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法庭辯論

2024-08-26 15:43:24 作者: 葉一滴水
  上了法庭,孟浪看了看對方律師,心裡在想著,如何把對方給打敗,讓這個案子勝訴。

  而對方律師也看了看他,顯出信心十足的樣子,一是看他年輕,覺得他是個菜鳥,不把他放在眼裡,而另一方面則是覺得,柯聯仁已經從公司離職,離職後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庭審開始後,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對方也承認柯聯仁是在回家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柯聯仁看病所花的醫療費以及傷殘鑑定都沒有什麼異議。

  法官便看了看雙方,說道:「本案的焦點是,第三人柯聯仁在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可以針對此問題進行辯論,現在先由原告方發言。」

  本案屬於一起行政糾紛案,原告是柯聯仁所在公司,而被告則是認定柯聯仁為工傷的人社局,柯聯仁作為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出庭參加庭審。

  人社局並沒有聘請律師,只是派局裡的工作人員出庭參加了應訴。現在法官讓原告方先發言辯論。

  只見原告律師胸有成竹地說道:「工傷保險條例裡面規定的上下班途中,那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為前提的,在本案中,第三人柯聯仁已經從用人單位離職,從法律上講,他與用人單位已經沒有任何的關係,此時,無論他去哪裡,用人單位既管不到他,也與用人單位無關,在此情況下,發生了任何交通事故,都不能歸責於用人單位,不能讓用人單位承擔他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否則,是不符合情理法的要求的,因此請法庭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律師說了許多,聽上去也蠻在理的。等到人社局工作人員答辯時,只是堅持人社局所作的決定是正確的,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告的起訴與法無據,沒有講出太多的理由。

  他們兩家講完,就輪到柯聯仁了。

  孟浪作為代理律師就開始說道:「作為本案第三人,第三人不否認在案發當天,已經從用人單位離職,但是從用人單位離職,不代表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就消失了。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險待遇,這是我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勞動體現價值,對勞動者的保護就是對價值的保護,因此,從立法的本意和價值保護方面考慮,我們要正確理解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內在含義。這是其一。

  其二,原告方的認識邏輯是,工傷認定要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對此,我們不否認這句話的準確性,因為不管是事實勞動關係,還是簽訂有勞動合同,認定工傷,都要以此為根據。但,第三人認定工傷也是建立在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之上的。

  本案中,第三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合法存在的,他發生交通事故後,進行工傷認定,有什麼不符合情理法的?現在原告方的理由是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離職,離職之後發生的任何事情與他們無關,那麼請問,第三人離職,用人單位對職工的義務就立刻消失不存在了嗎?

  比如員工離職後,該交的保險沒交,造成潛在的職業病沒有發作,但是後來發作了,用人單位就能擺脫責任了嗎?

  其三,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這裡的上下班,並不是主觀上的認識,而是客觀的行為,即,勞動者確實存在上下班的行為。拿本案來說,第三人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確實是下班了,你不說他是下班,難道說他是在上班嗎?他在用人單位上了一天的班回家,不是下班是什麼?


  不能按照用人單位所講,你從我這裡離職了,你就不是下班,我有上班,必然有下班,這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他在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不找你用人單位找誰?

  如果等到第二天,他沒班上了,他再發生任何交通事故,自然與你用人單位無關,勞動者離職,並不能消解了他上下班的概念,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依然要承擔,這個不應當以勞動關係有沒有解除為前提條件。」

  孟浪把這些話一說,法官坐在上面禁不住點頭,人社局的人也是刮目相看,覺得他講的很有道理。

  看到此形,原告律師坐不住了,說道:「用人單位已經與第三人結清了工資,雙方的勞動關係徹底終止,在終止之後,雙方之間應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係了,用人單位該盡的義務已經盡完,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已經變成他的個人行為,怎麼能再把責任強加給用人單位?

  如果說用人單位還拖欠著第三人的工資,或者第三人在工作期間得了職業病,那這是我們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本案已經是在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之後發生的事情,不能再追究到用人單位的頭上。」

  看到原告律師這樣講,孟浪繼續答辯道:「看來原告方很在意雙方有沒有存在勞動關係的時間點,法律對於時間的規定也很具體,比如說說到某年某月某日,這個某日應當指的是全天,合同終止的時間是某日,那麼必須到某日的凌晨,該合同才算正式終止。

  而本案,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是6月15日,因而只有在6月16日的凌晨,勞動關係才能正式終止,而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是在當日下午七時,這時按照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終止的時間並沒有到,因而既是因為這樣的原因,用人單位也不能免除其要承擔賠償第三人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孟浪這樣一講,原告律師立刻反駁道:「法律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什麼時候簽署合同就什麼時候生效,八點簽訂就是八點生效,九點簽訂就是九點生效。」

  PS:孟律師提醒:職工離職當天下班發生車禍,依法律規定,應屬於工傷,勞動合同的效力結束時間截止於當日二十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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