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現代都市> 我真不是金牌律師> 第二百章 為什麼不是陪審團!

第二百章 為什麼不是陪審團!

2024-09-30 11:55:37 作者: 長篇累讀
  張遠請求法官允許將數據投影到幕布上,這也符合如今的訴訟可視化改革要求。

  再加上有直觀的數據呈現,方便了理解和思考,法官當然不會拒絕。

  很快,在書記員的幫助下,張遠讓四位實習律師驗證並整理出來的小紅車車鎖問題的數據便呈現在了包括旁聽席在內的所有法庭內成員的視線里。

  張遠:「這是我們在確認被告是否盡到管理義務時,針對被告運營的小紅車進行的一項調查所獲得的數據。

  在數據中,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將近有三分之一的小紅車車鎖存在問題。

  輕易或者稍微多嘗試一下就可以輕鬆打開。

  而這,也就是被告旗下共享單車所存在的安全隱患。

  這種車鎖的存在,使得不論是多大的未成年人,亦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都有可能打開車鎖,並將單車騎走。」

  共享單車的車鎖存在問題。

  最開始想要利用這一問題的時候,張遠是希望從車輛的質量問題進行突破的。

  然而,當他花了大力氣查詢有關共享單車的質量標準的時候,卻發現根本查不到相關的標準規則。

  這大概就是一個新事物產生之後,過快的發展就體現出了法律法規以及行政管理上的滯後性了。

  共享單車的質量標準查不到,張遠又轉頭查詢自行車的生產工藝以及質量標準方面的規定。

  當把目標換成自行車後,相應的規定和標準確實很容易就被找出來了。

  可是,找出來的這些規定中,卻沒有一條是涉及車鎖方面的要求的。

  想來也是正常。

  畢竟在一輛自行車當中,車鎖並非必備零件。

  所以在這上面找車鎖的標準,自然是南轅北轍的。

  但是,自行車上找不到,並不意味著單獨的鎖具安全標準里找不到適用在自行車上的用鎖產品質量標準。

  找到了可供執行的標準之後,再加上之前獲得的數據。

  對於小紅車車鎖存在的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有了這麼顯而易見的結果,但張遠並沒有立刻選擇通過第三方鑑定公司鑑定小紅車的車鎖質量問題。

  因為可以想見。

  如果自己提前花費精力和財力做這方面的鑑定。

  等拿著鑑定報告到了法庭,被告的代理律師必然會對報告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產生質疑。

  接著就是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

  而那時,法庭出于謹慎的態度,也必然會同意被告的鑑定申請。

  時間肯定會被延後,關鍵是前期的投入,自然就打水漂了。

  本著能省就省的原則,因此這次的開庭,張遠只是出具了數據。

  並提出了質量的問題。

  在事實與理由部分說完了車鎖的問題,張遠繼續往下,先是總結了一番這一問題與自己的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

  「因為車鎖質量問題的存在,以及輕易能被打開,這才導致了本案的受害人,可以騎著被告旗下的共享單車上路。

  而被告作為共享單車的運營企業,在將車輛投放到公共區域之後,理應預見到相應的風險和面對的不同對象。

  但卻在這樣理應預見的基礎上仍然大量使用質量存在問題的自行車鎖,這就很容易讓人懷疑,究竟是被告管理上存在漏洞,還是說因為劣質車鎖的廉價,故意選擇使用。

  因此,因為被告管理上的問題,質量上的缺陷,以及公共場所里沒有對相應人群的針對性管理和防備,才導致了這場悲劇的發生。

  有侵權的行為和結果,還有被告的過錯,所以被告自然應當為悲劇的後果承擔責任!

  其二,家族獨子的亡故使原告家族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整個家族被悲痛淹沒,未來暗淡無光,所以,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適當的精神撫慰金。

  本案中,死者是未成年人。

  一個擁有無限未來,無限可能的未成年人。

  雖然,他在導致最後悲劇發生的結果上也存在有一定的過錯。

  而且原告也知道,社會輿論也好,媒體評論也好,都將這位不幸夭折的孩子定性成熊孩子。


  然後我們想說的是,十來歲左右的年紀,或許只是剛剛學會騎自行車,並且很可能對世界上的一切還充滿好奇。

  唯一的過錯,就是沒有預見到在馬路上騎行單車的危險。

  在這裡,其實我很想反問一下被告,以及在場的旁聽席中的大家。

  我希望你們能夠回想一下自己的十幾歲。

  在自己十幾歲的時候,你們做過調皮的事情嗎?

  你們做過錯事嗎?

  有沒有打過架,有沒有罵過人?

  有沒有偷偷騎著家裡的自行車上過路?

  如果你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麼現在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又有什麼理由,要去責備一個在他本該有的年齡里做了他很可能做的事情呢?

  這孩子,他欺負別人了嗎?

  他校園霸凌了嗎?

  他偷雞摸狗往糞坑裡扔鞭炮了嗎?

  在給別人帶上熊孩子的帽子之前,我們是不是應該審視一下自己,當年的自己,是不是也就是如此?……」

  所謂的精神撫慰金,撫慰的是精神上的傷害。

  精神上的傷害,是因為有感性的存在。

  所以張遠在解釋自己理由的時候,便根據這一特點,更多地從感性的角度來闡述撫慰金的合理性。

  同時,要想讓人覺得這個撫慰金是合理的,那就得先將被戴在死者胡曉明頭上的「熊孩子」這頂帽子摘下。

  否則,惡意之下,就算你的理由說出花來,結果仍然沒有人買帳。

  但是,怎麼才能摘下帽子呢?

  那就是,將死者胡曉明虛擬化,形象化。

  把胡曉明的形象虛擬成孩子的天性。

  並引起大家的共情。

  是啊,所有的成年人都是從未成年人的階段經歷過來的。

  說不定坐在鍵盤前正義凌然地將一頂頂「熊孩子」的帽子拋給他人的傢伙們,小時候做出來的事情更加地不堪和難以回首呢。

  然後,憑什麼等你長大了,自己經歷過了,就開始要求其他小孩子,安安噹噹,一日三餐,除了作業就是補習班,不能有一點孩子心性了?

  張遠照著這個思路,將精神撫慰金的部分的理由進行了補充。

  至於事實部分,這個就不好說了。

  總不能說死者的三姑六婆祖孫三代都很受傷,所以才要求這麼高的撫慰金的吧。

  於是,這一部分便被一筆帶過了。

  最後是公益性質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召回單車,解決車鎖問題之後才能重新投放。

  關於這一點,張遠並沒有多說。

  想來本身就不是胡父胡母的關鍵要求。

  而且車鎖的質量也有相應的標準,這在之前說起被告管理過錯、質量問題時就已經有所提及。

  所以這時候,只要按照相應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規則,將訴訟請求和規則聯繫在一起也就行了。

  ******

  因為涉及到感性代理意見的描述,所以張遠占據的時間比較久。

  等到他終於念完自己準備好的代理意見,等了半天,沒見法庭里出現絲毫的反應。

  旁聽席上,記者們在刷刷刷地記錄著什麼。

  審判區,書記員還在快速地敲打著鍵盤。

  審判席上,法官皺著眉,還在低頭思考著。

  而坐在張遠對面的被告席上,代理人們也低著頭緊張地塗塗畫畫。

  張遠知道,這是他們在根據自己剛剛的代理意見,緊張地修改著之前已經準備好的代理詞。

  這樣的安靜持續了將近一分鐘。

  反應過來的法官這才用輕聲的咳嗽提醒了一下現場:

  「下面請被告發表你們的代理意見。」

  「好的,法官。」

  兩位律師中,更年輕一些的沈飛整了整自己的狀態,開始結合新改的內容,發表他們的意見,

  「基於本案的事實以及原告的代理意見,被告認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沒有向原告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


  首先是被告對於共享單車的管理問題。

  雖然被告運營的產品叫做共享單車,但其實,它就是普通的自行車。

  所以對於共享單車的管理,我們也應當以普通人的認知為標準進行要求。

  不論是私人的自行車也好,還是共享單車也好。

  唯一的區別就是一個是自用,一個是以短時出租的形式對外經營。

  但他們的本質不變,都屬於私人財產。

  作為私人財產,我們知道普通的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區域,任何人都不能代為處置。

  那麼共享單車也一樣。

  作為運營公司,也即被告公司的私有財產,當它被停放在公共區域的時候,如果不經被告同意以及和被告產生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自然,也是任何人都不能代為處置。

  而且,不能動用他人的東西這是最普通的共識和常識。

  那麼在本案中,死者就是放棄了這種共識,以非法的手段處置了被告的私有財產,這是死者的,而不是被告的過錯。

  被告沒有過錯,自然也就沒有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

  其次是車鎖的質量問題。

  剛才原告代理人所謂被告的車鎖存在質量問題。

  在這一點上,我們想要說的是,原告所引用的規則和標準,那是對單獨、孤立的自行車鎖的規則和標準。

  在本案中,共享單車的車鎖是共享單車的組成部分,它所起的關鍵作用,並不是為了限制他人和預防盜竊。

  而是和被告旗下的共享單車app相協調,通過密碼發放,車鎖解鎖等一系列的動作,完成被告與使用人之間的臨時租賃合同的簽訂和生效。

  所以,被告所依據的標準和規則,在本案中是不適用的。

  共享單車的車鎖雖然名為鎖具,但實際上,他是是雙方形成合同關係的媒介和手段。

  其二,是精神撫慰金的問題。

  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

  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過錯為前提,以無過錯為例外。

  在無過錯的例外中,本案的事實不屬於其中的任何一種例外。

  所以,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並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明顯是於理無據的。

  更何況,七百萬的精神撫慰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原告提出這種高額的訴訟請求,顯然是濫用訴權的一種表現。

  其三,是召回車輛,改進車鎖的問題。

  之前說了,車鎖只是促成合同的手段。

  那麼,在被告並不存在過錯,且車輛也不存在問題的前提下,原告卻要求被告召回全部共享單車。

  這要求,明顯是過分的,也和其他訴訟請求一樣,於理無據,於法無據的。」

  「另外我還想再補充一點。」

  賈冰在沈飛說完之後,也立即開口,

  「案件的審理,我們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

  什麼叫做以事實為依據呢?

  那就是所有的事實,包括案件參與方在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作為印證。

  原告在提出訴訟請求,並基於訴訟求情發表意見和理由的時候,也應當遵循這一標準。

  但原告卻一直從感性的角度描述事實部分,我認為,這不僅毫無意義,也有故意拖延庭審時間的嫌疑。」

  毫無意義?

  拖延時間?

  張遠沒想到對方的代理律師會給自己戴上這樣的帽子。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誰不知道啊!

  但是,自己不就是為了能夠在案件事實上,降低大家對熊孩子的惡意嗎。

  社會輿論先於法庭給受害者扣上了帽子。

  那麼把這個帽子摘除,也是應有的作為啊!

  你們對小孩扣帽子是基於感性的認知,難道自己就不能基於感性,影響你們的認知嗎?

  所以,為什麼就不能進行感性代理了?

  這案子又不是陪審團審理的!

  對了,陪審團審理……

  想到這裡,張遠突然有種失策的失落感。

  既然想用感性的內容影響他人的判斷,為什麼當初自己就沒有堅持申請陪審團審理呢?

  事實上,也不是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啊!

  那時候擔心熊孩子的定性太根深蒂固,自己選擇陪審團審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自信上出問題了嗎?

  還是說從內心深處,自己也認可受害者胡曉明是熊孩子的定性。

  然後覺得自己沒有辦法通過感性也好,理性也好,或者其他角度,說服陪審團的成員轉變觀念,修改認知?

  隱隱然,張遠有了一種不知道該是慶幸,還是遺憾,或者悔不該當初的複雜的感覺。


關閉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