而把那個部落本身變成本部落無機的再生產條件,看成是歸它所有的東西。所以,奴隸制和農奴制只不過是那以部落制為基礎的所有制見進一步的發展形態。它們必然改變一切部落制形態。在亞湖形態之下,它們所能改變的最少。因為這個形態是以手工業與興業合而為一的自給自足的單位為基礎的,征服不是那樣不可缺少的條件,像在地產和農業單純占化勢地方榜樣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團為在這種形態下,個人從來不曾成興財產異有主,而只是占有者,他事實上是體現了社會統一的那個人慮財產和奴家;所以奴求制在這裡,既不破壞勞動條件,也不改變基本的社會關係。

  而這種奴隸制,馬克思在另一地方稱之為「普遍奴隸制」。其意即是說;令制主義的國家是建立在以整個公社作為一個奴隸制單位的部落制度的基礎之上的。

  在這裡,我便提一提這樣一件事實:許多資產階級學者對印度尼西亞社會經過調查研究之後,發現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即專制主義的王國和民主主義的(或稱共和的)村落的奇怪的結合,並且發表種種的議論。如果,理解了馬克思的上述論點,那就知道它「秘密」所在了。正由於這樣的一種結合形態,所以「亞洲各國不斷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這種社會的基本經濟要崇的結構,不為政治領域中的風暴所觸動。」


  可是這種東方的「普遍奴隸制」是否能夠或者會過渡到農奴制,即封建主義社會去呢?顯然,農奴制也可以是「建立在部落制度上的」。那麼在怎樣情況或條件下會出現這種過渡了呢?

  馬克思在緊接著摘述東方的公社形態之後說:

  這一類的公社財產,如果確實是在勞動中實現出來的話,它可以表現為這樣的情形:許多小公社獨立並存,偷生苟活,在公社內部,個人則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跟他的家屬一起獨立地從事耕作;(有一定數量的勞動用於公共積蓄,也可以說是為著保險,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則用來支付公社本身的費用,例如戰事費,祭祀費等等;最初的領地就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出現的,例如在斯拉夫人的公社、在羅馬尼亞人的公社裡那樣的情形,這樣就開始了向封建徭役制的過演)。……

  很顯然,馬克思在這一段描述里就看到了份地制的萌芽形態:即「個人則在分配給他的份地上跟他的家屬一起獨立地從事耕作」。這種勞動形式的份地制,即在於它以勞動的一部分作為公共儲藏而貢納出去,而另一部分則從份地上取得一個家族的生活所需,到了以後,這所謂作為公共儲藏而貢納出去,則成為以循役形式在農奴主的土地上勞動,或者以兵役代租制的形式出現。這就是馬克思所說,「這樣就開始了向封建徭役制的過渡。

  試之,是不是可以從「份地制」的出現,並且由此而使每一個家族有了自己部分的獨立的財產權作為一個界線,而劃分印度尼西亞歷史從奴隸制轉向農奴制呢?我想是可以的,也許還是應該的。

  我認為:印度尼西亞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的劃分,特別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的階段的劃分是應該按照上面所摘引的馬克思所指出的一系列的理論為依據的。

  但在劃分印度尼西亞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以前,還有一個問題必須提出來炎一淡,這就是「轉運貿易」對印度尼西亞社會的影響問題。

  印度尺西亞地處東西方交通的樞組,自古以來不僅是中國和印度交通的必經之路,而且也是中國和阿拉伯世界交通的必經之路。它的幾個重要港口始終是東西方貿易的中繼站。轉口貿易成為古代印度尼西亞王國的重要收入之一,即在近代也是如此。那麼,它對於印度尼西亞社會又起了些什麼影響呢?在這裡,又必須引月馬克思在《資本論》第3卷中《關於商人資本的歷史考察》中的某些論點。

  在任何一種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商業都會促進那些為了增加生產者(這裡是指產品所有者)的享受或貯藏貨幣而要進入交換的剝余產品的生產;因此,商業使生產越來越具有為交換價值而生產的性質。

  這無疑是指商業對於獨立生產者所起的影響而說的。但是它只是對商品交換起中介作用;不過這種交換從一開始就不能單純理解為直接生產者之問的商品交換。在奴隸關係、農奴關係、貢賦關係(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下,只有奴隸主、封建主、接受貢物的國家,才是產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產品的出售者。

  在這樣情況下,那就是資本作為商人資本而具有獨立的、優先的發展,意味著生產還沒有從屬於資本,就是說,資本還是在一個和資本格格不入的、不以它為轉移的社會生產形式的基礎上發展。因此,商人資本的獨立發展,是與社會的一般經濟發展成反比例的。

  這就是說:「生產越不發達,貨幣貶產就越集中在商人手中,或表現為商人財產的獨特形式。」或者是「在商人資本占優勢的地方,過時的狀態占著統治地位。」

  而這種情況,在……轉運貿易(Carrying trade)的歷史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在這種貿易上,主要利潤的獲取不是靠輸出本國產品,而是靠對商業和一般經濟都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靠對兩個生產國家進行剝削。在這個場合,商人資本是純粹的商業資本,同兩極即以它作為媒介的各個生產部門分離了。這就是商人資本形成的一個三要源泉。

  這就是說,轉運貿易的利潤是把這個國家的生產品轉運到那一個國家去,而又以那個國家的生產品轉運到這個國家來,從中對兩方面國家的生產者的剝削而獲得的。自古以來,印度尼西亞作為東西方貿易的中轉站,它同樣也把生產物提供給印度、中國和阿拉伯的商人,而成為被剝削的一方。到了十六、七世紀以後,轉運貿易的獨占權發展了,情況更有所不同。

  至於商業對舊生產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著解體作原,這首先取決於這墊生產方式的照固性和內部結構,並且,這個解法過程會導向何處,換句詁說、什麼樣的新生產方式會代替舊生產方式,這不取決於同業,而是取決於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總是以經濟為共識;不過由於出發點不同,有時只是使家長例的、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的的奴隸制度,轉化為以生產剩餘價位為目約的奴索制度。


  據說,我國有些大學小教授東南亞各國歷史的專家,不認為印度尼西亞社會裡出現過奴隸制度,在很早的年代裡那些國家出現的就是封建制度。是不是他們看到了那些國家很早就建立了王國,並且商人資本或商業也有相當的發展,因而有這種論斷呢?但按照馬克思的論點,看來並不是這樣的。馬克思還說過這樣的話:占主要統治地位的商業資本,到處都代表著一種掠奪制度,它在古代仰新時代的商業民族中的發展,是和暴力掠奪、海簽行徑、綁架奴隸、征服殖民地直接結合在一起的;在迦太基、羅馬,後涼在威尼斯人、葡茵牙人、荷蘭人等等那裡,情形都是這樣。

  相反,在以農村公社為基礎的生產形態里,由於農業與手工業的直接結合,使它不論在經濟方國和時間方面都十分節省:這就使它對於商業的分解作用,對於大工業的生產物,具有頑強的反抗力量。因此,在印度尼西亞常常出現「繁榮的」港口商業城市和「落後的」內地農村公社相對抗的形勢,而且越在內陸深處,或越在僻運的孤島,那種農村公社的生產形態或生產組織也越堅固和顏強,這就形成了印度尼西亞社會極端的不平衡性的一系列原因之一。

  以上所引用的馬克思的論點,可以作為考察印度尼西亞歷史發思及其分期方面的當針。那麼,印度尼西亞歷史應該怎樣來分期呢?生這裡可以提出艾地對印度尼西亞歷史分期的看法。他的看法是這樣的:

  根據暫時作白的結論,根據一個社會的發展並不是由主觀的想法而是由生產人類物質生活所必需的資料的生產方式的發展來決定的這一番法,印度尼西亞社會歷電的發盡大體上可以分為如下時期:

  一、原始公社時期(到大約公元前五百年)

  二、雙豪占有制度時期(從大約公元前五百午到公元五百年)

  三、封建社會(從五世紀到十七世紀)

  四、封建和殖民地社會(從十七世紀末到十九世紀末)

  五、磁民地和半封建社會(從十光世紀末到1945年)

  六、獨立和蘭封這社會(從1945到1949年)

  七、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會(從1940年到現在)

  這本《印尼古代史》以十七世紀為下限,所述內容只及上述分期的前三個時期。

  那麼,在十七世紀以前的印度尼西亞社會的歷史分期又是怎樣的呢?

  困難的問題就是:在印度尼西亞出現了青銅器和鐵器的時代是不是就是奴隸社會的開始了呢?如果按照上引的馬克思對東方公社的社會性質的說法,青銅器和鐵器的出現來必可以成為奴隸社會出現的唯一標誌。而據一般歷史家所指出,青銅器和鐵器大概是次生馬來種族集團移居到印度尼西亞群島上來的時候出現的,

  其年代大概在公元前三、四且紀到公元二、三世紀前後,在這一時期里還同時出現了巨石文化。巨石文化本是新石器時代的產物,但在印度尼西亞卻與銅鐵器時期並存地出現。從銅鐵器和巨石文化中所表現的一些特徵來表,卻還分明地存在著部落制度,還沒有那種作為公社小集體之上的統一體的國家出現。而作為這個統一體的國家的特徵之一,應該是文字的出現。但不論在青銅器上,還是在巨石文化上,都沒有看到過代表語言的文字。同時,從有關波利尼兩亞群島上的巨石文化的各種記載同印度尼西亞有關巨石文化的記載相互參證來考察,覺得是在它的後期出現了部落聯盟的證跡,但還沒有形成為一個奴隸制國家。而在銅鐵器時代還沒有形成為一個奴隸制困家,是否由於一批批種族集團的移入和另有一批批種族集團的移出這一歷史事實有關呢?據研究了玻里尼西亞群島上各部落的族譜的人指出,那裡的居民大約是在五世紀前後從印度尼西亞群島上移植過來的,因而也帶來了巨石文化。是不是可以作這樣的推想:在那時,從印度尼西亞到玻里尼西亞之間有大批的無人居住或少人居住的島嶼,他們既然有了航海的工具和航海的技術,當一個部落被另一個部落戰敗時,它們寧願整個部落遷移,而不願處於被征服的地位,因而沒有發展為奴隸制度的統一體的國家呢?

  但也很顯然,這些帶來銅鐵器和巨石文化的各種族集團的部落或部落聯盟的內部,階級分化的趨勢也逐漸明顯了。從巨石文化自桌石發展為石棺墓或方形石館的這一過程中,部落的特權階層也擁有了相當數量的財富。看來,這表明是在向奴隸制社會的過渡。或者個別地方已經出現了奴隸制的國家。所以,我們智且以這一時期為止,即大約在三世紀前後,稱之為原始社會時期。不,應該說,是部落奴隸制時期。

  四世紀開始,一方面由於印度人勢力的侵入,另一方雨也由於群島各部落和部落聯監內部的發展,出現了奴隸制的國家。有文字記載可考的就是東加里曼丹的古戴王國和西爪哇的多羅磨(Taruma)王國。從那些王國的石碑記載來香,無論它們是印度人建立的王國,或者是印度化了的印度尼西亞人部落所建立的王國,都是帶有奴隸制的性質的。因此,應該說,四世紀到六世紀為種族奴隸制時期。七世紀到九世紀末為神權奴隸制時期。前者為印度外來種族所統治,後者為印度化了印度尼西亞土著的統治者所統治。

  就所獲得的資料來看,印度尼西亞的奴隸制似乎一直延續到九世紀,在十世紀前後出現了馬塔蘭王國時候起才轉入於封建制社會。在蘇門答臘則大致是三佛齊代替了室利佛逝稱號的這今期,約在十世紀末或十一世紀初。

  作為這個轉變最顯者的歷史特徵則是929年起的辛陀王朝對公社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如公社的重新編組、戶口登記的開始等等,與此同時,根據中國史籍記載,林產品的輸出也大大增加。根據規定,公社的成員可以自由採取林產品,只需以1/10上交給公社。林產品之成為商品,這就使公社成員有了個人的財產。

  因之,印度尼西亞封建社會大致可以劃定在九世紀末到十六世紀末,即直到荷蘭勢力開始侵入為止。

  這些意見也將在本書中予以反映,當然,這些意見只是一家之鳴,是極不成熟的,用來提供給解決這個問題的科學家作參考而已。因為印度尼西亞社會長期以公社的生產形態為基礎,不僅從奴隸制轉為封建制是難以劃分的,即自氏族公社制轉入於馬克思所指出的「普遍奴隸制」也是很難以劃分的。公社的生產形態掩激著社會性質的本質的顯現。

  我們關於印度尼西亞社會的歷史分期的意見大致如此。

  (三)

  不消說,如果我們要正確地掌握印度尼西亞的歷史規律,掌握印度尼西亞社會發展的歷史分期,那就非占有大量的歷史資料,並且對這些資料作系統的、周密的研究不可。可是這對於一個沒有望見過大學學府之門的人來說,是不很容易克服的困難。因為我們研究的對象是外國的歷史,語言的障礙,一時就不大容易逾越。但以印度尼西亞那樣一個大國,而它在今天的國際政治中又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對於印度尼西亞國情的全面了解是十分重要的事。歷史是國情的一個構成部分,似乎也不應忽略。因此,哪怕是有一個初步的極粗糙的史稿提供參考,也是需要的吧。這就是編寫這本書的動機。

  由於主觀能力的薄弱,我在這本《印尼古代史》中只選擇幾本主要的書籍,作為考察印度尼西亞歷史發展的線索,然後旁及其它有關書籍,相互參考對照,認為比較可靠的予以編寫。有些史料由於地名、國名的變更,不易探索、考證並作出確定的論斷,就以「傳疑」的方式予以編入。這就是我編寫這一木《印尼古代史》的總的方法。

  毛澤東同志告訴我們,做任何調查研究工作,必須「憑客觀存在的事實,詳細地占有材料,在馬克思列寧主義一般原理的指導下,從這些材料中引出正確的結論」。我這一工作,在更高的要求上說,還說不到是研究。但儘管是史料的搜集和累積吧,也不能不以馬克思列寧主義一般原理為指導,也不能不向毛澤東同志所指導的有「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改造製作工失。」儘管我們主觀力量未必能達到這個要求,但總不能不「心嚮往之」的。

  第一個困難便是史料的搜集。史料最好是屬於第一手的,即照始史料,即有關國家的檔案資料以及歷史文件。但這對我是完全辦不到的。據說,現在印度尼西亞還擁有古代歷史文件(即所謂貝葉書)三干多件,可是它們部是古爪畦之的,就是現在的印度尼西亞人能讀懂它們的也寥寥無幾。有人曾提議應該迅速將它們翻成現代印度尼西亞語,但工作並未有組織地進行,我要利用它們是不可能的。荷蘭的學者也曾對印度尼西亞的古代著作經過一番整理;但我又不能利用荷文。我曾獲得一些朋友的幫助,搜集到二冊《印度尼西亞古碑集》(Prasasti Indonesia),其中一冊還是托人從印度尼西亞圖書館中借到原著列印下來的。但它第一集是用荷文進行整理、翻譯和注釋的,又限制了我去讀懂它。因之對於荷蘭統治時代的歷史文件,我也幾乎無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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