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遊戲競技> 金庸武俠中的法律學> /第二章 民商法學視野下的金庸武俠小說/

/第二章 民商法學視野下的金庸武俠小說/

2024-08-25 01:22:20 作者: 黃豹
  2.1比武招親:楊康與穆念慈婚姻合同

  【情節】

  《射鵰英雄傳》第7回「比武招親」描述了穆念慈和楊康的首次見面。閱讀

  只見中間老大一塊空地,地下插了一面錦旗,白底紅花,繡著「比武招親」四個金字,……那漢子點點頭,向眾人團團作了一個四方揖,朗聲說道:「在下姓穆名易,山東人氏。路經貴地,一不求名,二不為利,只為小女年已及笄,尚未許得婆家。她曾許下一願,不望夫婿富貴,但願是個武藝超群的好漢,因此上斗膽比武招親。凡年在三十歲以下,尚未娶親,能勝得小女一拳一腳的,在下即將小女許配於他。」

  在楊康勝過穆念慈以後,穆易理所當然地認為應當談談兩人的婚姻合同了。

  穆易道:「我們住在西大街高升客棧,這就一起去談談罷。」那公子道:「談甚麼?天下雪啦,我趕著回家。」穆易愕然變色,道:「你既勝了小女,我有言在先,自然將女兒許配給你。終身大事,豈能馬虎?」那公子哈哈一笑,說道:「我們在拳腳上玩玩,倒也有趣。招親嘛,哈哈,可多謝了!」

  穆易氣得臉色雪白,一時說不出話來,指著他道:「你……你這……」

  公子的一名親隨冷笑道:「我們公子爺是甚麼人?會跟你這種走江湖賣解的低三下四之人攀親?你做你的清秋白日夢去罷!」穆易怒極,反手一掌,力道奇勁,那親隨登時暈了過去。那公子也不和他計較,命人扶起親隨,就要上馬。穆易怒道:「你是存心消遣我們來著?」那公子也不答話,左足踏上了馬鐙。

  【問題】

  1.如何界定比武招親?這種婚姻形式是否能夠被認可?

  2.楊康是否正式履行該合同?楊康能否履行這個合同?

  【解讀】

  穆易(本名楊鐵心,將「楊」字拆開為「木易」)收養了一個義女,喚做穆念慈。女兒長大了,終身大事不可不問。那時沒有今天的專業婚介機構,更沒有什麼婚托、婚騙,主要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楊鐵心與養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沒有固定產業和居住地,屬於江湖中人當然也就沒有通過傳統民間的「媒妁之言」來解決穆念慈的婚姻問題。沒奈何,楊鐵心想出了一個好辦法——比武招親。一則可以為曾在武學博導洪七公處進修過的女兒找個志趣相投的人,二則可以不通過中介,節省了手續費和人情等成本。那天楊康打贏了穆姑娘,還取了她一隻繡鞋。然後說,他只是技癢,想上來切磋一下,沒有娶妻的意思,說完就要走。這下激起了楊氏父女和諸位看客的眾怒。

  合同這玩意,不限形式,不是只有白紙黑字才確鑿無疑,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0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個比武招親其實就是一個口頭合同,更準確地說,「比武招親」的錦旗就是一個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雖然沒有讓楊康比武前簽個字蓋個章,但楊鐵心在眾目睽睽之下,已經把合同的內容公布出來,且給要約附加了條件——「30歲以下尚未娶親」。誰上了擂台,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視為已經接受合同的約定,這個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點也不比書面的差。在楊康之前出來打擂的東邊來的肥胖老者少說也有五十來歲,顯然不符合楊鐵心「30歲以下」的條件;從西邊來的光頭和尚,更是不符合娶親的基本要件(還俗以後當屬另說)。其實,楊鐵心雖然對楊康的外在條件表示滿意,但其實對其內在條件並不了解,所以他在看出雙方強弱之勢早判時心想:「這少年……只消不是金國官宦人家,便結了這門親事,我孩兒終身有托。」但楊康不僅僅是金國官宦人家,還是金國王爺的公子,顯然不符合楊鐵心的選婿標準。

  這個「比武招親」的合同,最後的結果還是被履行——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楊康最終與穆念慈形成了事實婚姻,雖然沒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就這件事而言,楊康正式履行了該合同。但下面的問題是:楊康能否履行這個合同?楊康是楊鐵心的親生兒子,穆念慈是楊鐵心的養女,從這個意義上說,楊康與穆念慈實際上具有兄妹關係。不過,楊康與穆念慈並沒有任何直接的血緣,我國古代「表兄妹通婚」現象很普遍,這種養兄妹之間的婚姻關係不被禁止。從封建社會「同姓不婚」的禁忌出發,兩人也並不同姓,所以這個婚姻關係是被認可的。我國明清兩代曾經有禁止表兄妹結婚的規定,但半途而廢。美國有18個州不禁止表兄妹結婚,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國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結婚。

  不過,也有國家明確規定禁止養子女與收養人的婚生子女結婚(也就是楊康與穆念慈的情況),如《羅馬尼亞家庭法典》第7條、《菲律賓共和國家庭法》第38條、《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第3條第7款均有類似的規定。至於二人是否「門當戶對」?南宋初年,史學大師鄭樵曾說,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五代以來「婚姻不問閥閱」(《通志·氏族略第一》);沈括在《夢溪筆談》卷二四《雜誌一》也說過類似的話。所謂「閥閱」就是門第。也就是說,宋代士庶通婚漸成風俗,當時的社會價值取向與前代明顯不同。楊康的養父完顏洪烈堅決地迎娶了包惜弱(再婚且帶著孩子)就是明證。


  2.2無效合同:虛竹被迫任逍遙派掌門

  【情節】

  《天龍八部》是金庸老先生的武俠代表作之一。著於1963年,歷時4年創作完成(部分內容曾由倪匡代筆撰寫)。小說以宋哲宗時代為背景,通過宋、遼、大理、西夏、吐蕃等王國之間的武林恩怨和民族矛盾,展示了一幅波瀾壯闊的生活畫卷。「天龍八部」出於佛經,有「世間眾生」的意思,寓意象徵著大千世界的芸芸眾生,背後籠罩著佛法的無邊與超脫。其中,就記載了少林寺小和尚虛竹的「奇妙歷險記」,詳見《天龍八部》第31回「輸贏成敗又爭由人算」。

  那老人嘆道:「天意如此,天意如此!」突然間愁眉開展,笑道:「既是天意如此,你閉了眼睛,竟誤打誤撞地將我這棋局解開,足見福緣深厚,或能辦我大事,亦未可知。好,好,乖孩子,你跪下磕頭罷!」……

  那人微笑道:「你怎的說話如此無禮?不稱『師父』,卻『你呀,我呀』的,沒半點規矩?」虛竹驚道:「什麼?你怎麼會是我師父?」那人道:「你剛才磕了我九個頭,那便是拜師之禮了。」虛竹道:「不,不!我是少林子弟,怎麼再拜你為師?你這些害人的邪術,我也決計不學。」說著掙扎站起。……

  虛竹吃了一驚,忙伸手扶住,道:「老……老前輩,你怎麼了?」那老人道:「我七十餘年的修煉已盡數傳付於你,今日天年已盡,孩子,你終究不肯叫我一聲『師父』麼?」說這幾句時,已是上氣不接下氣。虛竹見他目光中祈求哀憐的神氣,心腸一軟,「師父」二字,脫口而出。那老人大喜,用力從左手指上脫下一枚寶石指環,要給虛竹套在手指上,只是他力氣耗竭,連虛竹的手腕也抓不住。虛竹又叫了聲:「師父!」將戒指套上了自己手指。……

  哭了一陣子,跪倒在地,向那老人的遺體拜了幾拜,默默禱祝:「老前輩,我叫你師父,那是假的,你可不要當真。你神識不昧,可不要怪我。」禱祝已畢,轉身從板壁破洞中鑽了出去,只輕輕一躍,便竄過兩道板壁,到了屋外。

  【問題】

  1.作為少林弟子,虛竹是否能夠接任逍遙派的掌門?

  2.虛竹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接任逍遙派掌門是否有效?

  【解讀】

  按照武林的規矩,一個人不能同時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門派。加入一個新的門派必須首先從原來的門派中脫離出來(自行申請、被驅逐等),這是基本的規矩。虛竹顯然並沒有從少林寺中脫離出來,他還是少林寺的和尚,這個時候被強行要求加入另外一個門派,顯然是不妥當的。從虛竹內心來說,他不願意離開少林寺那個從小到大養育他的地方。從名望上來說,少林寺作為江湖中聲望最高的門派,顯然比亦邪亦正的逍遙派要好。雖然虛竹的少林功夫被無崖子全部化解,但功夫存在與否與是否為某個門派弟子沒有直接關聯。經常有這種案例,某門派的一高手被打傷後失去全部功力,或者說被化去全部功力,幾成廢人,但這能夠說明他不是該門派的了?顯然不能。

  虛竹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接任逍遙派掌門是否有效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無效。本例中,那老人(逍遙派掌門無崖子)就是以(生命)脅迫的方式,要求虛竹接任逍遙派掌門人。這種合同運用了欺詐、脅迫的手段,違背了對方真實意思訂立的,這樣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當自始無效。

  佛教愛好者虛竹,就為了一樁這樣的無稽合同,受盡折磨,苦苦擺脫而不得。在這個合同中,虛竹基本屬於無過錯方。因為陷阱就是一開始那個棋局,並沒有說明其中奧秘(並未發出任何要約或者要約邀請)。虛竹只是為了救迷醉要自殺的段延慶,隨意擺了一個棋子,就被迫與逍遙派掌門人無崖子訂立了一份責任重大的合同。這份合同內容是:虛竹接受無崖子70年功力修為,有義務接任逍遙派掌門,並誅殺叛徒丁春秋。單從內容看,合同並無不公之處,70年的內力和掌門之尊,是每一個學武之人夢寐以求的好事,接受了它,就如插入一個新式晶片,功力的版本大大升級、地位也相應提高。殺一個壞人,在當時的江湖,也不是件為難的事情。但是,這份合同是違法訂立的,因為它違反了公平自願原則。在案發現場,無崖子老先生以百年智力把不諳世故的虛竹哄得暈頭轉向,威逼利誘、以死相挾,虛竹在極其無奈的情況下,不得不接收功力、磕頭拜師、答應除惡,戴上掌門指環。

  虛竹笨,卻並不傻,他知道這份合同是不作數的,完全可以不履行。於是,他多次向逍遙派門人申請,宣布合同無效。他先是想把指環還給蘇星河,一走了之。蘇星河不愧是無崖子的徒弟,所使手段如出一轍,都是以死要挾,不過,他的效果更好,先是給虛竹設下了邏輯陷阱,把他困住,而自己也不過是惺惺作態,不用真的去死。後來,虛竹也學會了變通,其他當事人都不願意讓合同無效,那就乾脆轉讓。他居然成功地把指環轉讓給了天山童姥。可是,造化弄人,最後他不但沒有推卸掉責任,就連天山童姥的靈鷲宮也一併接收了。法律不是萬能的,虛竹能從法理上明白自己有權利擺脫這份不公平的合同,卻免不了在各種情勢之下,一次次地掙扎,一次次地屈服、妥協。因為,他對人有著善良的感情。這下,我們明白一個道理,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虛竹其實無法掙脫的,是那張人情的網,這非常符合中華傳統文化的精髓。


  2.3生命押運:都大錦運輸合同掉得大

  【情節】

  《倚天屠龍記》是金庸老先生「射鵰三部曲」的第三部。在第3回「寶刀百鍊生玄光」中,記載了一個因未被依法、依約履行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滅門慘案。

  只聽那姓殷的微微一笑,說道:「我若不知龍門鏢局名聲不差,找上門來幹麼?都總鏢頭,我有一單鏢交給你,可有三個條款。」都大錦道:「牽扯糾纏的鏢我們不接,來歷不明的鏢不接,五萬兩銀子以下的鏢不接。」他沒聽對方說三個條款,自己先說了三個條款。

  那姓殷的道:「我這單鏢啊,對不起得很,可有點牽扯糾紛,來歷也不大清白,值得多少銀子,那也難說得很。我這三個條款也挺不容易辦到。第一,要請你都總鏢頭親自押送。第二,自臨安府送到湖北襄陽府。必須日夜不停趕路,十天之內送到。第三,若有半分差池,嘿嘿,別說你總鏢頭性命不保,叫你龍門鏢局滿門雞犬不留。」

  ……

  過了半晌,聽得都大錦道:「殷大爺,你要我保甚麼鏢?」那姓殷的道:「我先問你。我定下的三個條款,你可能辦到?」都大錦頓了一頓,伸手一拍大腿,道,「殷大爺既出了這等重酬,我姓都的跟你賣命就是了。殷大爺的寶物幾時來?」

  那姓殷的道:「要你保的鏢,便是躺在擔架中的這位爺台。」

  承運人都大錦應該說還是非常認真、賣力的,卻料不到已經到了武當山腳下卻翻了船,讓幾個冒充武當六俠的人把貨物(俞岱岩)劫走了,且造成了託運貨物的嚴重毀損。

  張翠山向都大錦狠狠瞪了一眼,才將龍門鏢局如何受託護送俞岱岩來武當山,卻給六個歹人冒名接去之事說了。宋遠橋見都大錦這等功夫,早知決非傷害俞岱岩之人,何況既敢登門求見,自是心中不虛,當下和顏悅色地向都大錦詢問經過。

  都大錦一一照實而說,最後慘然道:「宋大俠,我姓都的辦事不周,累得俞三俠遭此橫禍,自是該死。我們臨安滿局子的老小,此時還不知性命如何呢。」

  【問題】

  1.都大錦到底保的什麼標?

  2.本次運輸合同是否有效?

  【解讀】

  流通是智慧和財富交流積累升值的最佳手段。就算是在宋元時代,社會上的運輸業就已經十分紅火。最規範的運輸企業,當屬鏢局,像清代馬春花、明代林平之等人所工作的家族運輸企業,都是被消費者協會授予「信得過」榮譽稱號的,在江湖中口碑都不錯。不過,根據學者考證,早期專門為朝廷押送一些來往信件物品的機構是驛站,直到明末清初鏢局才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應運而生。而《倚天屠龍記》這裡的背景卻是元末明初,顯然和實際有點出入。

  那時候的運輸企業,一般都是貨運公司,幾乎沒有什麼專門的客運公司,大部分鏢局都是運輸物品的,就算是人,一般也都是棺材裡的屍體。運送活人是有風險的,要照顧飲食起居,還要保證安全,十分棘手。不過,這種業務利潤很高,所以一個由都大錦負責的企業——龍門鏢局,就接了這麼一宗活兒,運送活人俞岱岩回武當。這份運輸合同是由殷素素和都大錦簽訂的,內容十分詳細,要求都大錦在十天之內,親自將受了傷的俞岱岩安全完整送回湖北襄陽,交給他的單位領導武當掌門張三丰或者他的同事武當六俠。當然,殷素素是付了錢的,車票和保險買在一起,加上小費,一共是兩千兩黃金。

  龍門鏢局總鏢頭都大錦,人稱多臂熊,曾在少林寺學藝,是少林派俗家弟子。在這個運輸合同中,都大錦很盡職盡責,發揚了企業誠實信用、服務周到的作風,帶領員工一路換車換馬不換人,離浙江、過安徽、入鄂境,終於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趕到襄陽,大家都漸漸松出一口氣。可惜的是,大喜必定伴隨著大意,都大錦寬慰之下,嚴密一世,疏忽一時,竟然把一群陌生人誤當作武當六俠,將俞岱岩交給了他們。結局很悲慘,俞岱岩被那些人折磨得四肢骨節盡數折斷,成為廢人。

  都大錦更倒霉,收的兩千兩黃金中有一千七百兩被張翠山逼著救濟了災民,他自己和企業的員工家屬數十人也全部被殺。這個代價實在是太大了、太可怕了。如果放在今天,飛機掉下來,航空公司也不至於會傾家蕩產,更不可能以命抵命。龍門鏢局的運輸合同違約慘案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教訓:如果和別人尤其和武林中人簽訂了合同,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不要不要違約。另外,如果可能的話,儘可能地再買一個保險(不過當時還沒有出現這個玩意兒呀),適度轉嫁風險。作為一個少林寺俗家弟子,都大錦顯然只學習了部分少林寺功夫(實戰業務)而沒有悟出「錢財乃身外之物」的道理(理論精髓),接了一個完全超越自己能力的大單,從而葬送了自己的性命。據小說記載,都大錦於元順帝至元二年三月廿九(1336年5月10日)與殷素素簽訂合同,於當年四月三十(經查無此日期,當年四月只有29天,四月廿九是公元1336年6月9日,五月初一是1336年6月10日,可見這個運輸合同是金庸老先生隨意編造的)晚上因違約被殷素素所殺。


  因對方違約,殷素素依法依規履行合同規定條款,本身似乎沒有任何問題。不過,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未依約履行合同,應當承擔死的後果,使得這個合同的性質發生變化,成為一種特殊的生死合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顯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是不能約定以生命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在我國當今司法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要求從業人員與其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這種合同我們也稱為「生死合同」。但按照我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或者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的。不過武俠的江湖中,這種生死合同確實得到了武林人士的認可。所以在《倚天屠龍記》的「五皓臂似玉梅花妝」中,張翠山追問殷素素龍門鏢局滿門數十口被殺慘案的元兇時,殷素素毫不猶豫自認,張翠山心中一寒但卻無話可說。畢竟,行為人是在依法履行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已。

  2.4江湖信義:一場持續十八年的合同

  【情節】

  《射鵰英雄傳》第3回「大漠風沙」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持續十八年的合同。合同的雙方是全真教的丘處機和江南七怪,合同的內容是比武,而且是通過教兩個孩子十八年武功後,讓兩個孩子比試後,證明合同雙方的武功高低。

  柯鎮惡怒道:「現下咱們大家受傷,難決勝負。明年今日,請道長再在醉仙樓相會。」丘處機眉頭一皺,心想這七怪並非歹人,我何苦與他們爭這閒氣?那日焦木死後,韓寶駒從銅缸中脫身而出,如要殺我,易如反掌。再說這件事終究是自己莽撞了,大丈夫是非分明,錯了便當認錯,但如何擺脫他們的糾纏,卻也不易,沉吟了一會兒,心念一動,說道:「各位既要與貧道再決勝負,也無不可,只是辦法卻要由貧道規定。」

  ……

  丘處機昂然道:「咱們來個大比賽,我一人對你們七位,不但比武功,還得斗恆心毅力,鬥智巧計謀,這一場大比拼下來,要看到頭來,到底誰是真英雄真豪傑。」這番話只聽得江南七怪個個血脈賁張……丘處機道:「推本溯源,咱們誤打誤傷,是為了拯救忠義的後代而起,那麼這件事還得歸結在這上面。」於是把如何結識郭楊二人、如何追趕段天德的經過說了……丘處機道:「楊鐵心的妻子包氏,卻不知落在何方。那包氏貧道曾經見過,各位卻不認得。貧道與各位賭的就是這回事。因此法子是這樣:……那兩個女子都已懷了身孕,救了她們之後,須得好好安頓,待她們產下孩子,然後我教姓楊的孩子,你們七位教姓郭的孩子……過得一十八年,孩子們都十八歲了,咱們再在嘉興府醉仙樓頭相會,大邀江湖上的英雄好漢,歡宴一場。酒酣耳熱之餘,讓兩個孩子比試武藝,瞧是貧道的徒弟高明呢,還是七俠的徒弟了得?」

  【問題】

  1.這個附了十八年履行期限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丘處機認輸意味著合同失效、自己失敗嗎?

  【解讀】

  合同只是一種協議,不過帶有了法律強制力的色彩,為的是追究不守信用的行為,保證誠信。履行合同便是誠實信用的好公民,不僅法律支持,在道德上也很站得住腳。這裡想說說一個履行合同的典範,不過,這也是一個違約案例,但是從法治精神和道德角度說,結果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為了履行合同而不計代價的君子之風。

  雙方當事人分別是江南七怪和丘處機道長。雙方都是心高氣傲,不肯認輸的人,一場生死劇變之後,他們準備打一架,以分高下,但是最後平靜下來,訂立了一個為期十八年的合同,來比履行合同的能力。他們在重重怨氣和怒氣之下,居然能冷靜面對糾紛,實屬難得。而這合同,履行起來的難度也非常大,他們約定,要找到郭、楊兩位好漢的後人,教他們武功,在十八年後的三月廿四,醉仙樓上,讓他們打一架,哪個孩子打贏了,就算師傅贏。難啊,茫茫人海,沒有任何通信工具諸如微博、微信、QQ群什麼的,也沒有派出所、街道辦或者婦聯之類的組織幫忙。要找到孩子,還要足夠幸運,讓這孩子是男孩,還要花十八年的時間教他武功。好在,他們都有足夠的耐心韌性誠意,上天眷顧這八位君子,讓他們總算找到了孩子,居然都是男孩。

  在整個十八年的過程中,誰也沒有偷懶作假,孩子是真的,教育也是真的,就等約定時間一到,誰比誰高明,就天下大白了。他們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江南七怪江湖跋涉多年,後來又在大漠風沙中一待就是十幾年,教一個笨孩子郭靖學功夫,韓小瑩的皺紋都長出來了,心上人也早早逝世。而丘處機的成本也不小,除了十八年的歲月,他還必須為了誠信而放棄原則:第一,為了履約,他不得不去教一個成長在金人官宦家庭的孩子,違背了他的民族情結;第二,為了徹底履約,他只好把工夫都放在教授武功上面,而忽略了文學課和思想品德課,致使楊康只學了打架,沒有學做人,一點不像師傅的徒弟,害得丘處機也不得不背上道德債。


  到了那天,煙雨樓中,期盼已久的那場架,沒有打成。丘處機自己認輸了,他說就是輸在了徒弟的人品上。從外表上來看,丘處機是輸了,因為徒弟的人品太差而自己認輸,似乎江南七怪贏了。但在我看來,丘處機是個大贏家,江南七怪是大輸家。想想江南七怪當初的生活,絕對是嘉興的黑社會老大,整天包圍在一群地痞流氓仰慕的眼光中。偶爾在街上行俠仗義一回,幫助一下孤兒寡母之類的弱勢群體,耳邊聽得幾聲「英雄」「大俠」之類的阿諛,自我陶醉一番。閒暇時,兄妹幾個聚著,大碗喝酒、大塊吃肉,日子過得相當逍遙快活。物質生活暫且不論,但那種精神上的自由、自信、強健,實在是令人羨慕的。結果就是被丘處機拉上了賊船。

  絕對的賊船。想想丘處機,對郭、楊兩家懷有嚴重愧疚,這兩家人從無意中救了丘處機開始,就和這些江湖恩怨掛上鉤,並且最後弄得家破人亡。雖然我們不能說是丘處機直接導致的,「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丘處機要救郭、楊兩家的孤兒寡母,那是一種被救後的感恩和俠義的心腸使然。而江南七怪與郭、楊兩家其實並沒有任何直接的瓜葛,最多是誤聽誤信老朋友焦木的言語,也沒有什麼其他的過錯。可見,江南七怪為了這個面子問題,或者說因為「不蒸饅頭爭口氣」的心態,在荒涼的大漠風沙里一待就是十八年,荒山慘烈大戰之後變成了江南六怪,最終不過是含淚的黯然。當然,從法學角度出發,我們還是要把江南七怪和丘處機放在一起,當作誠信守法的標兵模範來尊敬。

  2.5技術合同:黃蓉傳歐陽鋒九陰真經

  【情節】

  《射鵰英雄傳》第36回「大軍西征」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技術合同的樣本。技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黃蓉和歐陽鋒,見證人則是柯鎮惡。

  黃蓉道:「你是當代宗師,可不能食言。」歐陽鋒沉著臉道:「我說快將經文放下,你走你的路。」黃蓉知他是大有身份之人,雖然生性歹毒,卻不失信於人,當下將經文與燭台都放在地下,笑道:「歐陽伯伯,對不住啦。」提著打狗棒轉身便走。

  歐陽鋒竟不回頭,斗然躍起,反手出掌,蓬的一聲巨響,已將鐵槍王彥章的神像打去了半邊,喝道:「柯瞎子,滾出來。」

  黃蓉大吃一驚,回過頭來,只見柯鎮惡已從神像身後躍出,舞槍桿護住身前。黃蓉登時醒悟:「以老毒物的本領,柯大爺躲在神像背後,豈能瞞得了他?想來呼吸之聲早給他聽見了。只是他沒將柯大爺放在眼裡,是以一直隱忍不發。」當即縱身上前,竹棒微探,幫同守御,向歐陽鋒道:「歐陽伯伯,我不走啦,你放他走。」

  柯鎮惡道:「不,蓉兒你走,你去找靖兒,叫他給我們六兄弟報仇。」

  黃蓉悽然道:「他若肯相信我的話,早就信了。柯大爺,你若不走,我和爹爹的冤屈終難得明。你對郭靖說,我並不怪他,叫他別難過。」柯鎮惡怎肯讓她捨命相救自己,兩人爭持不已。

  歐陽鋒焦躁起來,罵道:「小丫頭,我答應放你走,你又羅唣甚麼?」

  黃蓉道:「我卻不愛走啦。歐陽伯伯,你把這惹厭的瞎子趕走,我好好陪你說話兒解悶。可別傷了他。」

  【問題】

  1.黃蓉為了救柯鎮惡,答應給歐陽鋒講解《九陰真經》,是否屬於自願?

  2.黃蓉其實並不是真的熟悉《九陰真經》,這種做法是否屬於惡意欺詐?

  【解讀】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合同,一般來講,技術合同是要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與常規合同不一樣的是,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物質存在的,而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由於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智慧財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技術合同的很多內容,要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那日,在鐵槍廟中,黃蓉為了救柯鎮惡,自願與歐陽鋒訂立合同。前提條件就是放了老柯,她就留在歐陽鋒身邊,幫助他探索和學習武學典籍《九陰真經》的奧秘。這份合同的性質,屬於技術合同。這個技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本條之規定,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見,脅迫行為是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理由之一。如何視為脅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對於如何認定脅迫作出了界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這裡,歐陽鋒顯然是要殺害柯瞎子,柯瞎子是黃蓉男朋友郭靖的師傅,黃蓉不可能置之不理,否則刑事上還可能構成「見死不救」呢!因此,兩人的技術合同是不合法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

  黃蓉為了挽救柯瞎子的生命,被迫履行該技術合同,為歐陽鋒轉述傳達真經內容,接受他的諮詢、解疑答惑,成為他身邊的武學顧問。沒多久,黃蓉向歐陽鋒提出要求,要一個清靜的科研環境,這是甲方的義務,歐陽鋒只好答應她,到了歸雲莊,黃蓉就脫身了,這個屬於合同中止,但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屬於單方違約行為。後來,歐陽鋒再次找到黃蓉,要求她一定要履行合約。由於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黃蓉並不是自願的,所以對履行合同沒有什麼敬業精神,所以想工作就工作、想休息就休息,害得歐陽鋒氣惱不已。歐陽鋒真是勤奮好學,他把郭靖亂編和黃蓉瞎解釋的真經奉若神明、信之不疑,直到最後引發精神疾病,一代武學宗師就此成為瘋癲之人。不過,他竟然誤打誤撞,從虛假的《九陰真經》中練成了一套天下第一的蛤蟆功。從他的事跡中,我們可以學習他攻克學術難關、尊重專業技術人才的精神。

  真經易求,人才難得,在《射鵰英雄傳》這本書中,還有一個技術合同,也是關於黃蓉的。黃蓉的聰明博學使得她成為人人爭相聘用的專業人才。瑛姑是一位數學愛好者,可惜熱情有餘,資質卻平平,她看中了黃蓉的學識,也想與她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技術合同,要求黃蓉如果不死,要來陪她一年,在這期間為她提供奇門術數的技術諮詢服務。這份合同,黃蓉也沒有履行。對於人才,除了重視和尊重,還得有一定的待遇和熱情。像瑛姑和歐陽鋒那樣,兇巴巴的、惡狠狠的,總以利害關係相挾,單憑一份合同,怎麼能留住人才呢?

  當然,具體到黃蓉的行為,在與歐陽鋒的合同和與瑛姑的合同中,主觀過錯是不一樣的。前者中黃蓉其實並不是真的懂《九陰真經》,後者黃蓉應該還是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在與歐陽鋒的技術合同簽訂過程中,她不懂裝懂的做法是否屬於惡意欺詐呢?由於歐陽鋒以他人生命為合同成立的要挾在先,黃蓉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欺詐歐陽鋒,這種欺詐是以救人為前提條件,因此是一種善意的欺騙,法律上應當不予懲治。

  2.6金口承諾:張無忌艱難遊走兩姑娘

  【情節】

  《倚天屠龍記》第25回「舉火燎天何煌煌」中,記載了趙敏和張無忌之間的恩怨瓜葛。張無忌迫切需要趙敏提供解藥,解救他六師叔殷梨亭和三師伯俞岱岩。於是兩人有了這樣的對話:

  趙敏正色道:「張教主,你要黑玉斷續膏,我可給你。你要七蟲七花膏的解藥,我也可給你。只是你須得答應我做三件事。那我便心甘情願地奉上。倘若你用強威逼,那麼你殺我容易,要得解藥,卻是難上加難。你再對我濫施惡刑,我給你的也只是假藥、毒藥。」

  張無忌大喜,正自淚眼盈盈,忍不住笑逐顏開,忙道:「哪三件事?快說,快說。」

  趙敏微笑道:「又哭又笑,也不怕丑!我早跟你說過,我一時想不起來,甚麼時候想到了,隨時會跟你說,只需你金口一諾,決不違約,那便成了。

  我不會要你去捉天上的月亮,不會叫你去做違背俠義之道的惡事,更不會叫你去死。自然也不會叫你去做豬做狗。」

  《倚天屠龍記》第40回「不識張郎是張郎」是最後一回,描寫的是張無忌和朱元璋之間的爭鬥。頭腦簡單的張無忌自然不是滿肚子花花腸子朱元璋的對手,於是心灰意冷決定黯然離去。全書的最後一段卻又回到了張無忌與趙敏、周芷若的約定上來。

  趙敏見張無忌寫完給楊逍的書信,手中毛筆尚未放下,神色間頗是不樂,便道:「無忌哥哥,你曾答允我做三件事,第一件是替我借屠龍刀,第二件是當日在濠州不得與周姊姊成禮,這兩件你已經做了。還有第三件事呢,你可不能言而無信。」張無忌吃了一驚,道:「你……你……你又有甚麼古靈精怪的事要我做……」

  趙敏嫣然一笑,說道:「我的眉毛太淡,你給我畫一畫。這可不違反武林俠義之道罷?」張無忌提起筆來,笑道:「從今而後,我天天給你畫眉。」

  忽聽得窗外有人格格輕笑,說道:「無忌哥哥,你可也曾答允了我做一件事啊。」正是周芷若的聲音。張無忌凝神寫信,竟不知她何時來到窗外。


  窗子緩緩推開,周芷若一張俏臉似笑非笑的現在燭光之下。張無忌驚道:「你……你又要叫我作甚麼了?」周芷若微笑道:「這時候我還想不到。哪一日你要和趙家妹子拜堂成親,只怕我便想到了。」

  【問題】

  1.張無忌答允趙敏的三件事的性質屬於什麼?

  2.在趙敏和周芷若之間,張無忌最後的選擇為何是趙敏?

  【解讀】

  射鵰三部曲——《射鵰英雄傳》《射鵰俠侶》和《倚天屠龍記》中,分別講述了三個男主角,分別是郭靖、楊過和張無忌。郭靖資質差,學不了太多東西;楊過自成一家也難稱博;只有張無忌的武功涉及廣泛,像九陽神功、七傷拳、太極劍、聖火令、乾坤大挪移,都是路數截然不同的武功,而且張無忌習得九陽神功後武學修養極深,什麼武功都是一點就通。因此,如果從武功高低角度出發,張無忌無疑是最高的,特別是他修煉的九陽神功,和九陰真經是一個級別。而在《射鵰英雄傳》中,學得九陰真經一點皮毛的梅超風已經非常厲害了。但是,從人物性格刻畫上看,郭靖從小老實敦厚,俠義為懷,具有濃重的英雄主義色彩;楊過生性古靈精怪,敢於擺脫世間禮法習俗對人的心靈和行為的拘束,對愛情專一和忠貞,具有極強的理想主義色彩;張無忌儘管整頓了分崩離析的明教,使明教有了推翻蒙古統治的實力,但他的所為卻多是被迫的,他性格優柔寡斷,在哪方面都不突出,所以這一形象更具有現實主義色彩。

  張無忌一生遊走在四個姑娘之間,對愛情卻始終拖泥帶水。對於周芷若、趙敏、殷離、小昭這四個姑娘而言,似乎他對趙敏的愛最深,但最後他對周芷若也這般說了。在他內心深處,到底愛誰更加多些,恐怕他自己也不知道。說他「我愛故我在」也毫不過分,只是他的愛不是那麼專一。這也許和他幼年同時喪父喪母的經歷有關,還有就是他母親殷素素在死前給他說的一句話對他一生影響極大。殷素素在臨死前抱著無忌,低聲道:「孩兒,你長大了之後,要提防女人騙你,越是好看的女人越會騙人。」將嘴巴湊在無忌耳邊,極輕極輕地道:「我沒跟這和尚說,我是騙他的……你瞧你媽……多會騙人!」然後自殺了。殷素素在臨死前用生命的代價告訴兒子張無忌三件事情:第一,你媽媽沒有出賣你義父,你也不能出賣你義父,否則爸爸媽媽白死了;第二,好看的女人會騙人,你將來長大了,一定要提防好看的女人;第三,你媽媽特會騙人,所以你媽媽特好看。

  然而命運常常捉弄人,張無忌這輩子就一直在好看的女人中間被她們騙。回到我們的主題,張無忌答允趙敏的三件事分別是看屠龍刀、不讓他和周芷若結婚、讓張無忌為她畫眉。這三件事,嚴格來說,都不算難,也沒有違反「張氏三原則」:一是不違背俠義道德(當然,第二件事還是值得商榷的),二是於明教和張無忌的名譽無損,三是不礙於光復大業。現在的問題是,在第25回趙敏要張無忌答應三件事的時候,這三件事情並沒有確定,這就涉及內容不確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也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但是,這裡對合同內容包括的條款法律採用的術語是「一般包括」,且這個「一般包括」是在「由當事人約定」之後。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不要某些條款,也是完全可以的。趙敏和張無忌之間的三件事是否屬於附期限合同或者附條件合同呢?應該既不屬於附期限合同,也不屬於附條件合同。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條件,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定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給予解藥和三件事是兩人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客體,不存在將來的期限或者不確定的條件。

  周芷若如果要求張無忌不能娶趙敏,張無忌是否應該遵守諾言?這個問題其實和前面趙敏的三件事中第二件事一致。趙敏要求張無忌做的第二件事是「不讓他和周芷若結婚」,現在如果周芷若同樣要求張無忌履行諾言「不讓他和趙敏結婚」,兩件事顯然是一樣的,張無忌沒有理由只答應趙敏不答應周芷若。這裡其實涉及一個是否有違俠義道德的問題,按照中國傳統觀念「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破壞他人的婚姻關係顯然是有悖俠義道德,因此張無忌完全可以拒絕趙敏或者周芷若的這種無理要求。在趙敏和周芷若之間,張無忌最後為什麼選擇的是趙敏呢?

  因為趙敏的愛比周芷若的愛高一個層次。同樣是愛,周芷若的愛是占有型的愛,趙敏的愛是奉獻型的愛。周芷若為了得到張,殺人、說謊、背棄誓言,目的就是嫁給張無忌,她時刻覺得自己代價很大,但還是孤注一擲。雖然周芷若貌若天仙、心機過人,但張無忌心裡還是對她又敬又怕。而趙敏雖然詭計多端,但其為人性格直爽,敢愛敢恨,更是對張無忌情深似海。她愛張無忌,就想他所想、急他所急,時時處處為他著想,有時候捨身搭救,有時候獻計獻策,關鍵時刻不惜犧牲名節與家人斷絕關係,放棄自己尊貴的地位以救張脫險。與周芷若相比,趙敏的愛的的確確是一種無私的、奉獻的愛,令人感動的愛,這才是愛的至高境界。


  2.7擊掌立誓:郭靖饒歐陽鋒三次不死

  【情節】

  《射鵰英雄傳》第37回「從天而降」中記載了一個「三掌立誓」之約。這個約定的雙方,一個是木訥愚笨的郭靖,另一個是西毒歐陽鋒。約定的內容竟然是武功低微的郭靖要饒武學宗師歐陽鋒三次不死,這個約定有點莫名其妙吧?

  郭靖素知他神通廣大。只要黃蓉不在桃花島藏身,總有一日能給他找著擒去,這番話卻也不是信口胡吹。沉吟了片刻,說道:「好,我跟你訂個約,但不是如你所說。」歐陽鋒道:「你要如何?」郭靖道:「歐陽先生,你現下功夫遠勝於我,可是我年紀比你小。總有一天,你年老力衰,會打我不過。」

  ……

  郭靖道:「你要黃姑娘給你解釋《九陰真經》,她肯與不肯,只能由她,你不能傷她毫髮。」歐陽鋒笑道:「她若肯說,我原本捨不得加害,難道黃老邪是好惹的麼?但她如堅不肯說,豈不許我小小用點兒強?」郭靖搖頭道:「不許。」歐陽鋒道:「你要我答應此事,以甚麼交換?」郭靖道:「從今而後,你落在我手中之時,我饒你三次不死。」

  歐陽鋒站起身來,縱聲長笑。笑聲尖厲奇響,遠遠傳送出去。草原上的馬匹聽了,都嘶鳴起來。好一陣不絕。

  郭靖雙眼凝視著他,低聲道:「這沒甚麼好笑。你自己知道,總有一日,你會落入我的手中。」

  歐陽鋒雖然發笑,其實卻也當真忌憚,暗想這小子得知《九陰真經》秘奧,武功進境神速,委實輕視不得,口中笑聲不絕,心下計議已定,笑道:「我歐陽鋒竟要你這臭小子相饒?好罷,咱們走著瞧。」郭靖伸出手掌,說道:「丈夫一言。」歐陽鋒笑道:「快馬一鞭。」在他掌上輕拍了三下。這三擊掌相約是宋人立誓的儀式,若是負了誓言,終身為人不齒。

  【問題】

  1.歐陽鋒實力遠高於郭靖,不平等的兩者訂立的立誓儀式是否有效?

  2.郭靖說「總有一天,你年老力衰,會打我不過」有什麼辯證思想?

  【解讀】

  擊掌是中國傳統的立誓方式之一。擊掌有兩種含義:其一是指民間賭誓者,雙方以手掌相擊,表示取信,如擊掌為誓;其二是指拍手,鼓掌,表示贊成,如擊掌稱好。我國古代就有很多擊掌的典故,如著名的戲曲《紅鬃烈馬》(又名《全本王寶釧》、《薛平貴與王寶釧》)中,就包括了《三擊掌》一節,其中丞相王允在三女寶釧拋球選中乞丐薛平貴後,嫌貧愛富命她退婚,寶釧不從,王允惱羞成怒與女兒「三擊掌」,父女關係從此決裂。擊掌立誓也是國外很多民族立約的方式之一,如普遍流行於科威特的訂婚習俗就是通過擊掌實現的,訂婚時男女兩家親友和媒人在場,雙方家長以擊掌方式認可這門婚事,一拍即合。孟加拉國十二個少數民族之一的恰克馬人,主要生活在孟緬邊界的恰克馬部族裡。這裡的少女在出嫁前必須學會織布,並在婚前織出半打披肩,否則將不能取得出嫁資格。當她們到了出嫁的年齡時,她們的父母親就會為女兒選擇配偶,並通過媒人去說親,然後雙方父母按照傳統的擊掌訂約習俗,結下婚姻。擊掌的做法一般是三擊掌,兩人右手與右手、左手與左手相對擊掌三次,表示雙方都說話算數。

  郭靖與歐陽鋒的三擊掌約定,蘊含了深刻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是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是物質的,物質是運動的,運動是有規律的,規律是可以被人認識的。變化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運動的物質、變化著的事物都存在著量變的過程與質變的階段。人們正是從這種相對靜止狀態(量變隨時在發生)認識物質和事物的屬性。不存在任何最終的東西、絕對的東西、神聖的東西,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暫時的,除了生成和滅亡的不斷過程、無止境地由低級上升到高級的不斷過程,什麼都不存在。為了加深對辯證唯物主義的理解,恩格斯曾經舉的一個例子:一粒大麥落在適宜的土壤里,在溫度、濕度的影響下,發芽了。麥粒本身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從它生長起來的植物,它生長、開花、結實,最後又產生大麥粒,大麥粒一成熟,植株就漸漸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為這一否定的否定結果,又有了大麥粒,但是不是一粒,而是10倍、20倍、30倍。蝴蝶的產生與消亡過程也是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規律,由卵、幼蟲、成蟲、蛹、蛾,再到產很多卵。經歷了生與死,量變到質變,否定之否定的發展變化過程。

  郭靖所說的「總有一天,你年老力衰,會打我不過」,正是一種辯證唯物主義思想的體現,這充分說明該同學雖然沒有系統學習馬列哲學,但已經悟透哲學的精髓,理解了人類生老病死的自然更新和發展變化的規律。生老病死在佛教上專指人的四苦,即出生、衰老、生病、死亡,今天泛指生活中生育、養老、醫療、殯葬。早在南朝宋劉義慶的《世說新語·雅量》中就有相關記載:「雞豬魚蒜,逢著便;生老病死,時至則行。」《仁王經·無常偈》:「生老病死,事與願違。」郭靖同學已經可以用唯物主義、無神論觀點認識生命的產生、生長和死亡。其實,任何生命有機體都有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人類也不能例外。生老病死是人類繁衍發展的自然規律,這個規律是任何人都不可抗拒的。武林小字輩郭靖同學在和武林宗師歐陽先生的對比中,清醒地認識到兩人武功的差距——「你現下功夫遠勝於我」;但同時也用辯證的思維告誡歐陽宗師:「可是我年紀比你小。」這樣,郭靖這邊是年齡逐步增長、武功穩步進步,而歐陽鋒則是年齡越來越老、武功進步的空間當然也有限。這樣,最後總有一天,歐陽鋒年老力衰,郭靖身強力壯,兩人的差距就會發生翻天覆地的逆轉。


  2.8夢郎夢姑:天山童姥妙招引誘虛竹

  【情節】

  《天龍八部》被「北大醉俠」孔慶東稱為一本佛學的入門教材。在其第36章「夢裡真真語真幻」里記載了一個匪夷所思的故事:天山童姥為了讓獲得無崖子70年內力的虛竹保護自己,用盡各種辦法要使虛竹脫離少林寺。其中,讓虛竹破了各種和尚的戒律,就是其核心手段。在各類葷腥沒有取得顯著成效的情況下,童姥決定破虛竹的色戒了。

  此後數日之中,童姥總是大魚大肉去灌他。虛竹逆來順受,除了念經,便是睡覺。

  這一日睡夢之中,虛竹忽然聞到一陣甜甜的幽香,這香氣既非佛像前燒的檀香,也不是魚肉的菜香,只覺得全身通泰,說不出的舒服,迷迷糊糊之中,又覺得有一樣軟軟的物事靠在自己胸前,他一驚而醒,伸手去一摸,著手處柔膩溫暖,竟是一個不穿衣服之人的身體。他大吃一驚,道:「前輩,你……你怎麼了?」

  那人道:「我……我在什麼地方啊?怎的這般冷?」喉音嬌嫩,是個少女聲音,絕非童姥。虛竹更加驚得呆了,顫聲問道:「你……你……是誰?」那少女道:「我……我……好冷,你又是誰?」說著便往虛竹身上靠去。

  虛竹待要站起身來相避,一撐持間,左手扶住了那少女的肩頭,右手卻攬在她柔軟纖細的腰間。虛竹今年二十四歲,生平只和阿紫、童姥、李秋水三個女人說過話,這二十四年之中,只在少林寺中念經參禪。但好色而慕少艾,乃是人之天性,虛竹雖然謹守戒律,每逢春暖花開之日,亦不免心頭蕩漾,幻想男女之事。只是他不知女人究竟如何,所有想像,當然怪誕離奇,莫衷一是,更是從來不敢與師兄弟提及。此刻雙手碰到了那少女柔膩嬌嫩的肌膚,一顆心簡直要從口腔中跳了出來,卻是再難釋手。

  那少女嚶嚀一聲,轉過身來,伸手勾住了他頭頸。虛竹但覺那少女吹氣如蘭,口脂香陣陣襲來,不由得天旋地轉,全身發抖,顫聲道:「你……你……你……」那少女道:「我好冷,可是心裡又好熱。」虛竹難以自已,雙手微一用力,將她抱在懷裡。那少女「唔,唔」兩聲,湊過嘴來,兩人吻在一起。

  ……

  過不多時,童姥便即回來,笑道:「小和尚,我讓你享盡了人間艷福,你如何謝我?」虛竹道:「我……我……」心中兀自混混沌沌,說不出話來。童姥解開他穴道,笑道:「佛門子弟要不要守淫戒?這是你自己犯呢?還是被姥姥逼迫?你這口是心非、風流好色的小和尚,你倒說說,是姥姥贏了,還是你贏了?哈哈,哈哈,哈哈!」越笑越響,得意之極。

  虛竹心下恍然,知道童姥為了惱他寧死不肯食葷,卻去擄了一個少女來,誘得他破了淫戒,不由得又是悔恨,又是羞恥,突然間縱起身來,腦袋疾往堅冰上撞去,砰的一聲大響,掉在地下。

  ……

  虛竹道:「嗯,你是我的夢中仙姑,我叫你『夢姑』好麼?」那少女拍手笑道:「好啊,你是我的夢郎,我是你的夢姑。這樣的甜夢,咱倆要做一輩子,真盼永遠也不會醒。」說到情濃之處,兩人又沉浸於美夢之中,真不知是真是幻?是天上人間?

  【問題】

  1.如何認定虛竹被迫違反戒律的行為?

  2.如何認定虛竹與夢姑的兩性性關係?

  【解讀】

  戒律,泛指佛教寺院和道觀所遵守的法規。一般認為,「戒」是禁的意思,「律」是解釋戒律條文的。[1]從文字起源來看,梵文Sila,意譯為「戒」,防非止惡的意思;梵文Upalaksa或Vinaya,意譯「律」,法律之義;合兩字譯成「戒律」,泛指佛教為出家、在家信徒制定的一切戒規,如五戒、十戒、二百五十戒等。按內容可分為止持戒與作持戒兩大類。前者指教人防惡止非諸戒,後者指教人奉行眾善諸戒。戒律也是一個道教名詞,為道士修真必須遵守的戒條。以禁止噁心邪欲為目的。最常用的五戒,是指在家居士可以允許受持的戒律: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八關齋戒則是在五戒的基礎上,增加了六不非時食(就是過午不食)、七不著香花曼及歌舞戲等(就是不能塗脂抹粉、不能看電視、不能打遊戲)、八不坐臥高廣大床(只能打地鋪)。五戒只是最低的要求,甚至在家信徒均要求如此。和尚的戒律要求就要高於在家居士、一般信徒了,不同級別和尚的戒律要求也不同。沙彌是最低級別的和尚,虛竹正是這個級別。沙彌的生活規範,共有十條守則,名為沙彌十戒,分別是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花鬘好香塗身、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觀聽、不坐臥高廣大床、不非時食、不捉持金銀寶物。前九戒與八關齋戒相同,唯第十戒,乃因佛陀深知金銀貨幣易增長貪心,易與人爭利,最後成為財富的奴隸,終為錢財所束縛。這是為了破除貪心而特別制定的戒條。


  違反戒律,是要受到懲罰的。違反不同戒律,有不同的懲罰措施。輕微的違反,可能只要懺悔就可以了;如果是嚴重的違反,則有可能被開除出去。在《天龍八部》第40回中,虛竹自己也知道罪孽深重,向著佛像五體投地,稽首禮拜,說道:「弟子無明障重,塵垢不除,一遇外魔,便即把持不定,連犯葷戒、酒戒、殺戒、淫戒,背棄本門,學練旁門外道的武功,又招致四位姑娘入寺,敗壞本寺清譽,罪大惡極,罰不勝罰,只求我佛慈悲,方丈慈悲。」顯然,虛竹作為一個小沙彌,違反了多項戒律,又違反了武林的規矩和少林的寺規,顯然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所以對虛竹的懲罰措施是:擅犯殺、淫、葷、酒四大戒律,罰當眾重打一百棍;未得掌門方丈和受業師父許可,擅學旁門武藝,罰廢去全身少林派武功,自今而後,不得再為少林派弟子;既為逍遙派掌門人,為縹緲峰靈鷲宮的主人,便當出教還俗,不能再作佛門弟子,從今而後,你不再是少林寺僧侶了。除了懲罰虛竹外,虛竹的師傅慧輪也承擔了連帶責任,身為虛竹的業師,平日惰於教誨,三毒六根之害,未能詳予指點,致成今日之禍,罰受杖三十棍,入戒律院面壁懺悔三年。

  對於葷、酒戒律,嚴格意義上來說,虛竹的破戒還是被強制的。但是對於色戒,就不好說了。《天龍八部》是這樣描寫的:「虛竹所習的少林派禪功已盡數為無崖子化去,定力全失,他是個未經人事的壯男,當此天地間第一大誘惑襲來之時,竟絲毫不加抗禦,將那少女愈抱愈緊,片刻間神遊物外,竟不知身在何處。那少女更是熱情如火,將虛竹當作了愛侶。」顯然,此時的虛竹,已經動了凡心。在三天恩愛纏綿後,虛竹覺得這黑暗的寒冰地窖便是極樂世界,又何必皈依我佛,別求解脫?第四日童姥不帶那少女來和他溫存聚會,他便猶如熱鍋上螞蟻一般,坐立不定。可見,虛竹破戒的過程,實際上正是一種佛戒與人性相衝突、相融合的過程。肉是美味的,被騙吃肉破戒,他雖然心慌意亂,但不否認肉味鮮美。他知道女色是出家人的大戒,但當把一個裸體的妙齡女郎放在他懷中,他便難以自制了。事後,他雖然深為慚愧,但也認為那是極嗨的事,把黑暗的寒冰地窖視為「極樂世界」。

  至於虛竹與那少女到底做了多少事情,又有什麼關係呢?問題是虛竹的心戒已經破了。有一則小寓言,說老和尚帶著小和尚出去辦事,途中有一小娘子過不了河。老和尚主動幫助她,把她抱過河。晚上,小和尚對老和尚說,你教導我不能親近女色,你怎麼可以抱女人過河呢?老和尚回答:「我已經放下了,而你卻還在心裡沒放下。」小和尚大悟。這說明,佛教的色戒雖然外表上似乎是男女之間發生的這點事情,但核心是——心。所以佛教的色戒常常作廣義的理解,不一定是指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看到漂亮的女性想與之發生點什麼,也屬於破了心戒。不過,虛竹在破了幾乎所有的戒以後,我們發現他雖然不符合和尚的戒條,但還是一個好人。是不是好人跟破不破戒沒有必然的什麼關係,關鍵在於人的心靈,你是不是有一顆菩薩之心。金庸通過虛竹告訴我們:其實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尊佛,這和儒家的「道不遠人」是相通的,求佛不一定要拘泥於種種外在形式。「我心自有佛,自心是真佛,自若無佛心,向何處求佛?」可見,佛也應該是以「心」為準。

  至於如何認定虛竹與夢姑的兩性行為,這是一個很頭疼的問題。對虛竹而言,破了色戒這是肯定的;對夢姑而言,她一直不相信是真實的,以為是在夢中。對於最開始的兩人,顯然這是天山童姥一手造成的誘姦行為,小夢姑初嘗人事,完全不知所以。到後來,兩人情投意合,已然是心心相印、情到濃時、難分難解。以至於後來夢姑,真實身份也就是西夏國的公主為了找到虛竹,竟然由其父皇向天下英雄廣招婿,通過「一生之中,在什麼地方最是快樂逍遙?」「生平最愛之人,叫什麼名字?」和「最愛的這個人相貌如何?」這三個匪夷所思的問題,順利找到了夢郎(見《天龍八部》第46章「酒罷問君三語」部分)。可見,這是一起從最初的迷奸,到後來的通姦,再到最後的合奸的轉變。當然,這個事件曝光後,西夏國公主寢宮的安全保衛問題,確實有必要提上議事日程,估計一幫侍衛和宮女均應當受到相應處分的牽連。

  2.9捨命救尼:令狐沖巧計妙勝田伯光

  【情節】

  《笑傲江湖》第4回「坐斗」中,記載了恆山派儀琳向定逸師太陳述令狐沖與田伯光之間鬥劍及鬥嘴的故事。

  「……令狐大哥道:『好,既然如此,咱們得訂下一個規條,勝敗未決之時,哪一個先站了起來,便算輸。』田伯光道:『不錯!勝敗未決之時,哪一個先站起身,便算輸了。』「令狐大哥又問:『輸了的便怎樣?』田伯光道:『你說如何便如何?』令狐大哥道:『待我想一想。有了,第一,比輸之人,今後見到這個小尼姑,不得再有任何無禮的言語行動,一見到她,便得上前恭恭敬敬地躬身行禮,說道:「小師父,弟子田伯光拜見。」』田伯光道:『呸!你怎知定是我輸?要是你輸呢?』令狐大哥道:『我也一樣,是誰輸了,誰便得改投恆山派門下,做定逸老師太的徒孫,做這小尼姑的徒弟。』師父,你想令狐大哥說得滑稽不滑稽?他二人比武,怎的輸了要改投恆山派門下?我又怎能收他們做徒弟?」


  ……

  「令狐大哥也是哈哈一笑,說道:『你輸了!』田伯光笑道:『你輸得如此狼狽,還說是我輸了?』令狐大哥伏在地下,問道:『咱們先前怎麼說來?』田伯光道:『咱們約定坐著打,是誰先站起身來,屁股離了椅子……便……便……便……』他連說了三個『便』字,再也說不下去,左手指著令狐大哥。原來這時他才醒悟已上了當。他已經站起,令狐大哥可兀自未曾起立,屁股也未離開椅子,模樣雖然狼狽,依著約定的言語,卻算是勝了。」

  【問題】

  1.如何界定令狐沖與田伯光的約定?

  2.田伯光是否應當遵守事先的約定?

  【解讀】

  衡山派第二高手劉正風突然決定金盆洗手、退出江湖,恆山派小尼儀琳隨師父定逸師太一同前往觀禮見證,不料途中與眾人失散落單,為惡名昭著的採花淫賊田伯光所擒。華山派大弟子令狐沖捨命相救,無奈技不如人,非但救人未果,反令自己身受重傷。力敵不勝,遂改智取。令狐沖聲稱自己練就一套茅廁劍法,單論坐打,劍法之精僅次於魔教教主東方不敗,當世名列第二,田伯光但敢與之比試,劍下蒼蠅耳。田伯光不甘示弱,更不堪其辱,與令狐沖相約以坐斗賭輸贏,輸家須拜儀琳為師,至於輸贏的判斷標準,則是「誰先站起身來,屁股離開了椅子,誰就輸了。」

  甫一交斗,田伯光即醒悟,坐斗之約無非是令狐沖令儀琳脫身之計,而所謂排名天下第二的茅廁劍法,更是信口開河罷了。不過,田伯光選擇遵守約定,繼續坐斗。真正擅長坐斗的是田伯光,本已重傷的令狐沖更無還手之力,片刻之間已連中數刀。眼見儀琳要逃,田伯光驟施快刀,以求速決。「突然間只見令狐師兄身子一晃,連人帶椅倒下地來,又見他雙手撐地,慢慢爬了開去,那隻椅子壓在他身上。他受傷甚重,一時掙扎著站不起來。」田伯光見狀,以為勝負已決,大笑起身,未料再度中計——令狐沖雖狼狽不堪,卻既未「站起身來」,更不是「屁股離開了椅子」。惱羞成怒的田伯光自然不肯拜師,卻也不願抵賴,大聲警告儀琳不許現身之後,悻悻而去。

  不戒和尚絲毫未懷疑過逼迫田伯光拜師的妥當性,除田伯光是江湖反派——而且是形象最為猥瑣的反派中的淫賊外,原因大概還在於,和尚相信,「你說過要拜師,一定得拜師」。江湖交往講究一諾千金,食言而肥為人不齒,不戒和尚的信念由來於此。不過,應當信守的允諾,須以自由意志的存在為前提,江湖交往亦莫能外。拜師允諾源於比武契約,問題因而首先在於,訂立比武契約時,田伯光的意志是否受到不當侵擾?令狐沖至少在兩個問題上有意欺瞞:一是令狐沖之訂立契約,意不在爭輸贏,而在為儀琳製造逃跑機會;二是茅廁劍法純屬子虛烏有,少俠之坐斗能力亦乏善可陳。在形式上,前者屬於消極欺詐,後者屬於積極欺詐。不過,對方有所欺瞞是一回事,己方是否受其欺瞞又是另外一回事,形式上的欺詐未必有其實質意義。如果欺瞞無關乎契約之訂立,或者決定之作出非因欺瞞所致,則受欺瞞之人的自由意志未受侵擾,允諾之有效性亦不受影響。爭輸贏或製造逃跑機會,屬於訂立契約之動機。

  令狐沖並無義務告知訂約動機,加以隱瞞自然不得謂為不當。再者,坐斗將令儀琳獲得逃跑機會,此應在田伯光理性考慮之內,未加盤算,系自身疏於注意之故,非令狐沖施加不當影響所致。實際上,坐斗甫一開始,田伯光即讚賞令狐沖此舉「好一條救小尼姑脫身的妙計」。選擇繼續履約,說明田伯光將輸贏的重要性置於儀琳之上,或者,田伯光自信擊敗令狐沖後儀琳仍是手到擒來。無論何種考慮,可以肯定的是,令狐沖隱瞞訂約動機之舉,既未構成實質的消極欺詐,對田伯光的影響亦遠未達到干擾判斷之作出的程度,於契約的有效性自然無所妨礙。至於坐斗能力之吹噓,既未真正令江湖老到的田伯光相信,與田伯光訂約之間更無足夠密切的因果關聯——最終促使田伯光訂約的,是令狐沖將其比作茅廁蒼蠅的激將羞辱。如此,實質的積極欺詐亦不能成立。

  問題並不如此簡單。詭計多端的令狐沖在履行契約時繼續施以詐術,其狼狽倒地的做派令田伯光陷入認知錯誤並因此輸掉比武。雖然詐術非實施於訂約之時,無從影響契約本身的有效性,但田伯光比武落敗構成其拜師的條件,令狐沖顯然又是通過誤導對方而促成這一條件。該促成行為若有違誠信,依江湖誠信法則,將作相反擬制,負有拜師義務的反倒會是令狐沖。令狐沖這一舉措,青城派掌門余滄海斥之為「流氓手段」,顯然不認可其正當性,定逸師太則認為此屬正常的「鬥智不鬥力」範疇,正當性無可置疑。比武系武林家常便飯,卻常被狹隘理解為單純武力高下的比較。實際上,任何比武都必定是意志、耐性、智慧與力量各方面的綜合較量。即便是武功招式,亦難免虛虛實實,其正當性何曾遭受過質疑?魔教罷黜教主任我行與少林寺方丈方證大師比武時,棋行險招,關鍵時刻假意攻擊余滄海騙得方證施救而將其擊倒,方證大師即誠心表示:「任施主心思機敏,鬥智不鬥力,老夫是輸了。」方證大師認賭服輸,宗師氣度盡顯無遺,令人欽佩,同時亦表明,「鬥智」本是得到武學界認可的常規比武手段,余滄海之指摘,無非藉機發泄私憤而已。

  不過,如果就此認為,田伯光須履行對儀琳的拜師義務,仍將失之草率。首先,令狐沖與田伯光所訂契約的特殊之處在於,條件成就後的契約義務向第三人履行,屬於第三人利益契約。然則作為第三人的儀琳,其意志能否影響契約的有效性?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簡單,第三人非契約當事人。在此意義上,當儀琳對契約表示反對時,契約的有效性仍然毋庸置疑。不過,縱使契約有效,儀琳亦得拒絕拜師請求權。其次,也是最關鍵的,儀琳其實根本無從拒絕,因為拜師請求權並未有效成立。欲以契約確立權利義務,除意志自由外,尚須有足夠的誠意,否則,戲言而已,無任何拘束力。令狐沖與田伯光之約即屬此類非誠意表示:一方面,令狐沖自己從未打算接受一旦落敗即拜儀琳為師的後果,己所不欲,豈可施之於人?另一方面,令狐沖在華山玉女峰曾明確向田伯光表示:「田兄拜那小師父為師之事,只是一句戲言,原當不得真。」例外情況下,戲言亦可產生契約效力,前提是對方有理由信其為真。不過,即便田伯光有此誤信,令狐沖作出說明後,亦足可冰釋,從而阻卻戲言的契約效力,更何況誤信其實並不存在。

  田伯光在不戒和尚的逼迫之下拜師,尚需追問的是:設立拜師義務之契約無效,作為契約履行行為的拜師行為是否隨之無效?此取決於拜師行為與其原因行為——確立拜師義務之契約——之間是奉行要因原則抑或抽象原則。要因立場較為簡單——拜師行為將因其原因行為無效而無效。如此,田伯光可隨時以拜師行為無效為由自行離去,而無背叛師門之憂。抽象原則之下,拜師行為是否有效,須獨立觀察,與原因行為無關。此時,討論田伯光拜師行為之正當性,有兩項因素值得考察:

  第一,拜師須雙方合意。因此,即便田伯光作出過拜師的意思表示,若儀琳未予受領,師徒關係亦未確立,同時,拜師意思表示須向儀琳作出方屬有效。不戒和尚是「代女收徒」,儀琳未授予過受領權,不戒和尚系無權受領。當田伯光向儀琳行弟子之禮時,儀琳未予拒絕,此後更以師父身份向田伯光發指令,此可表明,儀琳已作出追認,瑕疵得以補正。

  第二,拜師須基於自由意志。田伯光之拜師,系受不戒和尚的脅迫所致。此雖屬第三人脅迫,但無改受脅迫人意志受到侵擾之事實,故田伯光拜師行為存在正當性瑕疵,該瑕疵對於行為效力的影響是,拜師有效,但田伯光有權將其撤銷,一旦撤銷,拜師自始無效。兩相比較,抽象立場較之要因立場似更為可采。抽象原則之下,一方面,田伯光可自由決定去留,另一方面,拜師行為撤銷之前,其恆山弟子身份不容否認,居留恆山無損佛門清譽,行走江湖亦無害交往安全。如此,個人自由、門派聲望與江湖秩序三者得兼,誠良策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

  [1]馮天瑜主編:《中華文化辭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頁。


關閉
Δ