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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你也有證據?(求收藏、推薦)

2024-09-30 11:54:24 作者: 長篇累讀
  張遠仔細地放好自己的實習律師證,拆開法院寄來的快遞,裡面放著的果然是開庭通知書。

  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正好是一個月之後的11月16號。

  時間還有很多,至於開庭時候的代理詞,其實張遠早就寫好了。

  按照張遠的打算,代理詞是要在起訴立案的時候一起提交給法院的,但當他與陸羽溝通代理詞的時候,卻被陸羽直接攔住了。

  按照陸羽的說法,代理詞是絕對不能提前交給法院的。

  原因也很簡單,提前將自己寫好的代理詞交給法院,法院是需要將代理詞的副本郵寄給被告的。

  這麼一來,不就等於告訴被告,自己將會怎麼進行訴訟了嗎?

  把自己的代理思路告訴對方,這不就是沒事找事,給自己添麻煩嘛。

  同樣的道理,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起訴狀里的事實與理由也不能寫得太詳細。

  事實與理由透露的是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理解,寫得多了,也等於告訴了對方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同樣也能成為被告應對自己的助力。

  聽陸羽這麼一說,張遠的心中是有驚喜的。

  難怪,自己翻看了那麼多的案卷,發現裡面整理的起訴狀,一篇篇幾乎全都是言簡意賅甚至模稜兩可,原來原因在這兒。

  不過這種技巧,如今不正好可以被自己利用,增加敗訴的可能性嗎?

  而且,詳細描寫起訴狀,提前提交代理詞,嚴格意義上來說,都是符合訴訟程序的事情,就算系統想要判定,按照訴訟程序操作總不能被判定為違規吧。

  不過之後想了想,攜永律師事務所有個規矩,任何實習律師辦案,在準備立案之前所有的材料都需要經過主任戴守義的過目。

  再加上如今是第一次辦案,而且手上的案件也鐵定贏不了。

  所以最後張遠還是決定先把普通律師辦案的正常流程經歷一遍,取巧的事情,以後有的是機會慢慢嘗試。

  ******

  法院寄過來的文件,除了開庭通知書之外就沒有其它東西了。

  說明到目前為止,被告還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東西。

  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被告收到起訴材料之後,發現證據很薄弱,也看出了訴訟時效等的問題,自信十足,確信自己完全不用做什麼準備就能勝訴。

  另外一種是被告收到了起訴材料,也準備了證據,但他偏不提前向法庭提交,就準備開庭的時候當成新證據直接拿出來,打一個措手不及。

  不過對於手頭上的案子,張遠比較傾向於相信第一種可能。

  什麼都不用做,只需要說一句超過了訴訟時效就能讓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的案子,換成是自己,也不會花費經歷去做什麼額外的準備。

  有這時間,看看案卷,找找案源不香嗎?

  ******

  等待開庭的這一個月,張遠幾乎每天都在期待,甚至已經在網上搜索,查找好了定做西裝的門店,以及看了多次的水果手機。

  開庭之後,最多一個星期就能收到判決書,判決下來,系統的獎勵也將即時到帳,花錢計劃立刻就能操作。

  唯一的遺憾,就是在這一個月的時間內,張遠再也沒有機會接觸另外的勝訴機率幾乎為零的案子。

  ******

  日子到了11月16日。

  開庭的時間馬上就到。

  張遠得到的是王紅梅的特別授權,特別授權與一般授權不同,它可以直接代替委託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甚至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因此,這一回開庭無需王紅梅親自到場,張遠孤身一人坐上了法庭的原告席。

  而在距離規定的開庭時間只剩三五分鐘的時候,被告吳又可也終於來了。

  吳又可興致勃勃,信心十足。

  張遠一看,心裡也有底了,看來今天的案子是輸定了!

  正式開庭。

  因為這次的案件法律關係相對簡單,標的額也不高,所以雖然可以申請法庭以陪審團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張遠還是放棄了這次申請,不然準備陪審團還得需要時間,案件的流程可能就會拖長,拿到獎勵的時間也就被耽誤了。


  獨任審判的法官敲了敲錘子,喊了聲開庭,然後便照本宣科地先念了一通法庭的紀律,以及核對雙方當事人。

  第一次開庭,張遠有些緊張,而且聽同事們說如果運氣不好的話,有些法官還會檢查代理人的證件,萬一被查到自己拿著的是實習律師證那可就糟了,因為實習律師是不被允許獨立辦案和出庭的。

  不過張遠的運氣不錯,可能法官覺得這次的案件真的很簡單,所以決定速戰速決,根本沒有檢查雙方的證件,很快就進入了庭審環節。

  首先是原告訴說自己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這些流程都很機械,這一個月間,沒事的時候張遠也跟著一些同事或作為旁聽,或作為助理一起參加過多次庭審,差不多已經輕車熟路,所以很快就應付過去了。

  接下到了最關鍵的舉證與質證環節。

  張遠的證據有三個,一個是吳安的死亡證明,證明吳安已經死亡。

  第二個是查詢到的吳安的家庭信息,證明吳又可是他的唯一繼承人。

  第三個,則是王紅梅提供的借條原件,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如果只是從證據鏈上來說,張遠提供的三個證據,其實還不足以佐證他的主張,因為張遠拿不出吳安遺產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吳又可自吳安處繼承了財產,以及繼承了多少財產。

  不過張遠對此並不在意,本身自己已經努力查找過吳安的遺產線索,但是一無所獲,而且就算沒能提交這部分的證據,系統也沒有提出警告,說明這些準備並沒有觸及系統要求的不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定。

  系統都不判定違規,只能證明張遠確實是沒有能力查找得到這方面的證據。

  證據一一提交,法官指引著第一次上庭的吳又可,對張遠提供的證據一一發表意見。

  吳又可也是個實在人,對於張遠提交的前兩項證據都進行了認可,除了借條。

  「我從來沒有見過這個借條,所以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

  吳又可看了看借條的內容,把它還給了法官。

  很好!

  張遠暗暗欣喜,否認借條,現在基本上就是死無對證,看來自己離輸掉訴訟又近了一步。

  張遠的證據提交完畢,接下來輪到了吳又可了。

  「被告,你有什麼證據需要提交嗎?」

  法官詢問吳又可。

  「有有有,我有兩份材料。」

  吳又可說著站了起來,從提包里拿出文件袋把它遞給了法官。

  什麼?

  吳又可也有證據?

  張遠有些不妙的預感。

  這麼明確的案子,你準備個什麼證據啊,提一句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很難嗎!

  張遠這才回想起來,程序走到現在,這被告吳又可根本沒提一句訴訟時效的事情。

  這麼關鍵的東西你竟然不提!

  「要不要提醒一下他?」

  張遠的想法剛一冒頭,立刻就收到了系統的警告。

  【警告,宿主不能做有損委託人利益的事情!】

  好吧,張遠只能放棄了。

  至於法官,張遠很清楚,按照虞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的時候只要被告沒有提出對訴訟時效的看法,法官就絕不能主動提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剩下的,就只有看看吳又可準備的是什麼證據材了。

  張遠站起身,回應著法官的招呼,從他的手上接過了吳又可剛剛提交的證據材料。

  證據是一份公證遺囑,還有幾張希望工程開出的發票。

  翻看公證遺囑裡面的內容時,其中關於吳安的財產羅列得清清楚楚,看到最後,張遠發現了吳安針對王紅梅的債務的處理安排。

  完了!

  看到這些,張遠的腦子裡嗡得一聲響起一陣鴨叫。

  那是煮熟的鴨子囂張地飛走的聲音。

  三萬塊錢啊!

  訴訟要贏了,張遠很想哭。

  三萬變三百,找誰說理去!

  吳又可啊吳又可,你這麼多此一舉的,究竟想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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