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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章 存在即合理?(求訂閱,求一切)

2024-09-30 11:55:31 作者: 長篇累讀
  第二次開庭的時間很快便到。

  根據前一次開庭的進程估算,張遠大致認為,這一回的庭審,將會進入最具爭議的環節。

  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究竟怎麼分割的問題。

  因為離婚是男女雙方的共識。

  所以對於最後是否離婚的結果基本上已經十分明確。

  剩下的,就只有扯財產的事情了。

  在沒有額外證據的情況下,對於財產分割,可以說原告王有有那邊是擁有一定優勢的。

  畢竟過錯而已,又不觸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紅線。

  至於吳有誠你主張損害賠償,那就得首先證明王有有是過錯方,然後再好好計算該賠多少能賠多少。

  所以,這也是在這次庭審的時候,作為代理人的廖婷婷和鄭嘉明一直抓住不放的依據。

  並且不僅於此。

  「婚姻家庭,雖然有所分工,但其實也是需要兩個人共同經營的。

  在本案原本的婚姻關係里,男女雙方分工明確。

  男方負責賺錢養家,將日子過得越來越好。

  女方,則扮演著背後支持者的角色。

  在男方於外面拋頭露面的時候,在家裡操持家務,將一切管理的井井有條。

  如果僅從財產的收入上來看,當然是男方的貢獻最大。

  但是,女方的付出和支持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如果沒有女方在背後的默默付出。

  如果沒有女方在背後操持家務。

  如果沒有女方在背後任勞任怨。

  甚至如果沒有女方在背後打扮的花枝招展讓男方忙碌了一天疲憊地回家之後可以因為善心悅目而放鬆。

  男方如何能夠後顧無憂地在外面闖蕩?

  這個家庭,又怎麼可能擁有現在這樣的財富積累,以及男方今天這樣的社會地位和行業聲譽?

  所以說,只以財富的創造來衡量一個人的價值貢獻完全是偏頗之舉。

  因為女方的貢獻在詩外。

  故此,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平分共同財產才是公平合理的唯一選擇。」

  廖婷婷不愧是個女人。

  雖然還沒有結婚。

  但對於女方對於一個家庭的重要程度以及價值體現方面,說起來很有感同身受的樣子。

  甚至隱隱約約,還能讓坐在審判席上的老法官動容。

  然後,再配合上不知道是經過提前彩排還是說真的觸及了心靈的柔軟的王有有的低聲抽泣。

  明明一個不忠誠的過錯方,居然讓人產生了她才是受害者的錯覺。

  「還有一點需要考慮的是,」

  廖婷婷說完之後,王有有的低聲抽泣里,鄭嘉明開始補充。

  因為警方的出警記錄原件已經通過法庭調取。

  所以對於王有有曾經出軌的事實,實際上已經板上釘釘。

  就算是張遠或者吳有誠坐在廖婷婷和鄭嘉明的位置上,他們也是無可辯駁。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鄭嘉明便開始從疾病的角度提醒法官,其實王有有的錯誤,真的是情有可原的,

  「在我們確認女方王有有在這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出現了不忠行為的結果之前,請一定要考慮到女方王有有個人的實際情況。

  即使按照目前的社會認知,性.癮的問題確實算不上可以被原諒的藉口和理由。

  雖然不被社會認知,但不認可並不代表不存在。

  就像俗話說的,存在即合理。

  所以在本案中,在確認女方王有有的過錯之前,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女方這種真實、合理存在的問題。

  而且更要注意到,就算存在這樣的問題。

  女方王有有也一直用自己強大的內心和意志力,克制自己的毛病,直到受到男方多年的冷落,才導致她作出了錯誤的舉動。」

  又拿性.癮來說事。

  張遠無奈地搖了搖頭。

  要不是覺得性.癮這種問題對於本案事實的認定沒有太大的作用,以及時間上的拖延得不償失,甚至都想向法庭提出鑑定申請了。


  老法官:「被告,你們你意見呢?」

  法官將下面的時間交給了張遠和吳有誠。

  張遠先是清了清嗓子,然後按照之前吳有誠對自己的提醒,儘量將自己的視線放在法官的身上,多多與法官對視交流,然後才開始說道:

  「首先說一下原告代理律師一直提的性.癮的問題吧。

  原告代理律師聲稱,因為這個問題的存在,才是導致了原告過錯產生的根本原因,而被告的冷落,才是導致過錯發生的最後一根稻草。

  甚至還說存在即合理的問題。

  下面這句話我是對原告的代理律師說的。」

  張遠將視線從法官處移回到鄭嘉明的身上,

  「存在即合理,但合理不等於正確。

  合理的意思,不過是存在的結果可以找得到原因。

  但這個存在,並不等於正確。

  否則,人類社會的道德素養,一個社會的法律規則,便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殺人放火?

  沒問題,存在即合理。

  但是!」

  張遠話鋒一轉,眼神又回到了法官的身上,

  「女方的過錯,或許事出有因,但並不是犯錯的藉口,更不是錯誤可以被原諒的理由。

  這是其一。

  另外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誠如原告代理律師所說。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的情形,法律只規定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既然法律規定得清楚明確,被告方自然也認可這樣的規定。

  那也更希望法庭也能夠嚴格地執行這樣的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被告方的態度。

  同時,基於原被告雙方在這一問題上達成的共識,被告方想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用以證明原告方在準備離婚的過程中,存在隱藏、轉移、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什麼?

  有證據證明王有有做過隱藏、轉移、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事?

  不是只有吳有誠,才想通過虛假訴訟達到的目的嗎?

  張遠當庭提出提交這樣的新證據的時候,著實讓原告席上的廖婷婷三人吃了一驚。

  然後三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是一頭霧水。

  王有有:

  我什麼時候做過這種事了?

  我就是要做,也得想得到才行啊!

  廖婷婷、鄭嘉明:

  王有有做過這種事?

  特麼又不跟我們說實話!

  難道又被委託人坑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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